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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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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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原則性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據了解各被告已服刑約12個月,若能獲得三份一良好行為扣減,應可在數日內獲釋)

(陳詞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