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少年藏雷射筆罪脫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法官今剔除案件 原告人須支付訟費
【明報】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彭姓少年,去年親自抗辯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警方沒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法官高勁修今天(30日)頒下判辭,認為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碎且濫用程序,因此剔除申索和涉及的傳票許可申請,下令彭須支付訟費。彭獲悉結果後,於區院外表示需要仔細研究判辭後作下一步行動。
彭就警員不披露相關供辭對他構成不公,增加法律開支,索償2.1萬元訟費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但法官認為,彭未能證明其承受重大損失,而控方存有惡意,故在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下應剔除申索。
彭又稱,申索因警員行為所致,不應受限於原審案件。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裁判官可向無罪的被告頒令判予訟費,彭沒向裁判官申請訟費,反而循民事入稟索償,屬濫用程序。而且法官認為彭涉自招嫌疑,即使他提出申請,亦不會獲批;基於上述理由,決定剔除申索。(全文)
#20221230新聞 #1111旺角
【明報】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彭姓少年,去年親自抗辯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警方沒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法官高勁修今天(30日)頒下判辭,認為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碎且濫用程序,因此剔除申索和涉及的傳票許可申請,下令彭須支付訟費。彭獲悉結果後,於區院外表示需要仔細研究判辭後作下一步行動。
彭就警員不披露相關供辭對他構成不公,增加法律開支,索償2.1萬元訟費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但法官認為,彭未能證明其承受重大損失,而控方存有惡意,故在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下應剔除申索。
彭又稱,申索因警員行為所致,不應受限於原審案件。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裁判官可向無罪的被告頒令判予訟費,彭沒向裁判官申請訟費,反而循民事入稟索償,屬濫用程序。而且法官認為彭涉自招嫌疑,即使他提出申請,亦不會獲批;基於上述理由,決定剔除申索。(全文)
#20221230新聞 #1111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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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官指市民期望誠實執勤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在調查一宗店舖盗竊時涉訛稱證人拒錄口供,並杜撰電郵予上司,導致調查終止。警員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一度要求索取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指做法不務實,被告還柙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裁判官指市民和警隊期望調查的警員「至少能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被告行為嚴重。
案件發生在2019年,被告温志煒(50歲)負責調查沙田乙明邨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警方調查時發現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
控方案情指被告冒認該私家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投訴被告不斷找她而感滋擾,並表明拒絕協助調查。辯方則曾稱被告與上司高級督察林偉關係交惡,指涉案的投訴電郵實為林偉列印,陷害被告。
辯方指,被告多次受上司讚賞,望法庭能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一般公職人員失當罪行大多涉及貪污,但本案沒有。他形容被告在案件中是「大輸家」,被告在調查期間被停職,僅能領六成薪金;而今後他亦不能復職,失去長俸,對被告來說已是很大的懲罰。
辯方續提到,被告尚有5年便能退休,但現時「一切成泡影」,希望法庭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能先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或以緩刑處理。惟曾官認為本案有相當嚴重性,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最終下令只索背景報告,並拒絕被告擔保候判。
温志煒(50歲),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惟他其中一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後裁判官撤銷控罪。(全文)
#2022123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老作口供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在調查一宗店舖盗竊時涉訛稱證人拒錄口供,並杜撰電郵予上司,導致調查終止。警員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一度要求索取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指做法不務實,被告還柙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裁判官指市民和警隊期望調查的警員「至少能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被告行為嚴重。
案件發生在2019年,被告温志煒(50歲)負責調查沙田乙明邨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警方調查時發現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
控方案情指被告冒認該私家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投訴被告不斷找她而感滋擾,並表明拒絕協助調查。辯方則曾稱被告與上司高級督察林偉關係交惡,指涉案的投訴電郵實為林偉列印,陷害被告。
辯方指,被告多次受上司讚賞,望法庭能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一般公職人員失當罪行大多涉及貪污,但本案沒有。他形容被告在案件中是「大輸家」,被告在調查期間被停職,僅能領六成薪金;而今後他亦不能復職,失去長俸,對被告來說已是很大的懲罰。
辯方續提到,被告尚有5年便能退休,但現時「一切成泡影」,希望法庭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能先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或以緩刑處理。惟曾官認為本案有相當嚴重性,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最終下令只索背景報告,並拒絕被告擔保候判。
温志煒(50歲),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惟他其中一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後裁判官撤銷控罪。(全文)
#2022123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老作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