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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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D19: 李(21)🛑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

‼️被告承認暴動‼️

控方案情撮要:(有料可報料~)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起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理大A core外凌晨時分一直發生衝突,警方出動裝甲車及水炮車發射藍色水,亦不停發射催淚彈,現場情況煙霧瀰漫,一直有爆炸聲。11月18日約凌晨5時,警方於理大對出的暢運道推進及拘捕,包括本案被告(合併案件D19)。

控方已呈上背景口供,被告案發當日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時另涉及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昨天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現時需還押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判刑,期間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

辯方已呈上背景及求情信件。先前已去信法庭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仍符合教導所年紀限制,他尚有不足一個月便21歲。

確認本案於2021年3月5日排期,合併後擬定於2023年2月審前覆核及同年4月開審。鄭念慈暫委法官指案件排期後才認罪,據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指引,刑期扣減只有20-25%。辯方明白被告在排期後才認罪不會有三分一刑期。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被告會否是因為就快21歲而認罪,而非有悔意。辯方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見其悔意,亦承認大部分案情,他於理大被捕後曾到精神科49次應診。

被告當時18歲在現場,非常年輕,事件對他影響很大,案情中只有指出他曾拉走一個被警方控制的人,同意暴動案案情嚴重。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共同承認暴動的刑責,在現場協助已是參與暴動,只接受無證供顯示他曾發射弓箭及投擲汽油彈,亦不會推論。重申不同形式參與亦需負同樣的罪責。

辯方指被告求情信坦白承認自己當日曾做過的事,見到社交媒體有區議員呼籲「守護理大」,之前一直是和理非,當日入去理大後有人給他裝備及護甲,他希望得到注意而穿上。案發時企後排位置,希望在場支持,也有包庇的心,以為無武器就可以在警方推進時讓其他有武器的人先走。而他曾拉走一個人,只是出於想幫忙。

辯方希望法庭於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真的不是主動攻擊警方的人,考慮其悔意及坦誠,為未滿21歲又願意認罪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家人、老師及教會亦有寫為被告求情信。

被告非法集結後受警方擔保至2019年10月10日就踢保,本案不是在擔保下犯事。辯方指被告當時2019年9月被捕未有反思才會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行動。但理大事件到被告影響很深,他其後主動到精神科求診。

鄭念慈暫委法官總括被告求情信指被告當時「拎裝備就以為自己飛虎隊」(不是原句),而被告對自己所作的事感到很後悔,其他呼籲者、背後策劃者的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但被告他及其他年輕人就需要面對現時的罪責。

110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0930時作判刑,希望在被告另一案件的判刑前為裁判法院作其指引。❗️被告將於同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為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非法集結案件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5]

D5: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代表:檢控官 #沈嘉琪

——————

[14:30] 開庭
D5隔離完畢可以出庭答辯。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5認罪‼️

(2) 襲警 [D5]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不認罪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8月30號0930時判刑
期間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2:D5及D8承認控罪❗️ D3、D4、D6、D7不認罪
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如有詳情歡迎報bot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2/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1:葉(27)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5同意案情(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1、D5及D8的求情及判刑將於下星期五處理,期間3人獲准繼續保䆁。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繼續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PW 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立偉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2019年11月為理工大學副校長,他於2020年3月所作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他主要負責學生事務,而理工大學在紅磡有學生宿舍。控方證物P211(理大附近的街道圖)可見到理大學生宿舍位於紅磡繞道、紅荔道附近。證人確認學生宿舍於2019年11月10日直至2X日依然正常運作,學生可以在宿舍居住。理大學生宿舍距離大學約10分鐘路程,從宿舍經過都會海逸酒店及紅磡港鐵站才到理大。

🔸D6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內容有關理工大學內情況。在2019年11月19或20或21或22或29日,證人曾進入理大,但不記得是哪一天。學校通告指校方注意到有外來激進人士進入校園,他同意這亦是自己的認知。

📺播放警方片段 (D6-1)
2019年11月19日1531時警方記者會,內容指留意到有暴徒在理大威嚇其他想自願離開的人,並附相關片段。證人確認片中是理大校園內,他理解亦是當時有人阻止別人離開。

📺播放眾新聞片段(D6-2)
(【11.17】重組閃光彈射入理大堵圍城缺口 目擊者:開槍後登車離去有預謀)
片段顯示為2019年11月17日2147時理大內情況,證人確認為Block Y通道,通道可前往Block Z。中段片中拍攝著理大對外的馬路,有聽到疑似煙花/槍發射的聲音及光(按:片中1:18有人從理大拍攝並指「煙花嚟㗎」、「但點解射向Poly」等),證人不確定片中是否向理大發射。他亦辨別不到留在理大內的人是否未成年人。

🔹控方覆問

控方問從宿舍至理大是走天橋或地面,證人回答由學生宿舍到理大最方便的路線是經天橋走過地鐵站再到大學。他不確定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間天橋有否警方防線。他補充宿舍到理大的路線,急行是10分鐘,一般速度則大概10-15分鐘。

🌟因未知打風情況,法庭指示1209時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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