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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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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31天審訊完結,11位被告可以回復日常工作、生活💛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A4李(17) / A8王(23) / A10黃(23)
A11黃(18) / A13溫(27) / A14鍾(21)
A15唐(26) / A16黃(21) / A20蘇(25)
A21黃(19) / A22廖(26) / A23黃(21)

上述被告於首日(10/10)審訊認罪,A20蘇(25)於11/9認罪,其餘被告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結案陳詞

控罪: 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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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犯案時17歲,現21歲,官問香煙是否沒撿取?律師確認。

A8 依賴書面陳詞

A10 補上保險業執照副本,現任職之保險公司樂意再聘用,若到時被告可保留執照的話。D10學業成績優異,大學教授願意繼續合作做研究,讓被告完成PhD

A13 ,A14,A15 採納書面陳詞

A16 犯案時為學生,志願是教師,雖知道定罪後不能執教,仍努力完成學位

A20 審前5個月已認罪,望有1/3扣減,還押期間不斷進修,將修讀第二個學位

A21 四年延誤望官考慮

A22 預審時認罪,望扣減,本身為教練,不錯薪金,幫助很多人士,包括紀律部隊,令其脊骨恢復健康

A23 採納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4年7月19日 10:0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2/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2019年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A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 及A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A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A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A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A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A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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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

石大律師向法庭致歉,因家事要處理,所以稍遲。

黃大律師亦向法庭致歉,因為要閱讀其他陳辭,和聽返法庭錄音,所以遲咗交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採納書面陳辭,因應石大律師陳辭中的張浩輝(音)案例,律政司係上訴得直,呈上案例文本,無進一步補充。

🔸辯方口頭補充
A1, A3, A17 朱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2 & A7 黃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補充:控方無證據指兩被告身處何方,做緊咩,幾時到達,被告無裝備,無辨法排除係無辜嘅途人,只係在場出現;希望法庭避免事後孔明,從設身處地想法,被告證供無唔合理,唔合理到一個程度係有可能屬實,大環境係在場的黃格仔,係無任何公告。A2 家中無嘢食,只係落街食嘢,行到去嗰度。A7 揸電單車去旺角開工,因趕時間而泊車在碧街。

A6 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同意黃大律師的事後孔明說法,控方提交的案例,與辯方嘅陳辭,原則上無抵觸。

A9 麥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2 姚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

A18 陳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被告證明當晚係11點幾放工,佢著嗰條褲有大學校名,有球隊嘅名,無裝備,證供支持說法。

A19 王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辭,案情有力佐證,控方不能推反。

🔹控方回應
事後孔明、或後見之明之說,與本案不乎。

🔸石大律師回應
案例中被告無畀口供,本案有,希望法庭先考慮辯方證供嘅內在可能性,再考慮控方是否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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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30日14:30 在第四十九庭作裁決,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

A4李(17) / A8王(23) / A10黃(23)
A11黃(18) / A13溫(27) / A14鍾(21)
A15唐(26) / A16黃(21) / A20蘇(25)
A21黃(19) / A22廖(26) / A23黃(21)
🛑蘇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11名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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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讀出案情摘要、各人經歷認證口供、求情撮要、判刑原則(梁天琦案12項因素)、量刑考慮及額外扣減。

10:45 完庭

📌判刑速報:
A4: 監禁3年2個月
A8: 監禁3年4個月
A10: 監禁3年2個月
A11: 監禁3年
A13: 監禁3年4個月
A14: 監禁3年2個月
A15: 監禁3年4個月
A16: 監禁3年2個月
A20: 監禁3年
A21: 監禁3年2個月
A22: 監禁3年4個月
A23: 監禁3年4個月

📌簡短理由:
本案各人沒有證據參與任何破壞,只是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物品也只是防禦性,考慮一切後刑期適合以4年6個月作量量刑起點,雖然在定下審訊日期後各人才正式認罪,但一早已經通知法庭,故此予以扣減約26%即下調至40個月,A23之刑事紀錄在年少時犯下已知錯可以不作考慮。另外A4、A10、A11、A14、A16、A20 及A21 分別因年幼、卓越學術成績、本案失去工作牌照、熱心參與服務、沒有因案件自暴自棄努力學習或工作等等因素酌情再扣減兩至四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