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欠交選舉申報書判囚半年 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上訴得直即時獲釋
【頭條日報】在前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因沒有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他不服刑罰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指:「點解依單案會去到判囚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最高都係判囚1年,我睇唔出單案去到咁嚴重嘅範疇」,最終判已服刑54天的陳宇明上訴得直,即時獲釋。陳對上訴得直感到開心,認為自己算是遭受無妄之災,亦寄語來年的參選人「更加謹慎面對參選依件事」,但他指自己暫無計畫再次參選。
陳宇明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觀塘區栢雅選區的候選人,陳沒有在法定限期內提交選舉申報書,令選舉事務處未能跟進其選舉開支。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即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全文)
#20210928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頭條日報】在前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因沒有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他不服刑罰今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指:「點解依單案會去到判囚9個月(量刑起點)咁勁?最高都係判囚1年,我睇唔出單案去到咁嚴重嘅範疇」,最終判已服刑54天的陳宇明上訴得直,即時獲釋。陳對上訴得直感到開心,認為自己算是遭受無妄之災,亦寄語來年的參選人「更加謹慎面對參選依件事」,但他指自己暫無計畫再次參選。
陳宇明為2019年區議會選舉觀塘區栢雅選區的候選人,陳沒有在法定限期內提交選舉申報書,令選舉事務處未能跟進其選舉開支。裁判官杜浩成早前判陳監禁6個月,即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全文)
#20210928新聞 #其他案件 #2019區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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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拘「光城者」16 歲女子 與另外 6 人同被控串謀煽動顛覆政權 9.29 提堂
【立場新聞】警方國安處晚上發稿,指今日(28 日)拘控 4 男 3 女,年齡介乎 16 至 25 歲,7 人被警方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其中一名 16 歲女子今日下午被捕。警方指,7 人涉及「光城者」案件。
警方指,7 人包括一名今日下午被捕的 16 歲女子,一名正在懲教署還押的 18 歲女子,及在今日早前被撤銷保釋安排的 4 男 1 女。7 人被控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 23 條,即「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於明日(29 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109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警方國安處晚上發稿,指今日(28 日)拘控 4 男 3 女,年齡介乎 16 至 25 歲,7 人被警方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第 23 條「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其中一名 16 歲女子今日下午被捕。警方指,7 人涉及「光城者」案件。
警方指,7 人包括一名今日下午被捕的 16 歲女子,一名正在懲教署還押的 18 歲女子,及在今日早前被撤銷保釋安排的 4 男 1 女。7 人被控以《國安法》第 22 條及 23 條,即「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將於明日(29 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109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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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16投訴證明屬實 包括涉稱記者「黑記」 警員收口頭訓諭
【香港01】監警會今日( 28日)召開公開會議,538宗須匯報投訴報告中,監警會已通過406宗投訴,包括106宗經全面調查,涉及144個指控,當中有16項指控已經證明屬實或不完全屬實,相關警員被口頭訓諭,包括執法時對市民粗言穢語、稱呼記者為「黑記」,及無監護人情況下與15歲被捕未成年人會面,及為當事人上鏈無做紀錄等。
在16項證明屬實及不完全屬實的指控中,包含5宗涉及執法時使用污言穢語,包括稱呼記者為「黑記」,都被監警會認為不恰當。另外有一宗涉及2019年10月20日警察執法時被記者影到肩頭無配戴編號,證明屬實。
有2宗屬於律師或大狀前來差館見當事人,警員無即時允許或未在當事人面前講清是否需要律師事宜。一宗涉及警員指不承認副本文件,拒絕律師提交文件。以及一宗警員執法時使用自己手機拍攝的投訴。
另外,有警員讓15歲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下會面,有違警例;以及一宗警員為當事人上鏈鎖,未有紀錄;一宗當事人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求助指回覆不滿意。上述亦均被處以口頭訓諭。(全文)
#20210928新聞
【香港01】監警會今日( 28日)召開公開會議,538宗須匯報投訴報告中,監警會已通過406宗投訴,包括106宗經全面調查,涉及144個指控,當中有16項指控已經證明屬實或不完全屬實,相關警員被口頭訓諭,包括執法時對市民粗言穢語、稱呼記者為「黑記」,及無監護人情況下與15歲被捕未成年人會面,及為當事人上鏈無做紀錄等。
在16項證明屬實及不完全屬實的指控中,包含5宗涉及執法時使用污言穢語,包括稱呼記者為「黑記」,都被監警會認為不恰當。另外有一宗涉及2019年10月20日警察執法時被記者影到肩頭無配戴編號,證明屬實。
有2宗屬於律師或大狀前來差館見當事人,警員無即時允許或未在當事人面前講清是否需要律師事宜。一宗涉及警員指不承認副本文件,拒絕律師提交文件。以及一宗警員執法時使用自己手機拍攝的投訴。
另外,有警員讓15歲未成年人在無監護人陪同下會面,有違警例;以及一宗警員為當事人上鏈鎖,未有紀錄;一宗當事人向警察公共關係科求助指回覆不滿意。上述亦均被處以口頭訓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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