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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提堂

陳(32)

控罪:危險駕駛

案情:
201911月18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大李兆基樓駕駛客貨車涉嫌以危險方式駕駛

背景:
疑在駕駛「家長車」義載示威者時被捕。
(摘自白粉)

控方申請押後以轉介文件❗️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盡量唔好聽完自己識嘅就走晒,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押後3星期預備轉介文件並反對被告保釋。

(聆訊未完待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1725 再開庭

‼️全部拒絕保釋,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1]

邵,楊

控罪及詳情: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950
——————————————

辯方案情

D1及D2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結案陳詞

⏺️D1
本案爭議點有2:
1.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證人認錯人的可能性
2. D1有否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結案陳詞重點
1. 無控方證人目擊D1身處受禁群組聚集中
2. D1被截停時身處商舖內
3. PW2 沒有目擊D1有參與聚集,亦無接收到D1的個人特徵的信息而作出截停
4. PW1在遠距離觀察受禁群組聚集,不能鎖定和區分個別人士
5. PW1和PW2分別都有看不到被截停人士的時間,無法斷言沒有認錯人的可能性
6. 控方指D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證據薄弱

📌證人口供分析
- 辯方指出,PW1同意當發當晚是星期日,旺角熱鬧,人多車多,加上防疫限制剛放寬,案發地點附近的戲院剛重開。案發現場為十字路口,四通八達,現場嘈雜,在場人士有機會聽不到警察的警告,控方證人僅憑D1黑色衫褲衣著便將他截停,不可能確定他必然是聚集人士的一員,再者最後票控的8名人士不全都是黑衣打扮。

- 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1相距只有三分鐘,在場人士只能散開進入商店,不可能原地消失。D1有可能與聚集人士不相干,只是走唔切。

- 辯方亦指出,PW2作為發出告票的警員,從無親眼目擊有受禁群組聚集出現,他收到指示在行人路上推進,在人群的行走路線中無目標、無特徵的截停在場人士。PW2亦曾在目標人物進入商店後失去對他的視線。D1在商店內被截查,被截查時他只有一人,無同他人聚集。對於PW2強調在場十零二十人向他跑來,辯方認為向他跑來的人士有好多都是黑衫褲,即使進入店舖亦會「有咁遠走咁遠」,該人士進入一三層商店,但PW2無上上層搜尋目標人物,反而在地下指以D1身形和喘氣聲認出目標人物。而這些描述並沒有在口供或警員記事冊中提及,PW2根本不能指出D1有何特別,有認錯人的可能性,顯然是不可靠證人。

- 辯方亦認為PW1是不可靠證人,因為他說親眼看見PW1截停D1過程中無進入商店,與PW2的口供直接相反,證據存疑。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向PW2跑的十零20人有份參與聚集。當日警員忽然衝前,眾人散開、走避、進入商店仍正常反應,PW1指普通市民會躲在街道兩旁顯然是過於武斷。
PW2當天無目標的截停在場人士,截停與聚集無關的人士機會大。

- 案發當日情況為約100人聚集,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成不同小組,剩下15人,最後票控8人。對於PW1描述,確定最後被票控的8人就是15人之一,辯方指其他小組人士亦在場,控方指100人聚集的證據亦薄弱,只有他們在馬路中心叫囂,在場人士在警察警告後亦離開馬路中心,但現場街道狹窄。

- PW1指15人聚集方向傳來躁音,但片段中聽不清是甚麼躁音。即使PW1能望清聚集人士,聲稱他們有叫共同口號,他也不應肯定被票控的8人是否都有叫共同口號。況且他們有可能只是途人,因街道狹窄等因素而企得近聚集人士。

- 總括而言,PW1和PW2均未能就案發時D1身處位置、衣著、容貌、行為給出說法,僅因D1穿黑衫褲便將其票控。控方證物鏈亦多次斷裂,亦無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警方拍攝片段、新聞片段等,顯然不應滿足刑事定罪標準,請法庭判D1罪名不成立。

⏺️D2
本案爭議點有三:
1. 何謂聚集?(控方無給出定義)
2. 案發當日有否聚集?
3. 假若有,D2有否參與聚集

- 就(1),辯方給出Oxford dictionary的定義,指明聚集需有特定目的(a particular purpose)

- 就(2),控方立場為15人聚集,並作出叫囂行為,只有PW1目擊此聚集。🌟此時, #鄭念慈裁判官 用了長時間與辯方爭議控方立場應為「100人聚集在先,他們已犯法,警方警告後眾人散開,剩下15人拒絕離開,仍然犯法,只不過100人散開左,拉唔到」犯法者非只有15人,並多次要求D2辯護律師回答「咁聚集個100-150人有無犯法啊?」。他亦強調控方案情和傳票並無指出時間,辯方不需就特定時間陳詞。多番爭議後,控方確認裁判官說法為控方立場,辯方兩位律師亦更正指現場100名人士若有叫囂行為便是犯法(限聚令)。

- 辯方續指PW1標記的地圖P1A中標示的三個位置與片段顯示不符,PW1的觀察有瑕疵。加上片段顯示在場有途人和記者,人流流動,對比指D2參與靜止聚集的指控不吻合,希望法庭裁定PW1不可靠。

- 就(3), 辯方指由警方最後警告至截停D2相距15-20分鐘,PW2指在nike商店內以喘氣聲作為證據截停D2與PW1的證供矛盾。PW1又指聚集人士多為黑衫褲黑口罩,與D1和D2黑衫褲但非黑口罩的事實不符,控方未能證明D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鄭念慈裁判官 此時再次對兩位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感「奇怪」,強調控方「係告100人而非15人犯限聚令,亦無時間性」指他們「案情觀察失誤」,更指自己只須證明兩位被告是「100人中的一人」便足以裁定他們違反限聚令,詢問辯方需不需要補充陳詞,D2辯護律師補充,希望法庭考慮警告和截停時差和人流流動判D2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50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按:是日連同直播員僅兩人到場旁聽,希望大家勿因案情簡單而忽略支持無名手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襲警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報稱受襲的警長出庭作供 (下稱PW1),而被吿則行使權利,不出庭自辯。

控方案情:

2021年2月28日約17:30時,賢學思政在旺角西洋菜蘭街開設街站呼籲市民杯葛「安心出行」應用程式,而PW1當時與隊員在場戒備。後來由於群眾漸多,因此PW1與隊員使用橙帶圍封街站以作調查和分隔警員和群眾。

當時有1名佩戴黃色口罩的女子在橙帶外手持手機拍攝警員,PW1見狀命令警員22289開啟攝影機拍攝並查問該女子的身份,但由於該女子不算合作並反問為何不能拍攝,PW1警吿該女子不要在現場逗留和聚集,否則可能違反限聚令,此舉引起雙方爭執。

在爭執期間,PW1聽到站在該女子身後的被告說「你玩哂啦!」,由於PW1認為被告的說話干預警方工作,為避免被吿的行為鼓動其他人令場面失控,PW1命令警員22289 把攝影機鏡頭對準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進入橙帶內接受調查,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

PW1見狀決定上前用右手捉着被告但被推開,由於PW1認為被告有意反抗,決定從後環抱被告,這時被告左右搖擺身體反抗,並使用右手手踭大力批到PW1的心口正前方,其後又推他落地,使兩人一同跌在地上。後來被告一度成功掙脫PW1,但PW1再用身體撲向被告並壓着他,期間被告仍有掙扎,最後由多名同事合力制服和拘捕被告。

PW1事後胸口有觸痛,呼吸稍有不暢,自行求醫後驗出膝蓋及右手食指有損傷,獲批4天病假。

辯方爭議:

總括來說,本案涉及兩大爭議,一是被告在本案的動作是自衛,二是PW1證供不可靠,沒有片段和醫療報告的支持;即使PW1證供是可靠,但可能錯判當時的情況。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20

討論: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考慮警員的證供時需與考慮常人的證供一樣。

📌誰說「你玩哂啦!」

法庭接納PW1證供,事實上片段亦顯示到被告與該女子的距離近,被告口罩在關鍵時間有郁動,法庭裁定「你玩哂啦!」是被告說出。

📌PW1是否合法制服被告

法庭指PW1雖然當時未有向被告宣布拘捕和要求被告停下,但PW1當時身穿制服,被告一定知道PW1的警員身份;PW1亦曾經要求同事拍攝被告及有指示被告進入橙帶,明顯是要求被告接受調查,可是被告轉身離開,被告的行為明顯會令警員對他有懷疑;後來當PW1想捉着被告,被告「Fing」開PW1,法庭認為PW1後來的制服行為合理,PW1有合理懷疑被告當時想逃跑。

📌被吿是否有用踭批向PW1

法庭參閱傷勢照片及驗傷報告後同意PW1心口的確沒明顯傷痕,但不代表當有人用力向其他人批踭1次,該人的身體就會有表面傷痕。

由於截圖不能反映情況,警方片段和「怪獸電台」在關鍵時刻的數秒有人遮掩,和被告和PW1和不斷移動下,法庭只能依賴「全民記者」的片段,片段顯示到被告右手手踭呈90角及右手踭向後的動作。此外PW1證供和片段所示相符,法庭接納PW1所說的情節。

結論:

法庭裁定PW1所說屬實;被告自衛之說隨着他沒有作供不能成立;他自身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PW1指被告身體的傷勢是由制服期間引致的說法合理;PW1在當時是需要使用一定暴力制服被告;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個人背景:

控方確認被告過往有案底。

辯方指被告有神父及教友的支持,他們願意與被告保持聯繫。即使被告從小缺乏關愛和溫暖,但照顧家人,唯處事因受自身缺陷而影響判斷和易衝動。

📌案件背景:

辯方指本案情節輕微,不涉及任何叫囂和挑釁,被告在本案只是多口說了一句,警方本身亦沒有拘捕及禁止被吿行動。被告在本案也沒有衝向警員,只是批了PW1一次踭。

辯方指被告當時其實是選擇離開,也沒有繼續挑戰警員。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索取感化令和社服令報告,有助避免被告再犯,亦能顧及懲罰元素。

鄭念慈裁判官關注被告過往案底的性質有沒有相似的地方,本案的控罪是涉及暴力,被告過往的案底也是涉及暴力,何況被告是出獄一年多再犯案。

辯方指終審法院已確立「參與」是暴動與非法集結中的主要元素,當時有人使用暴力不代表被吿有使用暴力。

控方指會索取有關被告過往案底的案情,供法庭參考。
=============
鄭念慈裁判官向被告表示襲警罪是嚴重罪行,一般會考慮監禁式刑罰,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很少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因為悔意是社會服務令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此外被告過往有前科,服畢頗長的刑期後不久又再犯案,他自身的缺陷與本案沒有關係。法庭現階段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不代表會判處相關刑罰,所有刑罰選項開放,但很大機會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被告需還押看管。

本案會於2022年1月10日09:30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鄧(29) #20210228旺角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1年2月28日,在豉油街西洋菜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7990林少安。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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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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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遞關於被告的上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案情予鄭念慈。

鄭念慈關注上一宗案件有否牽涉暴力
控方表示案情顯示有擲磚及搖路牌

控辯同意上一宗案件有涉及有實質使用武力。

辯方回覆
被告於上一宗案件不止認罪,還有協助警方,與他們到現場重演案件。被告也有表示只係貪得意先搖路牌及掟磚。

被告身體情況須食藥,但因食藥會影響睡眠,才沒有繼續覆診。

他只是一時衝動,見到黃口罩婆婆與警方有爭吵,所以衝口而出,而非有計劃行事。

如果法庭比適當指引,被告會控制到自己

法庭亦裁定只有一下襲擊,非連續,而從片段中,警方亦沒有宣佈拘捕,被告亦有不斷退後,沒有明顯襲擊意圖。

鄭念慈
報告顯示有悔意,但唔承認有襲擊被告人,如何睇到有悔意?

辯方回覆
其悔意在於下次唔會再衝動,並會選擇更適合的方式去處事。

判刑理由
鄭念慈引述被告背景。
不認罪,於審訊後裁定罪成
有相同性質(是否涉及暴力)
雖不會因為因此而加刑,但此為背景考慮。
即使報告有寫被告人受病情影響,但被告人不認罪,報告中也顯示不承認有襲擊受害人,法庭認為悔意不足。

鄭念慈提出HCMA575/2016以帶出案例顯示法庭不會姑息任何人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綜觀上述,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判刑速報
3個月監禁,沒有減刑因素❗️

=========
HCMA575/2016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08863&QS=%2B&TP=JU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0825荃灣

D3:牛(21)
*為首次提堂年齡

涉及D3的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因承認控罪一,本控罪將存檔法庭)
=========
鄭念慈再次向被告查詢是否確認認罪。
被告維持認罪答辯。

控方申請先看片段
播放Now新聞片段

鄭念慈指出片段是已拘捕情況,見唔到被告被捕前行為。

求情
於2022年1月7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大部分同意背景報告
但第四段有補充:應該是人群中較前位置,非報告描述警民對峙的前排位置。

已向法庭提交8封求情信(包括自己,母親,老師,同學),1份義工證明

求情要點:
1. 良好背景/品格,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後,被告繼續努力讀書,成功由副學位升讀中大大學學位

2. 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

3. 沒有擲出手上的磚,只是靠嚇
(鄭念慈話如果佢擲左出去就唔係呢條控罪架啦)

4. 事隔兩年才控告(由18歲到21歲),使被告不能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或109A條(過左拎3c報告的年紀)

鄭念慈指出同案有另一名認罪被告判處15個月監禁,向辯方查詢被告及另一名被告的分別

辯方回應:
另一名被告有以棍狀物向人揈下揈下,有實際打出去。而本被告只是拿著,沒有擲出。同意案情中也同意了其只是裝胸作勢,望法庭接納。

休庭15分鐘

鄭念慈在休庭期間再次觀看被捕片段,指出被告被捕一刻有黑衫黑褲,有戴頭盔,但睇唔清楚有否蒙面。

控方表示被告有透明眼罩,但非完全蒙面
辯方表示有戴防毒面罩

判刑理由
案發時間係2019年8月,在此之前,已多次發生多人聚集及暴力事件。

被告參與是次非法集結,沒有選擇離開,而且其衣著,有頭盔,眼罩,呼吸器(俗稱豬嘴),鄭念慈不可能相信被告是認為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的非法集結是有實質牽涉暴力(見另一被告的案情),即使只是拿著磚,沒有擲出,亦需承擔同樣刑責,案情同樣嚴重。

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實質與在場人士互相壯膽。

量刑起點
15個月監禁

認罪扣3分1
案發時只有18歲,明白由副學位到學位的過程都十分困難,有家人支持

鄭念慈行駛酌情權再扣2個月

總刑期
8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2402。

————————-

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3月2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詳情候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續審 [3/7]

上午進度

D1: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符悦耳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0:05] 開庭

傳PW1張警員作供,D1繼續發問

謄本第6編號
在庭上開始聽鄒幸彤在1月4日10:53的法庭錄音,彤說:「呢單案到案發生不過係短短半年多d嘅時間」,張警員同意以上。

法庭錄音:「完全無損文字本身的意義,在判刑嘅階段...法庭大可以去考慮無論判處我"咩野刑罰"」,張警員堅稱聽到"咩刑罰"。

第4頁編號45第5行
謄本寫"死去嘅人唔係咩嘅騙局"。無錯呢個係求請階段,真正騙局的無恥之徒

謄本寫"一單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及賢達"

錄音:「真係騙局以法律之名去包庇兇手,一個連死者都唔尊重嘅國家,一班連死者都唔尊重嘅議員賢達」,張警員堅稱係"一單"唔同意佢係聽錯咗,認為有機會鄒小姐發錯音,牧師指出佢好清楚聽到"一班"才通順, 不是鄒小姐發錯音,張警員唔同意。

牧師詢問警員用什麼方法去製作謄本,張警員回覆用電腦程式播,聽到幾多打以多,有重覆聽。

牧師說用《述事傳識學》來發問,編號第1到編號34, 35以後不會處理,牧師請求法庭重播編號1-34,第1-5 開始。

控方打斷D1繼續發問,官說PW1的工作是將錄音寫成文字,明白D1質疑PW1的製作謄本準確性,官同意涉及調查報告內容有入如衣著,也不阻止D1的發問,官根據現有証供,估計PW1當日本年1月4日不在法庭現場,不是目擊證人,是依據資料作謄本記錄。官指出PW1沒有能力判斷法庭記錄內發聲的人的代表什麼,錄音內的發聲的人點解咁講,點解講呢d說話,什麽動機,PW1不能回答。

官禁止D1向PW1發問在錄音聽到的人所講說話的動機。

以上D1由昨日同今早盤問張警員的謄本的爭議性。

繼續盤問張警員

官同意本年1月4日的法庭錄音由頭插多次

法庭錄音彤說:「其他呢單案由案法到現在只係短短半年...蘋果立場停運連眾新聞都無埋...暴政貪得無厭,紅線不斷擴張,彤認為自己有必要寫那2篇文章」。

法庭錄音:「禁固文字的鎖連...燭光有罪 文字有罪...捍衛言論自由就是繼續說話...法庭只是讀者之一...無損文字的意義,…者不用理會,判刑階段無論判處我...法庭有需要聽下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法庭聽到政權用這單案...,彤講述六四難者的死傷的經過,被坦克展死的過程,讀出六四死者的名字及其父母的名字,醫院屍體堆積如山,多達400具,車上士兵向路邊群眾開槍...,醫生界開傷口, 子彈在體內炸開,陳官說法庭上不是政治發表, 彤說這是死難者...」。

法庭錄音:「閣下呢d才是這單案的受難者,(當場即時有人拍手),陳官說法庭有規矩,有機會被控鄙視法庭,會將事件交給警方或律政署...彤說這不是政治訴求,係證詞,係本案發生的所有原因。」

「陳官說請抄下拍手人的身份証
有人說我有拍手
有人說"良知呀"
有人說"香港人拉唔晒"
有人說"用包青天嚟審"」

繼續播埋落去

法庭錄音:「但真正要求請是那些32年的用國家大義...話國殤之柱的人, 真正嘅騙局用國家之名抹去死者....,仲可以尊重d乜野…,如果法庭允許讀天安門母親的內容,如法庭唔想聽都無辦法講出來…,天安門母親當他們在還押時去天安門,抗爭到底,是維護尊嚴…,就算無左支聯會,無左燭光集會,也可以守這個約定,為公義作出的約定」

「陳官說不要作出干擾控方,有機會鄙視法庭」

還有2個小問題與張警員澄清

1) 謄本上寫"護著學生" 張警員同意正確是"護住學生"
2) 謄本上寫"天安門母親在我們被困",張警員同意正確是"天安門母親係我們被困(廣東話音run)住警察局"

牧師昨日與今早與張警員指出約10個錯誤,同唔同意這謄本是一份不準確的謄本,張警員同意是一份有錯處的謄本。

牧師的結論是這份不是一份準確的謄本,可能還有些要修定。

D2辯方律師一個問題
張警員在2022年4月11日向警員5275所落口供,係你向警員落口供時有無畀過法庭錄音給警員聽,回答沒有。

控方問返張警員如果點寫"困"住, 都係寫困住.

本年5月5日謄本舊版本,新版本應該8月,詢問張警員何時開始調查此案。

P9(2) & (3) 睇唔睇到被告手上拎住d乜,相信佢手拎住是長䄂風褸,不排除被告有著過佢手上黑色長䄂衫。

控方問張警員有睇過D1拍的網上短片,對比下相信法庭錄音聲音是D1。

控方向官申請PW1是調查人員,在審訊中坐在控方後面。

官認為PW1在作證時的口供內有另外兩名警員的口供的錯處,不同意控方要求PW1在審訊其間坐在控方後面,因後續有該2名警員作證。

*
傳召控方PW2 蔡雄才

控方主問
2021入職,擔任西九龍裁判法院保安員,工作係維持日常法院秩序,本年1月4日有當值,便衣保安有掛職員証,當日負責4樓3庭內 WKCC2595鄒幸彤案件。

控方提供3庭的平面圖給PW2,當庭約有100人左右,首兩行記者,其後4行就係家屬及公眾人士。

證人2有講有人拍手,陳慧敏官講過防礙法庭聆訊,有機會contempt法庭,之後恢復正常,10分鐘後約10:40左右,目到有40-50人拍手掌,陳官再次警告在庭嘅人,再拍手掌要警方處理。

控方詢問證人2有沒有留意到本案的兩名被告,回覆是有留意D1,說D1拍枱說我有份拍掌,向公眾席說拍過怕乜野認,睇下佢地告得幾多個,證人2述D1當時情緒高漲說話大聲,也指出D1當時坐的位置。證人2在平面圖上指出D1的坐位, 平面圖作為證物D2A。

證人回覆說D1當時引起在場人士一些哄動,令在場人有議論,如"拍手掌都犯法"?

另一個著藍色衫,年約35年紀,都有講我都有拍掌,陳官求兩位連同D1離場。

證人2在場,聽到兩段拍手聲,第一次拍手聲佢無留意D1有冇拍手,第二段拍手聲,證人2只見到D1有拍枱。

證人2話見唔到D2的行為,當時情緒高漲,聆訊被終斷,終斷2分鐘。

D1盤問

證人2有在口供作修改年份,口供寫2021,修改返2022,同意呢份口供係正確,當時同證人2錄口供是關於contempt案,是張警員9161為證人2落口供,NSD代表國安部門。

證人2在本年1月7日落口供,是由國安落口供,證人2是知道是國安幫佢落口供,但當時無諗過點解由國安落唔係警方落口供。口供紙第7段,本案起因是六四案,有拍掌歡呼,證人2認為當場人士拍手是認同被告鄒幸彤的說話。

D1詢問證人2在庭上重新聽法庭錄音時,聽不到有歡呼,證人2說錄音聽到同他當時聽到有差別,D1指出當時你聽到可能係你嘅幻覺,證人2的口供寫上是年約60男子身穿黑色長䄂衫同黑色口罩,當時證人2指自己位置同該名男子20-30米,好近距離。

D1提供國安提供的截圖影到D1在庭外。

1150休庭,12:15繼續

D1繼續盤問

詢問證人2在截圖上睇到D1的口罩是什麼顏色,回答是類似白色,圖中證人2睇到是短䄂衫。

證人2回覆相信這兩點記錯咗(口供寫口罩黑色,著黑色長䄂衫)。

D1詢問證人2在口罩上是顛倒黑白? 證人2同意在顏色上是。當時情況有d混亂。

D1詢問證人2所畀口供中有句"現場公眾有大聲叫囂和拍手",是否需要修正? 證人2說在最尾排見到有位綠色衫先生有拍手掌。證人2在口供上經常見到這兩位來聽審。

D1指自己是法庭牧師及網媒記者。

D1詢問證人2承唔承認所畀的口供部份有失實?證人2只承認在衣著及口罩有不實,其他部份唔同意有失實。

*
D2辯方盤問

詢問證人2之前有無做警務人員,回答有。

證人2在平面圖上標誌D1的位置,辯方要證人2標誌另一名男子企起身的位置,同埋標誌埋提及綠色衫人士拍手掌的位置。

詢問證人2有無在庭內前面4行見到有人企係身, 證人2答沒有。

證人2認知有3男1女有離開場,辯方要安排睇返CCTV片段影住4樓3庭出入口及延身庭的坐位。

在CCTV片段中有不同人士出入,不單只3男1女, 同唔同意法庭可以自由出入,證人2同意有人離開法庭,證人2說他當時一直在庭內,只見到警方帶3男1女出庭外,但唔知出去去咗邊到。

控方覆問
詢問被指衫有誤時證人2有無澄清?證人2指D1有機會出庭有脫外套他不知道。

證人2作供完

12:55完庭

下午14:30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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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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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速報: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詳情稍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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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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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撒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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