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45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𨫡大律師
----------------------------------
📌裁決速報
控罪(1) : [D1,3,4,5,9,10] 罪名成立 ‼️
[D2,6,7,8]罪名不成立
控罪(2) : [D2]已認罪,罪名成立 ‼️
[D1,D3]罪名不成立
控罪(3) : 法庭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4) : [D5] 已認罪,罪名成立‼️
1050 案件押後一會,以便辯方準備求情陳詞
1145 廣播
1225 準備開庭
1231 開庭
✨D1,3,5 大律師 提出 D1,3,5在證物 P195 的截圖可見,這3名被告與向警員叫喊的人士有距離,而且有截圖可見這3位被告有離開人群嘅表現。
法庭認為把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覆核申請陳詞較合適。
1238 現先處理D2 求情
1245 D4 求情中
1300 D9 求情中
1306 D10 求情中
1318 D5 求情中
由於D1, D3, D5 有覆核申請,控方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撤銷D1 D3 D5保釋
1320 D1 陳詞中
1325 D3 陳詞中
1328 休庭15分鐘 讓法庭處理文件
1359 開庭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10
控方指今天星期六沒有懲教人員在法庭為被告「對數」(處理已「坐爆」的刑期),惟被告被判有罪,不能批准擔保。
辯方指不能以行政上的問題,因而令被告人再還押多2天至星期一,對被告不公平
再休庭,以便處理D10的「對數」申請
1423 開庭
1425 完庭
由於D10 的還押刑期已經多於被判處監禁的刑期,故D10 獲得即時釋放💛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裁決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已還押15天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曾還押45天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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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海榕大律師
D2 #陳凱智大律師
D3 #郭憬憲大律師
D4 #鄒學林大律師
D5 #黃纓淇大律師
D6 #邱治瑋大律師
D7 #張皓程大律師
D8 #蘇俊文大律師
D9D10 #李煒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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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控罪(1) : [D1,3,4,5,9,10] 罪名成立 ‼️
[D2,6,7,8]罪名不成立
控罪(2) : [D2]已認罪,罪名成立 ‼️
[D1,D3]罪名不成立
控罪(3) : 法庭已於審訊第一天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4) : [D5] 已認罪,罪名成立‼️
1050 案件押後一會,以便辯方準備求情陳詞
1145 廣播
1225 準備開庭
1231 開庭
✨D1,3,5 大律師 提出 D1,3,5在證物 P195 的截圖可見,這3名被告與向警員叫喊的人士有距離,而且有截圖可見這3位被告有離開人群嘅表現。
法庭認為把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以書面形式提交覆核申請陳詞較合適。
1238 現先處理D2 求情
1245 D4 求情中
1300 D9 求情中
1306 D10 求情中
1318 D5 求情中
由於D1, D3, D5 有覆核申請,控方 #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撤銷D1 D3 D5保釋
1320 D1 陳詞中
1325 D3 陳詞中
1328 休庭15分鐘 讓法庭處理文件
1359 開庭
法庭先處理D2,D4,D9,D10的判刑
案件押後 2021年6月4日 1430 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為D2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為D4 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為D9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2,D4,D9 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D10 沒有任何扣減因素,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已「坐爆」,獲即時釋放)
D1,D3,D5的覆核申請將會押後至 2021年6月15日 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 . 須於5月27前向法庭存檔及提交書面陳詞。
D1, D3, D5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10
控方指今天星期六沒有懲教人員在法庭為被告「對數」(處理已「坐爆」的刑期),惟被告被判有罪,不能批准擔保。
辯方指不能以行政上的問題,因而令被告人再還押多2天至星期一,對被告不公平
再休庭,以便處理D10的「對數」申請
1423 開庭
1425 完庭
由於D10 的還押刑期已經多於被判處監禁的刑期,故D10 獲得即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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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拒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法庭在庭上讀出的版本並非完整的裁決理由,只是簡短的版本。
第一部分:法律原則
1)法庭必須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控方有舉證責任。
2)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未必可信。
3)即使被告不作供,法庭也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斷。各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的品格,因此犯罪傾向性低。
第二部分:案例
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引用CACC164/2018及CASJ1/2021,詳情參見結案陳詞。
第三部分:證人作供可信性的評估
法庭裁定除PW5外,所有證人作供可信可靠。
唯法庭不會依賴以下內容:
1)PW1的證供因為他身在現場的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相關,故不會考慮。
2)法庭認為PW3指現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向會傷害警員的憂慮合理,但憂慮PW2向人群照射燈光不會對人群造成傷害的說法。
3)PW4指她是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下文提及的男子的名字是杜XX,法庭認為這是傳聞證供,故不會考慮。
法庭不接納PW5證供的原因會在下文指出。
第四部分:客觀事實裁斷
法庭指出控方在審訊時播放案發前有人在龍翔道堵路的片段,但法庭認為片段與本案無關,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人也未必與之前的堵路事件相關。
法庭認為當時龍翔道並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然而警方仍要封鎖新光橋,而且當時PW2與PW3出現溝通上的誤會,PW2認為當時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新光橋,而PW3的供詞是認為老弱婦儒或傷殘人士才可使用新光橋。
法庭同意即使市民可以使用較遠處的蒲崗村道天橋,但新光橋與蒲崗村道天橋相距240米,若來回走則要多走480米,因此認為當時市民感到不便是可理解。
考慮到上述兩段,法庭認為當時民眾聚集是可以理解,民眾當時是與警方就後者決定封鎖新光橋進行理論。
第五部分:針對D1的事實裁斷
控方指出本案D1麥(16)(下稱D1)在本案所做出的「訂明行為」是向警員照射燈光。
法庭認為D1上述的行為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雖然未必對警員造成傷害,但可以擾亂警方觀察,亦是報復警員。因此法庭裁定D1的行為屬於「訂明行為」。
即使D1當時沒有意圖令其他人害怕,但客觀上已可證明D1的行為已令其他人害怕。
根據片段,法庭觀察到當時D1身邊有包括杜XX的一對男女向警員照射強光,而當時D1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D1稍後向杜XX伸手拿取電筒,並向警員照射強光,當時D1仍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法庭認為D1向警員照射強光並非自然反應,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法庭亦認為當時D1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D1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
法庭指出雖然當時現場沒有衝突,但「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預防性控罪,無須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法庭指出D1沒有作供,不能推翻控方的證據。
綜觀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第六部分:針對D2的事實裁斷
控方就D2阮(22)(下稱D2)面對的控罪2及控罪3舉證是主要依賴PW5的證供,但法庭不接納PW5的證供,理由如下:
1)PW5就D2有沒有佩戴口罩已經出現口供分歧。此外當時現場光線充足,PW5理應清楚看到D2的面容,但沒有在任何口供及記事冊作記錄。法庭認為即使PW5只看見D2 1秒,也是重要的內容。
2)PW5指D2逃跑時跨過石壆。法庭指出當時現場沒有堵路,車輛速度快,而且行人路沒有物件阻礙。法庭認為若果PW5的說法屬實,D2的行為與自殺無異,PW5的說法匪疑所思。
3)法庭不理解當D2嘗試轉往黃大仙廣場時D2與PW5如何面對面對望。法庭認為當時PW5最多只能看到D2的側面,可何況當時D2身處馬路中心,D2不可能回望。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4)PW5指當時他因D2的反抗而跌倒,但後來卻沒有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法庭認為PW5身為有經驗的警察,理應知道當時可以選擇拘捕D2的罪名。而且PW5後來也沒有向PW6交代這些情節。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PW5證供不合情理,匪疑所思,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故不接納PW5的證供。
就控罪1,法庭指出雖然PW6在黃大仙廣場拘捕D2,但沒有證據指D2此前有沒有參與集結及做了甚麼行為。
因此法庭裁定D2面對的所有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第七部分:總結
控罪1:D1罪名成立,D2罪名不成立
控罪2:D2罪名不成立
控罪3:D2罪名不成立
=============
審訊內容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97
D1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拒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法庭在庭上讀出的版本並非完整的裁決理由,只是簡短的版本。
第一部分:法律原則
1)法庭必須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控方有舉證責任。
2)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未必可信。
3)即使被告不作供,法庭也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斷。各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的品格,因此犯罪傾向性低。
第二部分:案例
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引用CACC164/2018及CASJ1/2021,詳情參見結案陳詞。
第三部分:證人作供可信性的評估
法庭裁定除PW5外,所有證人作供可信可靠。
唯法庭不會依賴以下內容:
1)PW1的證供因為他身在現場的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相關,故不會考慮。
2)法庭認為PW3指現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向會傷害警員的憂慮合理,但憂慮PW2向人群照射燈光不會對人群造成傷害的說法。
3)PW4指她是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下文提及的男子的名字是杜XX,法庭認為這是傳聞證供,故不會考慮。
法庭不接納PW5證供的原因會在下文指出。
第四部分:客觀事實裁斷
法庭指出控方在審訊時播放案發前有人在龍翔道堵路的片段,但法庭認為片段與本案無關,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人也未必與之前的堵路事件相關。
法庭認為當時龍翔道並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然而警方仍要封鎖新光橋,而且當時PW2與PW3出現溝通上的誤會,PW2認為當時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新光橋,而PW3的供詞是認為老弱婦儒或傷殘人士才可使用新光橋。
法庭同意即使市民可以使用較遠處的蒲崗村道天橋,但新光橋與蒲崗村道天橋相距240米,若來回走則要多走480米,因此認為當時市民感到不便是可理解。
考慮到上述兩段,法庭認為當時民眾聚集是可以理解,民眾當時是與警方就後者決定封鎖新光橋進行理論。
第五部分:針對D1的事實裁斷
控方指出本案D1麥(16)(下稱D1)在本案所做出的「訂明行為」是向警員照射燈光。
法庭認為D1上述的行為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雖然未必對警員造成傷害,但可以擾亂警方觀察,亦是報復警員。因此法庭裁定D1的行為屬於「訂明行為」。
即使D1當時沒有意圖令其他人害怕,但客觀上已可證明D1的行為已令其他人害怕。
根據片段,法庭觀察到當時D1身邊有包括杜XX的一對男女向警員照射強光,而當時D1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D1稍後向杜XX伸手拿取電筒,並向警員照射強光,當時D1仍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法庭認為D1向警員照射強光並非自然反應,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法庭亦認為當時D1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D1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
法庭指出雖然當時現場沒有衝突,但「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預防性控罪,無須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法庭指出D1沒有作供,不能推翻控方的證據。
綜觀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第六部分:針對D2的事實裁斷
控方就D2阮(22)(下稱D2)面對的控罪2及控罪3舉證是主要依賴PW5的證供,但法庭不接納PW5的證供,理由如下:
1)PW5就D2有沒有佩戴口罩已經出現口供分歧。此外當時現場光線充足,PW5理應清楚看到D2的面容,但沒有在任何口供及記事冊作記錄。法庭認為即使PW5只看見D2 1秒,也是重要的內容。
2)PW5指D2逃跑時跨過石壆。法庭指出當時現場沒有堵路,車輛速度快,而且行人路沒有物件阻礙。法庭認為若果PW5的說法屬實,D2的行為與自殺無異,PW5的說法匪疑所思。
3)法庭不理解當D2嘗試轉往黃大仙廣場時D2與PW5如何面對面對望。法庭認為當時PW5最多只能看到D2的側面,可何況當時D2身處馬路中心,D2不可能回望。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4)PW5指當時他因D2的反抗而跌倒,但後來卻沒有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法庭認為PW5身為有經驗的警察,理應知道當時可以選擇拘捕D2的罪名。而且PW5後來也沒有向PW6交代這些情節。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PW5證供不合情理,匪疑所思,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故不接納PW5的證供。
就控罪1,法庭指出雖然PW6在黃大仙廣場拘捕D2,但沒有證據指D2此前有沒有參與集結及做了甚麼行為。
因此法庭裁定D2面對的所有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第七部分:總結
控罪1:D1罪名成立,D2罪名不成立
控罪2:D2罪名不成立
控罪3:D2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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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20200209將軍澳 #拒捕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吳先生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 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劉先生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裁決理由大綱
控方指稱D1被捕時以雙手向警員洪文軒批㬹阻撓他;當洪文軒為D1扣上手銬時,D2則用右手捉住洪文軒右上臂。
莫官指PW1警員24289洪文軒的證供與片段有不能解釋的分岐。例如洪文軒供稱從後捉住D1,而D1即使掙扎亦未能脫身。但片段顯示洪是從左前方截停D1,片段亦無拍攝到被告嘗試掙扎脫身的過程。
PW2警員22180聲稱目睹D2用右手捉住警員洪文軒的右上臂時,立即將D2制服以阻止其行為。但片段顯示D2在D1被捕後9秒才被捕,而且兩人被捕位置有一段距離。
🟢 兩人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20200209將軍澳 #拒捕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吳先生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 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劉先生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裁決理由大綱
控方指稱D1被捕時以雙手向警員洪文軒批㬹阻撓他;當洪文軒為D1扣上手銬時,D2則用右手捉住洪文軒右上臂。
莫官指PW1警員24289洪文軒的證供與片段有不能解釋的分岐。例如洪文軒供稱從後捉住D1,而D1即使掙扎亦未能脫身。但片段顯示洪是從左前方截停D1,片段亦無拍攝到被告嘗試掙扎脫身的過程。
PW2警員22180聲稱目睹D2用右手捉住警員洪文軒的右上臂時,立即將D2制服以阻止其行為。但片段顯示D2在D1被捕後9秒才被捕,而且兩人被捕位置有一段距離。
🟢 兩人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
⏺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
#劉淑嫻裁判官
#20210125將軍澳 #裁決 #英語詅訊
👤麥 (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1月25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B停車場的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刀片及一把剪刀
———————
⏺法律指引
被告過往沒有案底,作供可靠性高,犯罪傾向性低;控方需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是清白。
⏺控方證人證供
📌不肯定PW1陳述被告的急救資歷
警長6113指被告表示不懂得急救;但被告在中學時參與聖約翰救傷隊有三年,多多少少都會有關於急救的知識,不同意被告會說出「I do not have any knowledge about FA」
📌PW2不是刀片專家
警員23337是事實證人,證供不應含有個人見解。PW2指刀片可以摺合(foldable),表示由其他部件經過改裝;惟此屬PW2個人推斷。
⏺案發環境
當時沒有社會動亂、案發地點在家附近
⏺拘捕背景
是第一次被警方截停搜查,並由6名高大強壯過他的警員圍住,因此他感到驚恐及大壓力(under pressure)
⏺沒有意圖用刀片來攻擊/傷人
刀片放在透明膠袋內,假設被告是用來傷害人,並不會放置在內。
法庭表示,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被告有意圖且不合法地藏有攻擊性武器;接納被告解釋,宣布被告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40 主問PW2 6992
現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入面網絡安全中心
16:37主問完,明早盤問PW2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劉官怒駡鄭主控提交兩個版本相片冊(其中一個係初本),唔好將所有嘢有用同無用都比晒法庭就算,舉證責任係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2/4]
下午進度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40 主問PW2 6992
現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入面網絡安全中心
16:37主問完,明早盤問PW2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劉官怒駡鄭主控提交兩個版本相片冊(其中一個係初本),唔好將所有嘢有用同無用都比晒法庭就算,舉證責任係控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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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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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續審 [8/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辯方結案陳辭
是次案件關鍵在於信息是否由被告發出,而案中被指為煽動的信息二內容不清晰,對被告有利。
被告在追星活動中認識朋友,並因明白註冊連登困難,於是把密碼交給這些朋友讓他們在連登發文。控方證人亦承認不登出的話,可以在同一裝置上使用該連登帳戶,而被告的裝置上有三個名稱。被告承認那些帳戶的帖文有部份是自己發出,其他帖文則有在網上認識的朋友發出,自己則主要轉發新聞。否認發出被指煽動的三則帖文。
控方第二證人承認用戶名稱可任意更改,只是用戶編號不變,同一帳戶可在不同裝置登入,並以同一名稱出帖文。
被告連登採用 tvb 藝員頭像,於是在 TVB 工作的證人在 IG 找同一頭像找到懷疑是被告的 IG account,並在 profile 中找到一個關於盤菜的帖文,從附帶文字中得出此 IG 用戶曾參與 TVB 盤菜宴,有機會是 TVB 員工。但證人在盤問下,認同其他人都有方法發出這般的帖文。
辯方指出,法庭採納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自稱擁有這些連登名稱的招認,但沒承認帖文由自己發出。因此其實招認與事實其實更貼近,而法庭也不應將招認當成將被告定罪的理據。總括而言,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論被告有罪。即使帖文牽涉TVB內部的消息,內部資料其實也可以傳出公眾領域,讓TVB以外的人得知,故亦不能因被告作為 TVB 前員工的身份而斷定發文者為被告。
在其中一則帖文中,被告的帳戶只不斷複述「大家繼續罷買同大裝修」,沒有再加任何解釋,也沒有上文下理供控方證人演繹「裝修」的意思,故Mon Po部督察早前的推論,即可從脈絡將「裝修」理解為刑毀,也不應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續審 [8/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辯方結案陳辭
是次案件關鍵在於信息是否由被告發出,而案中被指為煽動的信息二內容不清晰,對被告有利。
被告在追星活動中認識朋友,並因明白註冊連登困難,於是把密碼交給這些朋友讓他們在連登發文。控方證人亦承認不登出的話,可以在同一裝置上使用該連登帳戶,而被告的裝置上有三個名稱。被告承認那些帳戶的帖文有部份是自己發出,其他帖文則有在網上認識的朋友發出,自己則主要轉發新聞。否認發出被指煽動的三則帖文。
控方第二證人承認用戶名稱可任意更改,只是用戶編號不變,同一帳戶可在不同裝置登入,並以同一名稱出帖文。
被告連登採用 tvb 藝員頭像,於是在 TVB 工作的證人在 IG 找同一頭像找到懷疑是被告的 IG account,並在 profile 中找到一個關於盤菜的帖文,從附帶文字中得出此 IG 用戶曾參與 TVB 盤菜宴,有機會是 TVB 員工。但證人在盤問下,認同其他人都有方法發出這般的帖文。
辯方指出,法庭採納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自稱擁有這些連登名稱的招認,但沒承認帖文由自己發出。因此其實招認與事實其實更貼近,而法庭也不應將招認當成將被告定罪的理據。總括而言,控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推論被告有罪。即使帖文牽涉TVB內部的消息,內部資料其實也可以傳出公眾領域,讓TVB以外的人得知,故亦不能因被告作為 TVB 前員工的身份而斷定發文者為被告。
在其中一則帖文中,被告的帳戶只不斷複述「大家繼續罷買同大裝修」,沒有再加任何解釋,也沒有上文下理供控方證人演繹「裝修」的意思,故Mon Po部督察早前的推論,即可從脈絡將「裝修」理解為刑毀,也不應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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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516將軍澳 #續審 [7/10]
上午進度
D1: 林(25) / D2: 李(24)
D3: 陳(36) / D4: 蘇(19)
D5: 麥(21) / D6: 李(56)
D7: 黃(50)
以上為提堂之年齡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將軍澳東港城購物中心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2樓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855。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蘇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3:許大律師
D4 D5:劉大律師
D6 D7:黃立煒大律師
—————
[09:36] 開庭
繼續傳召PW7 警長 58855 潘景臨 作供
辯方主問(D6/D7 律師)【證人回答】
證人的記事册和口供紙寫D6在每次叫喊口號時均微微抬頭,但在庭上稱有時抬頭有時無,邊個先啱【兩個都係】,指兩個版本自相矛盾【唔同意】。
辯方播出三條CCTV片段,係D6/D7和另一女子W從L1乘抶手電梯上L2,PW7 & 17794 開始尾隨,行到豐澤前的一段路,提出以下質疑:
(1) 從片段中睇唔到D6的頭部有向上傾【堅持因為CCTV的拍攝角度問題,不同意、不確認從片段中D6有或無抬頭,但現場觀察見到】;
(2) PW7在尾隨過程中,觀察D6的視線經常受到阻礙,因為片段中見到PW7與D6之間,距離約十米,中間有17794(高過PW7),女子W 和 D7,還有其他途人,【都係堅持從人群的罅隙之中見到D6】;
(3) 與D7同行的有另一女子W,如何確定嗌口號的是D7【現場聽到係D7】;
(4) 因為PW7稱CCTV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睇到嘅未必凖確,質疑PW7為何第一次見到D6由電梯上L2,又可以清楚觀察到【現場清楚睇到】
當日14:20,PW7唔確定有冇收到指示要行動,唔確定有無使用過通訊機,唔確定17794係唔係同時嘅觀察D6,唔知另外兩個隊員喺邊,唔同意因為帶住耳機而阻礙聽覺。唔記得行動前一刻身處的位置,但肯定D6係見到軍裝警員上L2而逃走。
律師指出根據PW7在2020年5月17日的口供,PW7用左手按住AP7(D6)左邊膊頭,但庭上證供係右邊膞頭【同意,係失誤】。
D6用右手打PW6右上臂兩拳,唔記得凖確係咩位置,有痛楚但唔係好痛,當日下午五點幾call白車去醫院,因為驚甩胶;同日七點幾接受治療,醫生報告寫生命跡象穩定,無表面瘀傷,只有疼痛;律師指跨大,D6無打過【唔同意】。
只記得D7企在D6左邊,唔記得佢當時走去邊,唔記得有無攬住D6,指出如果D7行向PW7,就唔係逃走【唔同意】。
律師建議PW7接觸D6/D7時無表露警察身份【唔同意】,無出示委任證【同意】,指出當軍裝警員上L2,大批市民從CSL/OTO以比較快速移向豐澤【唔確定】,因而當你接觸D6/D7時,環境混亂,不能排除D6/D7聽唔到【唔同意】。
同意用胡椒噴霧噴噴向D7,唔肯定有無噴到某他人,唔清楚有無其他警員使用;律師指出D6當日只係出於好奇挨着欄杆望向中庭【唔同意】,後來有3~5名不知名人士衝向D6【唔知道】,有2~3人從左右捉住D6上臂【唔肯定】,D6無端端被捉,因而擺動上身【唔同意】,在呢個階段D6先由背向豐澤轉而面向豐澤【唔同意】,D6大叫好痛【唔同意】。
D6/D7行到豐澤,D6挨着欄杆,D7因為身形細小埋唔到去【唔記得唔清楚】,後來好多人由CSL/OTO擁向豐澤,情況混亂【唔確定】,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確定】,D7被刺激液體噴到【同意】,D7好驚,捉住D6件衫【唔同意】,D7被拉開,挨着欄杆大哭大叫【唔清楚】,後來有人拉開D7坐在地下【唔清楚】,後來有人幫佢清洗眼,洗完先見到軍裝【唔清楚】。
D6/D7無叫喊任何口號,無參與集結,D6襲擊警員,D7阻礙警察,無用右手推,全部【唔同意】。
辯方呈上蘋果日報相片,見到PW7在相中,問D7是否攬住D6【唔確定】;亦唔確定相片是拘捕過程中那一個階段。唔確定相片中無人出示委任證,唔確定相片係當日影嘅,唔同意反映東港城嘅情況。
[11:20] 小休之後開庭覆問
主控問證人相片中係事情邊一個階段,辯方律師提出反對已經在盤問過程中搭咗,裁判官同意呢個係澄清嘅問題,PW7都係話唔知。
盤問階段,律師指出就D6抬頭,證人有兩個版本,PW6指兩個都啱,因為人嘅頭部係會郁嘅,現場觀察D6係有呢啲動作。
[11:24] PW7作供完畢。控方不再傳召證人。
[12:07] 控方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D1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被告不會作供。D2律師表示無中段陳詞,D3,D4/D5,D6/D7律師表示採納學友意見。
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09:30 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
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而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間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屈麗雯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林 (現年24歲)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提要:屈麗雯裁判官認為被告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遭警長設局陷害,故裁定被告罪成,並在5月5日判處被告1年2個月監禁。【詳情見獨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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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陸偉雄大律師
事緣被告在服刑時與懲教人員發生誤會,使懲教人員以為被告所謂的「覆審」是在裁判官席前覆核定罪,造成今日的覆核聆訊。
陸大律師解釋,被告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熟悉法律程序,亦不知準確的法律字眼, 其實被告是打算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判刑上訴。
之後陸大律師表示收到新指示,改為覆核屈官不准被告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但控方指法庭法庭今日無權處理被告「覆核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因為法例規定申請方須在14天內書面提交申請,而今日已經過期。
陸大律師回應,指被告的保釋申請是衍生自他的覆核申請,並非獨立的。最後,屈官表示被告的字眼是「覆審」,不論理解成定罪或刑期上訴都與保釋無關,而且期間已過,故不能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需繼續服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審訊 [1/1]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3]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雙方呈交承認事實,控方傳召三名證人,被告有出庭作供。
(詳情後補)
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604秀茂坪 #審訊 [1/1]
宋 (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被控於2021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振華道70號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可發出雷射光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
[09:33] 開庭
控方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雙方呈交承認事實,控方傳召三名證人,被告有出庭作供。
(詳情後補)
審訊完畢,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0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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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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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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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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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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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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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