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1.7K subscribers
32.9K photos
1.47K videos
48 files
29.1K links
香港同盟會2.0
鑑於本會海外Admin時差問題,未能及時跟進香港即時訊息,舊channel由即日開始停用,轉由亞洲分會手足繼續打理,務求把最新革命資訊帶卑大家!請繼續Follow香港同盟會2.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大三罷|銀行分析員認非法集結 稱帶噴火槍BBQ

【頭條日報】前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當日中環有示威者響應「和你Lunch」集結,多人被捕,兩男事後分別被控暴動、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再訊。23歲水果店店員麥姓男子承認暴動罪,32歲銀行分析員黃姓男子則承認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法官練錦鴻聽畢求情後,押後案件至下午判刑。

麥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麥望法庭批賠償令,且願付1.5萬元作為損毁警車的賠償。現職上環水果店店員的麥被捕時就讀大專,沒有案底。被告生於單親家庭,是家中經濟支柱。另呈上善導會社工所撰求情信指,他輔導時態度正面,表現成熟,已深入反思,望法庭念在被告有悔意,給予量刑折扣。辯方亦指他除警車外,沒有掟中其他車輛,控方亦同意不能確認被告除警車外,有其他目標車輛。

另外,練官主動問及黃身上攜帶的噴火槍的用意,辯方解釋被告用作BBQ工具,練官聞言即笑問「噴火槍於BBQ用?」代表黃的辯方律師又援引2017年黃之峰、周庭及林朗彥3人包圍警總非法集結一案,各被告被判囚6至8個月。而相較本案的暴力程度和規模,案發時雖有人堵路及掟石頭,但被告僅參與集結,即在傘陣舉傘,沒有領導和煽動行為。辯方認為本案的情節比黃之峰一案低,加上被告認罪,建議法庭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全文

#20211011新聞 #1113中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張貼海報恐嚇唐英傑案3國安法法官 物管經理還柙

【頭條日報】41歲男子涉於今年7月尾,分別在上水及高等法院外張貼侮辱及恐嚇處理唐英傑案的3位法官的海報,被控2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仍毋須答辯。《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12月1日再訊,以待索取法律意見及讓警方繼續調查,其間被告需續還柙懲教看管。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表示,警方於被告手機內找到額外的文宣及海報,故申請押後案件多6周,以待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及警方進一步蒐證,另反對被告保釋申請。辯方則指,無可奈何需要接受案件再押後,不過就指兩、三天前已經收到控方有關手機資料的500多頁文件,希望控方可加快調查進度。羅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下令被告還柙至12月1日再訊。(全文

#20211011新聞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初選案|指王百羽立場堅定不移 高院拒保釋

【頭條日報】47名民主派人士涉去年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4人早前獲准保釋。餘下33名被告須還柙候訊。王百羽早前申請保釋遭拒,《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書面理由,引述律政司一方指王百羽在《國安法》實施後立場堅定不移,去年3月中王百羽曾有份簽署本港區議員信件,去信時任美國國務卿龐佩奧,呼籲美國政府制裁本港政府官員。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陳詞指王百羽政治影響力擴增,《國安法》實施前後,其政治取態、用語並無二致,而且權衡風險需要考慮其於國際戰線上潛在作為。羅天瑋播放相關片段解釋王百羽在《國安法》實施後立場堅定不移,王百羽曾解釋會在國際戰線上說明香港並非中國一部分,又強烈反對《國安法》。羅天瑋指出在國際戰線上,去年3月中王百羽曾有份簽署本港區議員信件,去信時任美國國務卿龐佩奧,呼籲美國政府制裁本港政府官員,其後成真。王百羽又曾在《國安法》實施後簽署「港加聯」聯合聲明,呼籲國際社會支持香港。(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英文)

#20211011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民主派初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刑事案擬分階段引入遙距聆訊 不設公眾諮詢 律師會促維持現狀

【眾新聞】司法機構早前就刑事程序引入遙距聆訊的選項諮詢法律界,雖然律師會罕有要求在刑事審訊方面維持現狀,司法機構回覆查詢時表示,充分理解持份者對遙距聆訊用於刑事司法程序的關注,「因此會考慮分階段實施遙距聆訊的可能性」,讓法院及使用者在「有限類別」的法律程序上熟習新程序。根據律師會早前轉述諮詢文件,法庭在刑事案件考慮改用遙距聆訊的因素中,並不包括被告的意願。

根據政府在施政報告一併公布的立法議程,遙距聆訊的立法建議列入給下屆立法會的40項建議之一,但未被列入9項須公眾諮詢的立法建議中,意味不會進行公眾諮詢。

構思中的遙距聆訊一般在法院大樓範圍內進行,公眾及傳媒等可以繼續旁聽;在特殊情況下,基於司法公開原則,建議提出繼續容許公眾實時遙距旁聽聆訊。

律師會稱,被告獲公開審訊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受《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也有憲法保障權利獲法律代表出庭、當面質詢證人,及在保密情況下與法律代表溝通。「如果被告只能透過視像方式參與遙距聆訊,他/她只能以碎片化的方式見到法庭程序。同時,他不能有效地與法律代表、法官、陪審團、證人、翻譯員及同案被告互動。這可能潛在影響被告充分參與審訊能力,而在程序公義中至為重要。」

除了涉及律師及客戶保密溝通及實際安排,律師會在意見書中說,遙距聆訊可能令刑事審訊失去尊重及尊嚴,觀感上公眾認為只是虛擬方式審訊,被告也可能有感無法律代表或不公平對待,最終影響刑事審訊的信心。

假設法庭最終要推行遙距聆訊,律師會說,司法機構應考慮什麼類型的刑事案件適合遙距審訊,同時要加入考慮被告的意願。假設如果被告已還柙,懲教署則必須確保適合設施確保被告與法律代表在安全及保密情況下溝通。(全文

#20211011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