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呃遮仔會14萬元 警員明年1月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涉嫌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共逾14萬元的貸款,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47歲被告林俊杰,報稱任職高級警員,案發時是互助社社員。被告代表律師昨申請讓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把案押後至8星期,以便索取銀行資料等文件,並向律政司就控罪適合性等作陳述。裁判官遂應要求,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17日,批准被告續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可接觸證人,另新增一項保釋條件,即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被控兩罪,首罪指他於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 ,填寫2021年2月10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訛稱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以及訛稱申請表上載有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整;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港幣80,160元的貸款。次罪指他於2021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間,填寫 2021年10月5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60,120元的貸款。
警員詐騙「遮仔會」案件屢見不鮮。其中入職警隊25年的男警長黃栢倫,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虛報其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從而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貸款共約16.5萬元,他承認兩項欺詐罪,本月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時任男警長羅志民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他承認4項欺詐罪,今年8月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全文)
#2023112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又呃遮仔會
【東網】一名男警涉嫌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共逾14萬元的貸款,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47歲被告林俊杰,報稱任職高級警員,案發時是互助社社員。被告代表律師昨申請讓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把案押後至8星期,以便索取銀行資料等文件,並向律政司就控罪適合性等作陳述。裁判官遂應要求,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17日,批准被告續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可接觸證人,另新增一項保釋條件,即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被控兩罪,首罪指他於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 ,填寫2021年2月10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訛稱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以及訛稱申請表上載有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整;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港幣80,160元的貸款。次罪指他於2021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間,填寫 2021年10月5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60,120元的貸款。
警員詐騙「遮仔會」案件屢見不鮮。其中入職警隊25年的男警長黃栢倫,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虛報其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從而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貸款共約16.5萬元,他承認兩項欺詐罪,本月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時任男警長羅志民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他承認4項欺詐罪,今年8月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全文)
#2023112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又呃遮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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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屯門抗議警方基地洩不明氣體 9人認非法集結12.8判刑 法庭為兩人索報告
【獨立媒體】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驅散時一度進入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2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分兩案審理。13人案中早前一人認罪已判刑,另外12人排期審訊,但開審前有9人認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求情,暫委法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12月8日判刑,期間為兩名分別17及18歲的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但他強調仍然有機會判監。
辯方早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暫委法官鄭紀航今逐一向各辯方問及詳細內容。鄭官一度質疑數名大學教授及僱主的求情信,沒有寫及被告的在學或在職日期,又問:「點解全部唔識寫日子嘅呢?」另外,第四被告的排球隊教練有撰寫求情信,鄭官追問:「點解有兩個主教練咁特別嘅?唔係應該正同副教練?」辯方澄清兩人於不同時期任主教練。
代表第八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日事件其他案件的判刑,避免有太大分歧。鄭官質疑「上訴庭有冇咁講?」,又指:「以我所知唔一定要跟晒,咁跟最高定最低?都唔會一致㗎!」代表第九被告的辯方呈上義工計劃的證書,鄭官一度問,如果是義工計劃的話,為何證書寫着「congratulations(恭喜)」而非「多謝你」。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入選該計劃。
代表第十三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被告,但鄭官指被告年滿18歲,因此教導所並非選項。
鄭官最後為第十被告即17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外為第十三被告即18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他強調法庭仍然有機會判監。(全文)
#20231124新聞 #1030屯門
【獨立媒體】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驅散時一度進入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2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分兩案審理。13人案中早前一人認罪已判刑,另外12人排期審訊,但開審前有9人認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求情,暫委法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12月8日判刑,期間為兩名分別17及18歲的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但他強調仍然有機會判監。
辯方早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暫委法官鄭紀航今逐一向各辯方問及詳細內容。鄭官一度質疑數名大學教授及僱主的求情信,沒有寫及被告的在學或在職日期,又問:「點解全部唔識寫日子嘅呢?」另外,第四被告的排球隊教練有撰寫求情信,鄭官追問:「點解有兩個主教練咁特別嘅?唔係應該正同副教練?」辯方澄清兩人於不同時期任主教練。
代表第八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日事件其他案件的判刑,避免有太大分歧。鄭官質疑「上訴庭有冇咁講?」,又指:「以我所知唔一定要跟晒,咁跟最高定最低?都唔會一致㗎!」代表第九被告的辯方呈上義工計劃的證書,鄭官一度問,如果是義工計劃的話,為何證書寫着「congratulations(恭喜)」而非「多謝你」。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入選該計劃。
代表第十三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被告,但鄭官指被告年滿18歲,因此教導所並非選項。
鄭官最後為第十被告即17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外為第十三被告即18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他強調法庭仍然有機會判監。(全文)
#20231124新聞 #1030屯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