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是日只需就著相關陳詞做出回應
-雙方表示就著結案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或補充-
#陳仲衡法官 表示留意到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5日會就著「共同犯罪原則」等控罪相關的法律議題進行聆訊,法庭關注該裁決或改變本案中的法律裁決。
未免案件拖延過久,陳官提議本案於十一月初進行裁決,雙方屆時可以視乎終審法院的聆訊而修改結案陳詞。
【0944休庭五分鐘】
辯方一致認為等候終審法院就著相關議題的裁決會較為合適,控方表示不會反對法庭就此議題的裁決。
更改保釋條件事宜:
A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3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0930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6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辯雙方早前已遞交書面結案陳詞,是日只需就著相關陳詞做出回應
-雙方表示就著結案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或補充-
#陳仲衡法官 表示留意到終審法院在本年10月5日會就著「共同犯罪原則」等控罪相關的法律議題進行聆訊,法庭關注該裁決或改變本案中的法律裁決。
未免案件拖延過久,陳官提議本案於十一月初進行裁決,雙方屆時可以視乎終審法院的聆訊而修改結案陳詞。
【0944休庭五分鐘】
辯方一致認為等候終審法院就著相關議題的裁決會較為合適,控方表示不會反對法庭就此議題的裁決。
更改保釋條件事宜:
A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3豁免是日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3日(星期六)0930同庭裁決,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1200 完庭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1200 完庭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7-2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
-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7親自陳詞
法庭指已經收到A17早前呈遞的求情陳詞。
陳詞如下:(以下為大綱,並非謄本)
「7月28日本身不是一個特別日子,一星期前,721當晚警方對暴力行為的縱容令人寒心...
本案承載著對不公義的憤怒,是民眾...
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是政府不聽民意而導致暴動。
我直認暴動而不諱,當一個城市有暴動時,要羞愧的不是市民,而是政府。
我們曾經相信和平的力量,兩次二百萬人的遊行過後,和平示威者得到國際讚許,但政府依舊漠視民意、獨行獨斷。7月1日,立法會裡面寫著『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是沒用』,當中透露著幾多無奈。
在暴動案件中,背後的原因無人問津,包括法庭在內。曾經有法官表示不知道示威者在爭取什麼,示威者要爭取的是政府還權於民,可惜現時政府並沒有制度實現這種願景,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隨住法律的民意授權每況越下,我們還有沒有義務遵守自己從沒同意的社會契約呢?重不重犯並不是市民可以決定的事情,而是在於政府。
引用電影《武狀元蘇乞兒》中周星馳飾演的丐幫幫主的對白。皇上對丐幫幫主說:『你丐幫弟子幾千萬,你一日唔解散,叫朕點樣安心?』幫主回應:『皇上,天下有幾多乞兒唔係由我決定,係由你決定。』
政府現時反其道而行之,不求解決問題,只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何以叫市民安心?
能夠暢所欲言並非必然,感謝法庭的大量,讓我陳詞至此。
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中,我或我們本不該是會坐牢的人。(引用屈原所寫的《離騷》)
撇除對身邊人的愧疚,我無愧於心。『今日唔打算求情,但歡迎閣下輕判我。』」
📌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
辯方指出本案背景特殊,香港社會現時「已經好和平」,社會會向前走,被告都需要向前走。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曾對社會、身邊的人作出貢獻,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本身是一個從沒有干犯刑事案件的青年,自小勤奮,之後成材。她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是神的牧者。被告一直謹守本分,指「佢一定係一個好勤奮嘅好人」。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出本案自有其嚴重性,但法庭需要視乎今時今日社會的情況去考慮判刑。非法集結和暴動於今時今日已經絕跡,法庭是否需要應用一個較高的起點作阻嚇?
希望法庭考慮A24在往後的日子都沒有機會再干犯這類罪行,指「佢地(被告)需要嘅係法官大人比個刑期佢地去完成呢件事」,希望法庭能予以被告們完成刑期後日後回饋社會的機會,這將對社會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7-2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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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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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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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7親自陳詞
法庭指已經收到A17早前呈遞的求情陳詞。
陳詞如下:(以下為大綱,並非謄本)
「7月28日本身不是一個特別日子,一星期前,721當晚警方對暴力行為的縱容令人寒心...
本案承載著對不公義的憤怒,是民眾...
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是政府不聽民意而導致暴動。
我直認暴動而不諱,當一個城市有暴動時,要羞愧的不是市民,而是政府。
我們曾經相信和平的力量,兩次二百萬人的遊行過後,和平示威者得到國際讚許,但政府依舊漠視民意、獨行獨斷。7月1日,立法會裡面寫著『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是沒用』,當中透露著幾多無奈。
在暴動案件中,背後的原因無人問津,包括法庭在內。曾經有法官表示不知道示威者在爭取什麼,示威者要爭取的是政府還權於民,可惜現時政府並沒有制度實現這種願景,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隨住法律的民意授權每況越下,我們還有沒有義務遵守自己從沒同意的社會契約呢?重不重犯並不是市民可以決定的事情,而是在於政府。
引用電影《武狀元蘇乞兒》中周星馳飾演的丐幫幫主的對白。皇上對丐幫幫主說:『你丐幫弟子幾千萬,你一日唔解散,叫朕點樣安心?』幫主回應:『皇上,天下有幾多乞兒唔係由我決定,係由你決定。』
政府現時反其道而行之,不求解決問題,只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何以叫市民安心?
能夠暢所欲言並非必然,感謝法庭的大量,讓我陳詞至此。
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中,我或我們本不該是會坐牢的人。(引用屈原所寫的《離騷》)
撇除對身邊人的愧疚,我無愧於心。『今日唔打算求情,但歡迎閣下輕判我。』」
📌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
辯方指出本案背景特殊,香港社會現時「已經好和平」,社會會向前走,被告都需要向前走。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曾對社會、身邊的人作出貢獻,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本身是一個從沒有干犯刑事案件的青年,自小勤奮,之後成材。她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是神的牧者。被告一直謹守本分,指「佢一定係一個好勤奮嘅好人」。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出本案自有其嚴重性,但法庭需要視乎今時今日社會的情況去考慮判刑。非法集結和暴動於今時今日已經絕跡,法庭是否需要應用一個較高的起點作阻嚇?
希望法庭考慮A24在往後的日子都沒有機會再干犯這類罪行,指「佢地(被告)需要嘅係法官大人比個刑期佢地去完成呢件事」,希望法庭能予以被告們完成刑期後日後回饋社會的機會,這將對社會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簡(24)
———
1007 開庭
現宣讀背景及控罪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簡(24)
———
1007 開庭
現宣讀背景及控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已還押逾19個月;其餘20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判刑速報: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四十五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三個月扣減,判處監禁四十二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短,採納四十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A8除外)本次為初犯,予以三個月扣減,判處監禁卅七個月。
控罪二:
兩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十天扣減,判處監禁一個月零二十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三十八個月。
控罪三:
採納十五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十四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三十七個月。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地說他們行為分裂社會,但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卻是法庭本身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A17已還押逾19個月;其餘20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判刑速報:
控罪一:
A1、2、3、5、6、7、11、13、14、16、17、19、22、24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長,採納四十五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本次為初犯,予以三個月扣減,判處監禁四十二個月。
A4、8、9、10、12、15、23 於裁決中被裁定參與暴動時間較短,採納四十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各被告(A8除外)本次為初犯,予以三個月扣減,判處監禁卅七個月。
控罪二:
兩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十天扣減,判處監禁一個月零二十天。A15就控罪二的刑罰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判處監禁三十八個月。
控罪三:
採納十五天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初犯而予以一天扣減,判處十四天監禁。A4的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判處監禁三十七個月。
不在場直播按:法官大人言之鑿鑿地說他們行為分裂社會,但如今分裂香港社會的卻是法庭本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仲衡法官
#1013荃灣 #宣讀判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何(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他人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海盛路荃灣廣場外,管有1個膠樽內含144毫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02克不明類二氧化硅固體物、1個玻璃樽內含130毫升升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和108毫升異丙醇,上述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0.61克固體澱粉、及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詳情: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39
判刑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51
===========
法官只在庭上宣怖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原判,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0933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
⏺️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