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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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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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直播台】 馬,A2陳,A4陳,劉所有罪名不成立;林,盧,謝除蒙面罪外的其他罪名成立;王所有罪名成立,林,盧,謝,王還押至12月12日判刑。(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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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伍(33-34) 🌟#新案件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12月13日再訊。(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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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38)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於2024年1月15日答辯。(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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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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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直播台】 馬,A2陳,A4陳,劉所有罪名不成立;林,盧,謝除蒙面罪外的其他罪名成立;王所有罪名成立,林,盧,謝,王還押至12月12日判刑。(李俊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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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伍(33-34) 🌟#新案件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12月13日再訊。(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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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38)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直播台】保釋申請獲批,於2024年1月15日答辯。(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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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2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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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鍾(20-61) #續審 [4/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直播台】 徐承認控罪,保釋至12月12日再訊。(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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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51)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再訊。(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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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煽動意圖)
👉🏻【資訊部】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2024年1月10日再訊。(蘇惠德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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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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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鍾(20-61) #續審 [4/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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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51)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再訊。(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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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煽動意圖)
👉🏻【資訊部】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2024年1月10日再訊。(蘇惠德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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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 12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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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徐,鍾(20-61) #續審 [4/15]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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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51)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再訊。(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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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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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 徐承認控罪,保釋至12月12日再訊。(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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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51) 🌟#新案件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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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77)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抗議區選不公 企圖煽動意圖)
👉🏻【資訊部】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至2024年1月10日再訊。(蘇惠德總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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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15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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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16) #裁決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6/15] (#100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8)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4/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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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張(16) #裁決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梁,蘇,李,胡(20-41) #續審 [6/15] (#1001灣仔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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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8)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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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賴(65) #原訴傳票 #續審 [4/7] (#20200824西九龍法院大樓 藐視法庭;賴被指於2020年8月24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騷擾死因庭證人,藐視法庭。)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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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2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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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30)🛑已還押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楊(51)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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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鄧(30)🛑已還押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30灣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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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楊(51) #提堂 (#2023區議會選舉 煽惑投無效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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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
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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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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