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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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5
2022.02.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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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8) #不服定罪上訴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趙(22)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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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1/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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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 #裁決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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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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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留學美國青年藏武罪成提上訴 稱遭警插贓嫁禍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大三罷」示威,22歲男子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噴霧器和對講機等物品,審訊後遭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罪成,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5000元。服刑完畢的男子提出定罪上訴,高院今(16日)召開聆訊。原訟庭法官李運騰聽過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故押後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趙姓男子早前服刑完畢,現留學美國,今未有到庭。其代表大狀指稱,案發當日是香港動盪的一日,警方驅散期間不滿趙「阻頭阻勢」、「做架兩」,所以故意將原本不屬於趙的物品插贓嫁禍。

大狀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崔美霞分析趙的證供時缺乏邏輯,對趙有利的證供隻字不提、不予考慮,例如趙供稱遭警方以警棍毆打頭和手部十多下,導致趴倒在地上,可是裁判官卻認為此情節若果屬實,趙的傷勢理應比醫療報告所述的更加嚴重,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又認為,趙的手機「爆mon」,是因為掉落在地上,不一定歸因於遭警棍擊中。

趙於同年同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6包彈珠和3個丫叉,郵包遭海關截獲,其後警方喬裝送貨員上門拘捕,控以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還柙74日後,趙終獲撤控並獲批訟費。(全文

#20220216新聞 #1111灣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25
2022.03.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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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2:30
👤趙(22) #宣布判決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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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30
👤譚得志(47)🛑已還押逾18個月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務人員作出的命令 發表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5項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20200117大埔 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發表煽動文字 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3/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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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5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30
👤梁/網媒記者(34) #提堂 (#20210604銅鑼灣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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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2庭
👨🏻‍⚖️曾宗堯暫委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15日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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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丘(34) 🔥#判刑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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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阻差辦公 襲警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駁回上訴】涉藏煙霧餅判囚4個月 技術員上訴被駁回

【經濟日報】24歲電腦技術員涉於去年11月11日「三罷」行動當日,在灣仔攜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器及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罪成,判監4個月。涉案電腦技術員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今(2日)頒下判詞表示認同裁判官的事實裁決,不認為上訴人的各項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地方,故駁回申請。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早前裁判官裁定被告遭警員於日善街嘗試以雙手攔截,並被追至伊利沙白體育館外被制服及拘捕。上訴理由指警員追捕後作警誡時,詳細記下街道名稱,警長及同隊警員編號等,有違常理。裁判官則認為警誡內容除了兩條街道名稱外,便是一般警方慣用的警誡字句,並無不合理之處。法官考慮到上訴人未有作證,加上上訴人被捕後未有向值日官投訴,故裁判官就特別事項的裁決是正確。

法官指,警員書面證供和證供並未有矛盾,再者錄像片段也支持他曾受到噴霧攻擊,以致須清洗面部及頭部。法官又指,兩名警員就上訴人是何時被押上警車的證供,與錄像所顯示的時間有差異,這點不足以令控方證人的整體證供產生疑問。

基於原審裁判官席前的整體證據,法官認為裁判官完全有權裁定片段中所見的被拘捕和被押解上警車的黑衣人就是上訴人,遂駁回上訴。(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書(中文)

#20220302新聞 #1111灣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