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34_2021.doc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宣讀判詞
劉(20)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莫子聰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認為報告睇唔到被告有反思或表露真誠悔意,更遑論會決心改過,2021年1月6日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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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2186
定罪及刑罰上訴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694
📌裁決速報:
⏺定罪上訴被駁回‼️
⏺刑罰上訴
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洽當,但同意有下調空間,改為九星期即時監禁。
裁判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34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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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氣及豐澤等需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正據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2及D3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那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提。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辯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品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箸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被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1640 今日完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九龍灣
D1:符(2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時間與控罪一不同)
D1-D7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符於2021年8月27日被判處4星期監禁;陳、李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劉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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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需D7出庭
🔹上午進度:
(欠缺詳細資料歡迎提供)
控方播放米報及立場新聞直播片段,指片段可見黑衣人群來回德福廣場一及二期,期間不停叫口號,用喇叭播放榮光歌曲,店舖如美心皇宮、元氣及豐澤等需落閘。
D1代表指裁判官裁決錯誤假設落閘是訂明行為令人合理害怕。控方引述D1 招認 1940到及參加遊行一小時,店舖落閘時間為1951,按此推算D1參加控罪所指非法集結。代表律師表示除PW1商場保安在場,控方只依賴片段,沒有正據D1在場。
12:55 午休,下午1430續。
🔹下午進度:
D2及D3代表:
合理害怕不可削弱和平示威權利,裁判官在裁決中有錯誤理解。示威中口號是經常出現,終審法院方國珊一案,行使言論表達意見自由有不同方式,法官只需考慮表達時有否過界,希望法庭以寛鬆角度出發。而梁頌恆一案亦指出合理害怕需有一定實質基礎,控方片段只見示威隊伍商場內遊行、唱歌、叫口號、短暫停店外,沒有對峙,第三者會否就此害怕演變成破壞社會安寧。再看叫冒犯性口號及遊行時片段可看到商場內有非示威人士穿插當中,沒有爭吵發生。
片段中可見D5及D6 最早在20:08才出現,逗留至20:38也只是隨人羣行行企企,法庭應分辨那一刻出現非法集結,何處出現。
本案並不是見到警員家屬而圍住其説「黑警死全家」口號,行為未至令人害怕。
D7代表:
有身份辨認議提。處理定罪上訴如審訊時缺乏證人證供,上訴庭同原審裁判官處相同位置,原審裁判官只憑片段對比裁定片中人是被告。
原審裁判官不當接受傳聞證供,錯誤地對比(1) 12月25日(案發日)及(2) P20a RTHK 12月28日(3日後同一商場截查2可疑人士)片段辯認片中控方所指人物就是D7被告(二段片中皆蒙面全身黑色衣物拍不到樣貌),搜屋警員作供表示從D7母親口中得知只有2人住,裁判官以此傳聞證供裁定五個月後家中搜到衣品是被告的再對比片段衣箸及行路姿勢辨認出D7。
🔺控方回應指原審時辯方不爭議12月28日片段Pandora店外被截查人是D7,D7代表則表示不爭議D7片內曾出現,非同意被片中Pandora外被截查人就是D7,控方找來審訊謄本及承認事實引證沒爭議身份,辯方回覆謄本指截查D7警員非控方12月28日片段內那位,雙方來回爭論多次。最終黃官表示辯方在審訊中沒有就12月28日片段截查D7身份爭議及在陳詞提出質疑控方舉證是有不足之處。
庭上再次播放2段完整片段讓法官了解裁判官如何對比D7身份。控方要求播放P20b片段 RTHK 12月28日指可看到D7多些肢體動作。D4代表看片後提出質疑12月28日片段遊行中控方指黑衣人同較後時間Pandora外截查是否同一人。
1640 今日完但D4代表陳詞未完。下星期一1030繼續。D7以原條件繼續保釋至上訴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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