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又係另一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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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點半蘋果新聞報道 字幕版重溫(2021年4月30日)︱全港外傭5.9前須強檢︱再多兩教師遭教育局釘牌︱港大與學生會割席 斥行事政治化帶來違法風險︱蘋果日報 Apple Daily #香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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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據了解,被指於2019年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篤灰」的李姓被告同被改以《反恐條例》檢控,到底是否被警方及律政司當成用完即棄的安全套則不得而知。
針對李姓被告「篤灰」的指控可參閱友台相關帖文:https://t.me/hongkongerintheworld/7110
#香港新聞
針對李姓被告「篤灰」的指控可參閱友台相關帖文:https://t.me/hongkongerintheworld/7110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一名45歲女士及一名17歲男學生週日晚上被国安處拘捕,案件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兩人涉嫌於去年5月至12月在港島派發提倡香港人成軍建國的單張。值得留意兩人不是被控国安法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其他反英皇罪行」下的「煽動意圖」罪,初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国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兩人保釋申請,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詞,国安法保釋條件(即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會再作危害中国安全的行為,否則不予保釋)不只適用於国安法罪行,亦適用於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叛逆」及第二部下的罪行。
除本案外,「傑斯」及「快必」案亦是由国安處負責,但以非国安法罪行的煽動意圖罪檢控的案件,兩人現時均還押候訊。
備註:
1⃣就「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的闡述,可見黎智英案判詞第53(c)(ii)段: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491&QS=%2B&TP=JU&ILAN=en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本地法例對「女皇陛下」的提述於主權移交後須被解讀為中国政府(如涉及中国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中国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土地所有權)或香港特區政府。因此,有意見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同是保障中国安全的法例。事實上,03年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亦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為部分框架。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案情指兩人涉嫌於去年5月至12月在港島派發提倡香港人成軍建國的單張。值得留意兩人不是被控国安法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其他反英皇罪行」下的「煽動意圖」罪,初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国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兩人保釋申請,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詞,国安法保釋條件(即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會再作危害中国安全的行為,否則不予保釋)不只適用於国安法罪行,亦適用於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叛逆」及第二部下的罪行。
除本案外,「傑斯」及「快必」案亦是由国安處負責,但以非国安法罪行的煽動意圖罪檢控的案件,兩人現時均還押候訊。
備註:
1⃣就「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的闡述,可見黎智英案判詞第53(c)(ii)段: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491&QS=%2B&TP=JU&ILAN=en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本地法例對「女皇陛下」的提述於主權移交後須被解讀為中国政府(如涉及中国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中国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土地所有權)或香港特區政府。因此,有意見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同是保障中国安全的法例。事實上,03年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亦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為部分框架。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一直有「低調通緝」名單,亦非首次於機場拘捕準備出境人士。反修例示威期間有涉嫌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機場直接被捕,隨後被起訴;亦有前香港眾志成員於前往台灣觀選時於機場被警方拘捕。
《蘋果日報》結業前有傳政權曾定下死線,若不在主權移交紀念日前「封艇」會再作大規模拘捕。估計警方內部早已準備目標名單,旨在恐嚇甚至直接防止《蘋果日報》前員工離港。
(注:一般而言,只有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可扣留護照,惟與《港區国安法》相關的罪行則容許警方扣留護照。)
坊間曾經關注《入境條例》修訂後政權可隨意限制港人出入境,相關擴權固然值得關注,但即使沒有修例,政權仍有方法限制高風險人士離港。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通緝-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出境被捕-林朗彥:她不知被通緝-大狀:警有watch-list
#香港新聞
《蘋果日報》結業前有傳政權曾定下死線,若不在主權移交紀念日前「封艇」會再作大規模拘捕。估計警方內部早已準備目標名單,旨在恐嚇甚至直接防止《蘋果日報》前員工離港。
(注:一般而言,只有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可扣留護照,惟與《港區国安法》相關的罪行則容許警方扣留護照。)
坊間曾經關注《入境條例》修訂後政權可隨意限制港人出入境,相關擴權固然值得關注,但即使沒有修例,政權仍有方法限制高風險人士離港。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通緝-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出境被捕-林朗彥:她不知被通緝-大狀:警有watch-list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網絡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代表香港警察召開記者招待會,交代今日拘捕了2名人士。
案情指2人在7月2日分別於2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發表有關「七一銅鑼灣襲警案」的煽動文字。內容主要為鼓吹利用暴力、襲擊、甚至殺害警務人員,及以縱火方式破壞與警察相關的建築物一事。惟記者會中沒有提供煽動文章的數目、煽動字眼及發佈平台等資料。
2名被捕者分別為天水圍的20歲女子及沙田的26歲男子。過程中暫時共搜獲2部手提電話作證物進一步調查。現時調查所得,2人未見有直接關連。
香港警察指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譚補充指,以上文字涉嫌觸犯:
👉🏻煽惑他人犯謀殺罪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煽動意圖罪行
⚠️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煽惑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
💸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最高監禁2年,期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判監禁最高3年。
⚠️除此以外,2名被捕者亦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因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已頒佈《臨時禁制令》指「禁止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該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
記者會中警方亦避答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否「煽動意圖」。
#香港新聞
案情指2人在7月2日分別於2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發表有關「七一銅鑼灣襲警案」的煽動文字。內容主要為鼓吹利用暴力、襲擊、甚至殺害警務人員,及以縱火方式破壞與警察相關的建築物一事。惟記者會中沒有提供煽動文章的數目、煽動字眼及發佈平台等資料。
2名被捕者分別為天水圍的20歲女子及沙田的26歲男子。過程中暫時共搜獲2部手提電話作證物進一步調查。現時調查所得,2人未見有直接關連。
香港警察指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譚補充指,以上文字涉嫌觸犯:
👉🏻煽惑他人犯謀殺罪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煽動意圖罪行
⚠️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煽惑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
💸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最高監禁2年,期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判監禁最高3年。
⚠️除此以外,2名被捕者亦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因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已頒佈《臨時禁制令》指「禁止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該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
記者會中警方亦避答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否「煽動意圖」。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將於下週一(9月6日)下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的程序。
根據司法機構的審訊案件表,除鍾雪瑩、蔡凱明及陳玉龍外,其餘十名被告均被改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conspiracy to commit bombing of prescribed objects) 及串謀謀殺。
值得留意蔡凱明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aiding and abetting making of explosive substance with intent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應為反送中案件首次以AACP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procuring) 原則,而非共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 檢控。
#香港新聞
根據司法機構的審訊案件表,除鍾雪瑩、蔡凱明及陳玉龍外,其餘十名被告均被改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conspiracy to commit bombing of prescribed objects) 及串謀謀殺。
值得留意蔡凱明被控「協助及教唆他人製造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品」(aiding and abetting making of explosive substance with intent to endanger life or property),應為反送中案件首次以AACP (aiding, abetting, counselling, procuring) 原則,而非共同犯罪原則 (joint enterprise) 檢控。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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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雅蘭中心外亂拋垃圾與食環署爭執
市民報稱曾任公安指警員官官相衛
晚上約9時,兩輛警方的衝鋒車及一輛救護車,趕到 #旺角 #雅蘭中心 的地鐵站E1出口外,據報是收到有市民被 #食環署 職員控告,指對方 #亂拋垃圾 而引起爭執,自稱曾於國內「#公安」的男子,疑慮被不公平對待及被食環署職員冤枉。
該名男子喝叱警員需公事公辦,並指要求查看店鋪的閉路電視以證明清白,期間2名涉事的食環署職員不知所蹤,令當事人情緒激動,更指警員「#官官相衛」放走食環署職員。
一名警員回應指無權扣留食環署職員,並表示如果對食環署執法有投訴,大可致電食環署熱線電話,如果再次報警可被控告「#浪費警力」,其後便驅趕當事人離開。
#香港人 #香港事 #香港新聞 #香港熊貓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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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報稱曾任公安指警員官官相衛
晚上約9時,兩輛警方的衝鋒車及一輛救護車,趕到 #旺角 #雅蘭中心 的地鐵站E1出口外,據報是收到有市民被 #食環署 職員控告,指對方 #亂拋垃圾 而引起爭執,自稱曾於國內「#公安」的男子,疑慮被不公平對待及被食環署職員冤枉。
該名男子喝叱警員需公事公辦,並指要求查看店鋪的閉路電視以證明清白,期間2名涉事的食環署職員不知所蹤,令當事人情緒激動,更指警員「#官官相衛」放走食環署職員。
一名警員回應指無權扣留食環署職員,並表示如果對食環署執法有投訴,大可致電食環署熱線電話,如果再次報警可被控告「#浪費警力」,其後便驅趕當事人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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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黨成員寄語在英港人勿妄自菲薄 必須繼續發聲】
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身兼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研究員的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前在推特(Twitter)發文,寄語已抵達英國的港人勿妄自菲薄,不要自覺「寄人籬下怕麻煩」而停止發聲。
裴倫德在推特以中文(廣東話)表示「好多香港朋友嚟到英國之後,都覺得自己而家係寄人籬下,應該好好地生活唔好帶『麻煩』畀英國。但事實係,英國冇實踐到我地對香港嘅諾言,先導致到你地要離鄉別井」,強調在英港人不應該因為取得BNO Visa移居英國而停止爭取應該權益。
他補充「BNO只係一個亡羊補牢嘅方案,並冇解決到實際嘅問題。香港人你地絕對有資格、有必要要求英國政府向中國追究責任」。
被問到「普通香港人有咩可以做」,裴倫德指最簡單就是「發聲」,他表示「香港人你地每一位嘅聲音都好重要,其他人係唔可以代替你去決定你想香港係點樣,你係應該有權決定我地嘅香港政策應該係點」,要讓地方政府或英國政客知道香港人的訴求。
他同時提供了一個「極低成本大家都可以做的方法」就是「Twitter戰線」,「其中一個我親身見證過有用嘅方法係『Twitter戰線』,retweet同留言畀關於香港嘅tweet、tag政府同政客,係好可以推動佢地做多啲嘢或者起碼知道香港人點諗、需要啲乜」。
裴倫德為保守黨成員,高度活躍於反共及香港事務,他曾積極向Anglia Ruskin University「進諫」,促使其褫奪何君堯的名譽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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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身兼香港監察(Hong Kong Watch)研究員的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日前在推特(Twitter)發文,寄語已抵達英國的港人勿妄自菲薄,不要自覺「寄人籬下怕麻煩」而停止發聲。
裴倫德在推特以中文(廣東話)表示「好多香港朋友嚟到英國之後,都覺得自己而家係寄人籬下,應該好好地生活唔好帶『麻煩』畀英國。但事實係,英國冇實踐到我地對香港嘅諾言,先導致到你地要離鄉別井」,強調在英港人不應該因為取得BNO Visa移居英國而停止爭取應該權益。
他補充「BNO只係一個亡羊補牢嘅方案,並冇解決到實際嘅問題。香港人你地絕對有資格、有必要要求英國政府向中國追究責任」。
被問到「普通香港人有咩可以做」,裴倫德指最簡單就是「發聲」,他表示「香港人你地每一位嘅聲音都好重要,其他人係唔可以代替你去決定你想香港係點樣,你係應該有權決定我地嘅香港政策應該係點」,要讓地方政府或英國政客知道香港人的訴求。
他同時提供了一個「極低成本大家都可以做的方法」就是「Twitter戰線」,「其中一個我親身見證過有用嘅方法係『Twitter戰線』,retweet同留言畀關於香港嘅tweet、tag政府同政客,係好可以推動佢地做多啲嘢或者起碼知道香港人點諗、需要啲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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