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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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葉寶琳任職書店被搜 警一度不讓店內顧客離開

全文:https://shorturl.at/glzBZ

攝影:劉貳龍、文字:陳萃屏

塔冷通心靈書舍負責人楊先生表示,葉寶琳在書店上班接近兩個月,是他們的兼職店員。今午大約三時許,大約10多名警員帶同搜查令,搜查葉寶琳的座位,警員最後取走一部電話、一部顯示屏,以及一部電腦。在場職員說,警方到達書舍時有顧客正在讀書,同時亦有書法興趣班進行中,警員一度不讓店內顧客離開,亦登記了部分人的身份證。

負責人楊先生說,先前已認識葉寶琳,事件不會影響其聘請葉的意欲。他說,今早葉寶琳被捕後,他們已有心理準備會被搜查,不過他們選擇正常營業,只在被警方搜查時關店。

#集誌社 #612人道支援基金 #葉寶琳 #警方拘捕
612基金案|葉寶琳獲保釋 周六凌晨步出警署 向在場人士合什
攝影:CCW
周四(10日)清晨被國安警拘捕的葉寶琳,周六(12日)凌晨離開警署,向在場人士合什。社運人士黃浩銘、杜振豪等人,深夜來到馬鞍山警署,迎接葉寶琳。
社運人士黃浩銘、朱江瑋等人,深夜來到馬鞍山警署,迎接葉寶琳。
葉寶琳在周四下午,被國案警押到她任職的書店搜證,當她步出書店上警車前,被反手扣上手扣的她,努力地屈手展示Ok手勢,臉露微笑。
「6.12人道支援基金」前職員葉寶琳、卓佳佳等十人,周四(10日)被國安警上門拘捕。他們被指涉嫌串謀「612人道支援基金」,接受不同的海外組織捐款,支援逃亡海外的人士,或向推動制裁香港的組織,提供金錢資助。他們被指涉嫌違反《國安法》第 29 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據《集誌社》了解,十名被捕人士當中,最少有四人是 6.12 基金的前職員,包括葉寶琳、卓佳佳、兩人與「國難忠醫」有關。「國難忠醫」前身為反修例運期間的中醫支援小組。
#集誌社 #6.12人道支援基金 #國難忠醫 #葉寶琳 #卓佳佳 #保釋 #國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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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輯|重温8.18維園流水集會 170萬人和平上街
8.18 維園流水式集會四周年前夕,上訴庭今日( 14日)宣判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七名民主派人士,「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決;「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重温當日集會,民陣當時公布,有 170 萬人在維園、銅鑼灣、天后一帶集會;警方當時指,高峰期有 12.8萬人參與。當日集會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主題為「煞停警黑暴力 落實五大訴求」遊行,警方僅對在維園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禁止遊行至中環遮打道的申請。民陣當日改為在維園「流水式」集會,民陣在遊行舉行前,呼籲市民堅守「和理非」。當日的集會和平進行,人潮最終和平散去,未有出現警察以武力驅散情況。
#集誌社 #818維園流水集會 #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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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輯|重温8.18維園流水集會 170萬人和平上街
8.18 維園流水式集會四周年前夕,上訴庭今日( 14日)宣判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七名民主派人士,「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決;「參與未經批准非法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重温當日集會,民陣當時公布,有 170 萬人在維園、銅鑼灣、天后一帶集會;警方當時指,高峰期有 12.8萬人參與。當日集會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主題為「煞停警黑暴力 落實五大訴求」遊行,警方僅對在維園集會批出「不反對通知書」,禁止遊行至中環遮打道的申請。民陣當日改為在維園「流水式」集會,民陣在遊行舉行前,呼籲市民堅守「和理非」。當日的集會和平進行,人潮最終和平散去,未有出現警察以武力驅散情況。
#集誌社 #818維園流水集會 #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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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洪災|批廿年來最大筆撥款 政協聯誼會等七機構首獲批 賑災基金拒公布詳情
因應北京、天津、河北省等地洪災,特區政府周一(14日)從賑災基金撥款 6500 萬元予九個賑濟項目,《集誌社》翻查賑災基金由 2003 年至今的年報,發現撇除過去政府層面捐贈現金、以單一賑災計劃而言,今次 6500 萬撥款是 20 年來最大筆撥款;而九個機構中,七個過去從未獲基金撥款,大部分機構宗旨與賑濟無關。
全文:http://bitly.ws/So7y
翻查過去三年紀錄,基金每次撥款皆會發放新聞稿,公布每項賑災計劃中獲撥款的機構及金額、有關用途和預期受惠人數,與今次僅公布九間機構名稱不同。《集誌社》兩度向賑災基金查詢 6500 萬撥款詳情,包括各機構獲得撥款等,秘書處回覆只重申新聞稿內容,不肯透露每間機構各自獲批多少撥款;而三間獲撥款機構則回覆查詢指,詳情參閱政府新聞公告。
#集誌社 #北京洪災 #賑災基金 #6500萬元 #血濃於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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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四年|穿「生於亂世」黑衣 太子站外鞠躬被搜身 79歲男:樣樣都驚就咩都唔使做

全文:https://bitly.ws/TAt3

8.31 太子站衝突四年,下午開始有多名警員在太子站外駐守。晚上八時半,一名七旬持花長者,冒雨向太子站三鞠躬,隨即被警員截查,然後放行。他向記者表示,警員稱已錄影,有機會控告他擾亂公眾秩序,但他強調自己沒有違法,「樣樣都驚就咩都唔使做」。

晚上八時半,太子現場下起微雨,79 歲的潘先生身穿「生於亂世有種責任」黑衣,帶著一束鮮花經過太子站,冒雨向太子站三鞠躬後離開。十數分鐘後,他再次走近太子站,隨即被警員截停。他被截停後,向著太子站B1出口鞠躬兩次,然後被阻止,帶到站口搜身及查閱身份證。他被截查後放行。

潘先生表示,警員指他引起途人圍觀,已被錄影,有機會控告他擾亂公眾秩序,要求他離開,並警告他不要第三次作出鞠躬行為。潘先生表示,今天是出來紀念 8.31 事件,他說雖然今天有多名警員駐守,但仍覺得需要出來,強調自己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我都有包袱,但樣樣都驚就冇嘢好做。」

#集誌社 #831四年 #太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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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iner|世紀暴雨500 年一遇? 香港未開埠,有明朝天文紀錄? 四張圖看懂「 N年一遇」的迷思
夜以繼日的「世紀暴雨」,令香港首次進入了「極端情況」;政府說這場雨是 500 年一遇,此說引起市民不解,政府如何知悉 500 年前、即明朝嘉靖年間的天氣數據紀錄?
集誌社》以四幅圖解構「N年一遇」的迷思。「N年一遇」是統計學概率,500 年一遇,不是代表事件每 500 年發生一次;每次暴雨都是一個獨立事件,是指每一年有 500 分之 1 的機會發生。
天文台一般較少用此概念,因說法容易引起市民誤解,而且在氣候變化下,極端天氣事件發生愈趨頻繁,用「N年一遇」說法變得無甚意義。既然如何,為何又會有此說法出現呢?
此概念其實非用來預測天氣,而是有實際工務需要,用以制訂防洪標準和設計排洪系統等。署理渠務署署長徐仕基今日在記者會上也有解釋,昨晚錄得最大雨量的地方,是柴灣及大潭,總雨量接近600毫米,一小時的降雨量是158.1毫米,屬於一個500年一遇重現期的雨量。他續稱,一般來說,渠務署在市區主要排洪設施的設計標準,為 200 年一遇,簡單而言,當日降雨量已經超過設計的容量。
世紀黑雨全文:全文:https://bitly.ws/UbM9
#集誌社 #explainer #500年一遇 #世紀暴雨 #極端情況 #氣候變化 #天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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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還原2|南邊圍出口 逾百白衣人入站片段首曝光
全文:https://bitly.ws/WCTf
721元朗站襲擊事件距今逾四年,當晚10時40分開始,多名手持武器的白衣人在站內展開多輪襲擊。《集誌社》取得元朗站更多從未曝光的閉路電視片段,整理當晚襲擊經過,發現除了形點II商場的出入口外,至少有 100 名白衣人,由通往南邊圍的 B 出口入站。而在月台襲擊後,有女子手抱幼兒逃生。元朗站當晚亦有多位記者遇襲,包括有攝影師拍攝白衣人追打一名黑衫男期間,白衣人奪走攝影機並踢來踢去,再拋出站外。
#集誌社 #721 #南邊圍 #白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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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審訊第九日|前警長為元朗原居民 曾出席何君堯議辦開幕禮
全文:https://bitly.ws/YFoz
案發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昨被盤問時供稱,在7月19日已從時任元朗區議員時黃偉賢知悉「21 號鄉事吹大雞」、也從社交媒體知悉「有啲人保衞家園」。第一被告林卓廷代表大狀黃錦娟今日繼續盤問,警長被問到如何理解「保衞家園」,指是「居住喺元朗嘅人保護自己屋企」,承認「吹大雞」是嚴重事件、不清楚動員人數和方法,理解是「都會稍多」。
黃追問警長熟悉元朗不同村落人士,曾否就「吹大雞」溝通,警長指「冇同佢哋認真討論如何保衛家園」。辯方問警長對「吹大雞」不擔心?他供稱「佢咪叫曬出面住嘅人返屋企,例如住九龍嘅人」、又指「我哋村民未必個個喺度住,可能嗌晒家人返嚟保衛啦」。
本身是元朗原居民的警長,被問到是否認識鄧英斌、「飛天南」(註:兩人為 7.21 白衣人暴動案罪成被告),警長指前者只知道名稱但不認識,後者是在當晚才知道,「因為有人打比我話佢死左」,法官陳廣池一度問「真係死咗嗰個死?」。辯方再問警長是否認識黃四川,警長同指不認識,辯方指「喺 5月26日,參加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時候唔係見過佢咩?無印象?」,警長指沒有印象。
#721四年 #集誌社 #林卓廷 #暴動罪 #白衣人 #陳廣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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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認有罪|暴動案「終極裁決」頒佈後 被告多選擇認罪
全文:https://bitly.ws/YRwb
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集誌社 #深度報道 #反修例運動 #暴動案 #改認有罪 #法律界人士 #盧建民案 #大律師吳宗鑾 #裁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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