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1.55K subscribers
30.4K photos
1.42K videos
48 files
27.7K links
香港同盟會2.0
鑑於本會海外Admin時差問題,未能及時跟進香港即時訊息,舊channel由即日開始停用,轉由亞洲分會手足繼續打理,務求把最新革命資訊帶卑大家!請繼續Follow香港同盟會2.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6/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及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A1辯方盤問PW5(續)
📌A2辯方盤問PW5
查問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A3辯方盤問PW5
澄清民眾進入A出口路線。
📌控方覆問PW5

🐕唉,6835 吳振霆 理解能力令人理解不能

👨‍⚖️ 陳德昌大律師指出首被告曾受警暴
在訓示室內錄取第一份會面記錄期間,有警員向首被告講「你係咪好鐘意睇委任證呀,睇喇」,然後用委任證拍第一被告的頭、面。當第一被告不提供電話密碼時,有警員捉住他的手,嘗試用指紋解鎖電話。

之後有警員飲一啖可樂後噴首被告,不斷叫被告起身坐低,如是者起身坐低之後,命令被告在一白衫高級警員面前跪低。有警員講過「抵死pink team,漆黑中的螢火蟲」,在搜身房搜身問第一被告飲唔飲水,之後將一杯水淋向被告。搜查證物期間命令首被告望牆,因此首被告無見到過程。

📌警員6835吳振霆不承認自己有作出上述行為,亦無見到其他警員咁做。

👨‍⚖️陳廣池法官指出,明白辯方案情是指稱警員插贓嫁禍,藉上述盤問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但警員插贓與否與被告受暴力對待,沒有必然的邏輯關係,即使牠沒有暴力對待被告亦可以插贓,質疑辯方律師盤問失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2:鄭(31)
A4:李(25)
A5:廖(17) 🛑已還押逾3個月
⚫️A1,3 現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加控(3):
不依期歸押(D5)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

由於D1於中国受刑的刑期較長,控方擬將D1分拆出來。

D5的辯方律師指需時到收押以確認指示,被告未準備好答辯事宜。沒有保釋申請。

D2及D4的立場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0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A2, A4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5 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13.5個月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
詳細案情:
2019年10月27日1901時,約70人在案發地點聚集,在路上架設路障,在政府合署捲閘外衝擊。
警方在馬路對面一座大廈的天台監視,並用攝錄機拍攝。
被告於70人中,在政府合署閘外,穿黑鴨舍帽黑面罩黑上衣黑長褲黑手套黑鞋,背綠黑色背包,有鮮明粗間條,清晰可見。
1902時,被告蹲下,找尋背包內竹物品,有人協助被告,開黃雨傘遮擋被告。
1903時,政府合署前門捲閘起火,距離接近被告。此時被告手中持着玻璃樽。
警員23207見到起火,從停車場衝出來。
被告放下玻璃樽後,跟從其他人往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逃跑,警員追截。
PW1看着被告由政府合署跑往欽州待與長沙灣道交界。
PW1與其隊員在追截數米距離後,制伏被告。
PW1見到被告跑時,手持銀色金屬棒。
被告被捕時有爭扎,警員鎖上手扣,於被告手中檢獲金屬棒。
1908時,被告背包裏有:1黑頭盔、1係防毒面罩連2濾罐、1隻紅色手套、1綠玻璃樽、1藍白玻璃樽、2塊布碎、1部nokia電話、1黑充電器、1綠黑點火器、1藍Tshirt、1螺絲批。
警員以非法集結、蒙面、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PW1與其隊員PW2-4押被告去長沙灣政府合署外 。
PW5女警9984在政府合署前看守。
警員搜出藍色環保袋、黑長雨傘、白汽油黃紅罐、銀色打火器、 4個A牌啡玻璃樽、1個B牌啡玻璃樽、紅膠袋裝有綠玻璃樽、布碎、封口膠、綠銀色樽。
警員撿獲證物後,在現場畫下草圖。
玻璃樽等物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發現:
手套、液體樽、毛巾、布碎等,設計和特質相同,來源一樣。而火槍操作如常,可點亮明火。亦有化驗黃色罐、打火機、火槍、燒焦的毛巾碎。上述物品可製作汽油彈。
警方片段、公開片段如無綫新聞,都拍到被告在現場被捕。
有3個附件,附件A是13段片、B是案情摘要和截圖、C是現場的環境圖片。

————————————
😱❤️‍🩹陳廣池指責控方的資料不夠詳細,例如要知螺絲批、金屬棒的詳情、作用,指螺絲批「可以好長可以插穿人心口💔」得知螺絲批約30厘米長。
陳廣池問控方為何「被告部Nokia爛咗」控方指是「外圍爛,但點解爛就唔知,無證物圖片但有實物」亦得知SIM CARD是CSL。
警方無法撿取被告的whatsapp、其他對話紀錄等😳

🐸陳廣池指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想知「點解被告30幾歲人,無案底,點解可以喺呢個時候帶有(上述物品),如恐怖份子一樣!戴豬咀…(省略)仲有長30厘米嘅螺絲批!長打火機!控方對你好仁慈,現場證供係足以告你串謀縱火!」

陳廣池要求控方在下一庭前,處理好被告的個人財物、證物。
————————————
背景:
被告剛剛33歲,無案底,與家人同住,任職電腦技術員。

控方提交6個案例,陳廣池指責沒有2019年的案例,希望可較貼近現在,參考性較高,因梁天琦案是2014年。

———————————-
插曲
🐸陳廣池對辯方:「你應該知道,被告企起身時,唔應該有人行近佢,有任何提示,頭先有位女士,律師樓㗎可?事務律師,行到去,明白與控方認罪協商驚佢錯,但應該係0930開庭前做呢樣嘢,而家喺法官面前做呢件事絕對錯,你知㗎可?請提點你事務律師!」
👦🏻辯方:「今日係我嘅錯,因為時間緊逼,所以叫事務律師幫我提點被告,我會承擔,呢個唔係事務嘅決定,係我嘅決定。」
🐸陳廣池:「即係2個都有錯!」

————————————
🐶陳廣池告訴辯方「雖然足以起訴被告串謀縱火,但我哋只會以暴動罪嘅量刑嚟考慮,如果被告可以提供在場其他人士嘅資料,協助警方嘅話會令刑期有扣減🤔

押後至2021年8月27日1000區域法院判刑
‼️‼️‼️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
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
速報(詳情後補)

五年半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三年四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
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
判詞:
1.如果控告串謀縱火,刑期會更長,量刑可以是六年。
2.雖然有很多案例,但要視乎被告參與程度,參考2020年梁天琦案例提出的12項考慮因素。梁天琦案發生於2019年動亂動盪前。
從任何角度而言,香港已進入暴力橫行階段🙄
3.被告行為、角色加重刑責,有備而來,「重裝備」,雙手戴手套,有一隻紅手套,帶有點火槍,頭盔、防毒面具、金屬棒、30毫米(上次讀厘米🧐)螺絲批、「口罩啊唔係,係面罩)有人用火,被告手持玻璃樽,其他人用雨遮遮擋。當時約70多人在場。
4.道路交通受阻,影響道路使用者安全。
5.暴徒衝擊政府合署,是挑戰政府、公權。

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選擇,可獲全數扣減。被告在被捕後獲擔保,是2020年8月再次被起訴。
控方不能對被捕時,身上的物品作描述。
當時被告身上有一些卡片、紙張,不知有沒有組織。

求情
被告在求情信中指,「受社會氣氛影響,資訊廣泛流傳,誤以為可以改變社會,因而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深感後悔,家人探訪時遠來,感痛心、欠疚」被告是家庭經濟之柱,還押後家庭經濟受壓力。

父母求情:家人受沉重打擊,被告在父母心中是個品學兼優,沉穩的人。

兄弟姐妹求情:家庭生活壓力大增,媽媽經常哭,被告願意承擔,坦白認罪。

教師、教會、朋友對被告評價正面

前立法會議員:被告32 歲,人生才開始,只要有正確支援、引導,相信可以成為年輕有為的電腦人材

在背景報告中,指被告是有禮貌、體貼、有強烈「本土精神」,深深受到媒體、政客、社運活躍者言論影響。
家人支持被告,被告亦自食其果,背景報告評價正面。
辯方同意陳廣池的觀察,同意內容 沒顯示出悔意。

被告挺身而出,裝備自己,意圖縱火,作出他人財產可能損壞行為。帶備30豪米🧐螺絲批、鐵棒、藍Tshirt方便更換。主動參與街頭示威。
被告不是有預謀,只是一時衝動,
不猜估之前有沒有參與其他示威活動。

一人犯案,全家受苦。
參考梁天琦一案,有關法治與守法觀。香港本來是個法治先進的地方,法律保障公共秩序,保障不同政治光譜的所有社會人士。

參考鄧手足於旺角暴動的案例,該案只是個別參與,沒作出判斷,在本案要有大力的阻嚇性。
本案規模不少,被告並不是策劃者和協調行動的人士。
——————————————————
判刑:
五年半量刑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三年四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此部份詳情後補)。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嚟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按:啱呀去到阿富汗可以睇到,不過係中国就睇唔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被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法官開庭不久便提醒公眾,「上次我聽見有聲音大聲講撐住同埋有其他說話,法官喺到如果講啲唔合規矩嘅嘢可構成藐視刑事法庭;即使法官唔係到,依到都唔係爛大笪地」,聲言或會派人觀察公眾席是否會有不乎合規矩的情況。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讀書時曾入菁英班,後來成績一落千丈。被告學業大退步導致自信心大受打擊,但她沒有放棄,繼續努力進修,修讀不同課程。她承認使用錯誤方法達成政治訴求,並已經預備接受懲罰,並對所有受害人以及親友表示歉意。

被告的中學同學以上司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上司讚許被告工作品質高,態度積極。

陳官問被告,「你有無機會睇你父母嘅求情信呀?睇過未?睇過可?請你大聲讀出求情信最後一段」,被告應要求讀內容。

陳官認為,「我想講樣嘢依種虛無飄渺嘅成功感正正令你身陷囹圄,請你徹底反省。」並押後案件至4點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判刑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協商下得出的案情(部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被截查時身處咖啡店內,身上有黑色macbook、手提電話、四張銀行卡、及有揹背囊。控方指不知道被告身處的原因,只知不是鄰近住所或工作、學業等原因。

📌辯方求情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內容,已呈上有關書面求情。庭上補充被告人媽媽的信件,清晰說明被告人家庭背景及青少年時期不愉快經歷,但亦表示鍾孝順、理解母親,亦給家庭提供了不少協助。

有關控罪三(洗黑錢),同意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但本案有關的金額不多,呈交的案例中量刑基準僅為九個月至一年,希望法庭考慮。

有關國安法控罪《分裂國家罪》,
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人積極參與但非重大行為,加上考慮被告人認罪、其背景及初犯(侮辱國𣄃在此案後發生),第一天審訊前以書信表示認罪。辯方希望能獲25%形期扣減,建議刑期為三年左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辯確認鍾有2020年12月才定罪的兩項控罪(非法集結及侮辱國𣄃),在2019年5月14日發生並於同月月底被拘捕,並獲警方保䆁。

由於有關戶口成交近二百次,陳廣池指有質疑被告有運用其中的資金作私人用途,問辯方是否同意十三萬五元多,大部分為被告人「自己放落袋」。

辯方不同意,他受到指示為該款項是用於有關組織而非個人用途,由於學生動源並無組織戶口,因此以鍾個人戶口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揮霍,而組織亦有相關支出的需要如印刷等。

控方補充指不是無證據,控辯雙方是知道有證據指13萬多元不只用於學生動源,惟因不知法官有此關注而沒有在案情包括。

— 休庭至1545分

— 1547 開庭
陳廣池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大力咳或妨礙法庭。

速報:

控罪(二)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四年半,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40個月監禁‼️

控罪(三)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兩年,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18個月監禁‼️

三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43個月🔴


詳情後補

(鍾翰林有向大家多次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
#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銅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鐵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0]

D1:何(25)/ D3:黃(35)/ D9:何(22)

部份被告已經認罪: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
[14:30] 續審

- 傳召D3辯方證人 楊陽博士 -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52歲,於中文大學任全職講師,教的科是「與人文對話」,是通識基礎課程的其中一科,內容是讀經典,如儒佛道、古希臘思想。另外有做寫作及策展工作,是獨立策展人。證人2020年在朋友飯局識到D3。

證人於2008年創辦機構Sound Pocket「聲音掏腰包」,是藝術機構,香港註冊慈善團體,推動聲音藝術及聆聽文化,是藝發局資助團體,另亦有搞籌款活動。工作主要是支援藝術家,活動有展覽及聲音藝術節,另設有聲音圖書館Sound Library,是民政事務局資助,是網上圖書館但亦有教育活動。

聲音圖書館會教人怎樣採集聲音、鼓勵對世界的關心、對聆聽的敏感度,任何公眾人士都可以捐聲音給他們。網站上有表格可以捐聲,任何方法去記低那聲音,上網上傳檔案提交給他們就可。他們對聲音的質素或儀器無要求和規定,但不可以是侵犯了其他人的私隱的內容。

證人無收到過D3提交的聲音檔案。

📌控方盤問

證人在2019年6月至9月期間沒有無建議人去暴動現場採集聲音。

- 證人作供完畢 -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下午2:30續審作結案陳詞,11月10日下午2: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929金鐘 #求情

D2:*(15) /D4:黎(20)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各位被告在開審第一日認罪,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88

D2現年18歲, 案發時15歲, 沒有刑事紀錄。法庭會為D2索取報告, 辯方代表會依賴求情陳詞, 補充陳詞及兩封求情信。D2案發時為學生, 現任職飲食行業。D2於3歲時確診過度活躍症, 學習一直十分困難, 並於案發被捕後因壓力患上創傷後壓力後遺症, 出現失眠及幻聽, 需要看醫生及藥物治療。陳廣池表示D2是犯法的, 類比有人爆竊, 因為逃避警方而受傷, 只要不是不斷出入監房的人, 也會有壓力, 精神科醫生用「創傷後」的字眼是錯的。辯方代表指D2案發時只有15歲, 案發後他已有深刻反省。D2生於單親家庭, 由媽媽辛苦帶大, D2對媽媽有悔意。D2早前學習廚藝, 因手受傷被學校勸退, 但仍投身飲食界, 希望將來成為廚師。

D4現年23歲, 案發時20歲, 沒有刑事紀錄, 現為學生。小學時診斷有過度活躍症, 中四時患上抑鬱症, 媽媽亦有身體健康問題及抑鬱症。D4由中三開始一邊工作一邊讀書, 現時在西餐廳工作, 有供養家庭。D4為學校做很多服務, 有6位老師及一位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D4有深刻反省, 在審訊前18日表達認罪意向, 雖然是過了審前覆核, 但D4在此案中沒有使用暴力, 只是在場鼓勵其他人, 因當時盧建民的上訴案件終審庭仍未有結果, 在場鼓勵其他人的角色仍有空間發展, D4代表希望法庭在扣減方面可以彈性處理。陳廣池表示其他被告沒有此情況, 有些一早已認罪, 而且D4代表的說法聽起來是有「搏一搏」的感覺。D4代表不否認當時有心存僥倖, 也不知道其他被告是否有證據指控他們使用暴力。陳廣池指有兩種認罪, 一種是因為良心驅使, 有一種是證據確鑿, 「當場斷正」, 不如取得三分一扣減。D4代表指不是要求三分一扣減, 只是希望在五分一至四分一之間有較高扣減, 補充指D4不在審前覆核認罪是因為想見外婆最後一面, 所以在外婆過身後才去信法庭表示認罪。D4代表提交案例, 一宗是陳廣池處理, 量刑起點是4年9個月, 一宗是姚勳智法官處理, 因案件延誤由4年下調至3年半。

陳廣池問D4代表, D4知不知道自己為何做錯了。D4代表指D4知道自己不應該用這種方法表達意見。陳廣池表示這問題很重要, 影響他將來怎樣行, 如果不知錯, 將來的路可能會更激進, 並問是因為受人影響還是因為過度活躍症。D4代表指D4的求情信已經表達他向香港人道歉, 在保釋期間已知道香港是一個安全美好的社會, 希望將來可以回饋社會。陳廣池表示這個問題也適用於其他被告, 這些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多數是年輕人, 身家清白, 求情信多數讚他們乖, 是好父母好子女, 要知道為何他們會走出這一步是很重要。D4代表指需要索取指示, 陳廣池指現時已不需要, 如果有真誠悔意D4已經會在求情信中告知法庭, 及給予指示D4代表。陳廣池指不少所謂求情信都說有悔意, 十年都不回家也說要照顧家庭, 不斷坐監的積犯也說將來回饋社會, 指這些悔意很空泛。

D6現年28歲, 案發時25歲, 沒有刑事紀錄, 為酒店職員。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求情信顯示身邊的人對他有正面的評價。D6在案發後至認罪前是有抱僥倖心態, 沒有正面面對事件, 但經過反思後知道自己受到別人影響, 造成了多大破壞。D6代表希望法庭接受這雖然是一個遲來的反省, 但是真誠及透徹, 案發時受社會氣氛影響, 但犯案與他性格不符, 將來再犯的機會微。D6代表認為法庭一定要考慮阻嚇性, 不是奢求格外開恩, 知道法庭有酌情空間, 希望可以考慮他的真誠悔意。

D7現年22歲, 案發時19歲, 於2020年1月5日干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20200105上水), 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D7在中國大陸出生, 2017年尾17歲時才以新移民身份來港。D7案發時來港一年多, 在學校難以融入, 需要在社交圈子認識新朋友, 到2019年時D7身邊很多年輕人都熱血地討論及參與示威。D7受到朋輩影響及社會氣氛, 參與及越走越前。D7在中國大陸讀書名列前茅, 來港前曾有掙扎是否應該留在中國大陸讀完大學, 後來決定既然要來港, 還是早點適應較好。他並沒有任何對政府的想法或不滿, 走上前只是希望獲得朋輩認同。D7現就讀園景管理, 希望將來貢獻香港及祖國, 在進行社會服務令時已有很長時間反省。D7在審前覆核已告知認罪意向, 希望最少可以有四分一扣減。D7在現場被捕後沒有支援卡片或教他被捕後如何做, 在警誡供詞中有招認, 顯示他事前沒有深思熟慮之後會發生的事, 沒有戒心或防備。D7身上裝備是多的, 豬嘴及頭盔是現場有人派發。D7代表呈上判刑參考, 在類似案件中, 一位24歲被告因為個人背景及悔意, 練錦鴻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最後判處勞教中心。陳廣池立即表示不會。

D8現年31歲, 案發時28歲, 沒有刑事紀錄, 為地盤工人。父母已退休及有身體健康問題, D8月入3萬, 有供養父母。過去幾年有進修, 將來希望考一個地盤大工及安全督導員的牌照。D8熱心公益, 每月都有捐款給慈善組織及定期捐血。D8的求情信中對受影響的市民道歉, 知道對家人及市民造成的擔憂, 驚恐, 沮喪, 不安是不必要的, 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 明白到在香港法治社會表達意見可以用和平的方式。雖然D8身上有索帶, 但並非攻擊性物品。D8在審前覆核前已認罪, 希望有四分一扣減。D8熱愛運動, 參加單車隊, 亦努力工作, 有深刻反省, 希望法庭可以盡量輕判。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1430判刑, D2代表屆時可以作進一步陳詞。法庭會為D2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撤銷D2保釋, 所有被告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