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暴動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
第四天審訊Part 1
第四天審訊Part 2
第五天審訊
結案陳詞
第二天和第三天的審訊內容從缺...
==============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但控罪1-3罪名成立...
📌特別事項的裁決:
「至於被告當晚被PW3調查時的回應,被告在特別事項上作供講述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廂及被問及多次是否有放火,而被告更指稱自己均沒有回應。可是,被告既說自己坐在後排中間位置,又說被強行拉扯出車廂,但為何他竟又不能說出那坐在他隔離的乘客是如何下車呢,是強行被拉扯呢,還是自願地落車呢,但被告竟說不知道,又推說自己很緊張才沒有留意到。本席認為她並沒有說出事實,她的證供不予被接納。」
「可是,即使不接納她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關大律師指出被告的回應並非是在警誡下作出,內容並非逐字逐句的原文,PW3亦沒有作出即時的紀錄,更沒有給被告覆讀等來確認。本席經考慮後,雖然認為被告確實曾作回應,並且是自願說出亦並非在威逼利誘下而作出,但考慮到現場的情況,被告並非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與及這也並非完整及完全準確及給被告確認下的記錄,本席認為不應予以任何比重為適合的處理。」
📌一般事項的裁決:
法庭表示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法庭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裁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頭3項控罪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網
==============
手足在離開犯人欄時着至親代她好好照顧屋企人...
直播員私心希望下次判刑日時,手足可以第一次看見庭內坐滿的畫面...
#姚勳智法官 #裁決
👤蕭(26) #0922旺角
控罪1及2:縱火罪 #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3:暴動 #暴動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控罪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
第四天審訊Part 1
第四天審訊Part 2
第五天審訊
結案陳詞
第二天和第三天的審訊內容從缺...
==============
🛑法庭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但控罪1-3罪名成立...
📌特別事項的裁決:
「至於被告當晚被PW3調查時的回應,被告在特別事項上作供講述被警員強行拉出車廂及被問及多次是否有放火,而被告更指稱自己均沒有回應。可是,被告既說自己坐在後排中間位置,又說被強行拉扯出車廂,但為何他竟又不能說出那坐在他隔離的乘客是如何下車呢,是強行被拉扯呢,還是自願地落車呢,但被告竟說不知道,又推說自己很緊張才沒有留意到。本席認為她並沒有說出事實,她的證供不予被接納。」
「可是,即使不接納她在特別事項上的證供,關大律師指出被告的回應並非是在警誡下作出,內容並非逐字逐句的原文,PW3亦沒有作出即時的紀錄,更沒有給被告覆讀等來確認。本席經考慮後,雖然認為被告確實曾作回應,並且是自願說出亦並非在威逼利誘下而作出,但考慮到現場的情況,被告並非在警誡下作出回應與及這也並非完整及完全準確及給被告確認下的記錄,本席認為不應予以任何比重為適合的處理。」
📌一般事項的裁決:
法庭表示接納PW6就辨認被告的證供,加上法庭在反覆觀看片段,截圖和相片後,裁定被告就是參與暴動和縱火的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頭3項控罪罪名成立。
而由於法庭未能肯定被告管有雷射筆的唯一意圖是傷人,故裁定被告面對的第4項罪名不成立。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1000進行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網
==============
手足在離開犯人欄時着至親代她好好照顧屋企人...
直播員私心希望下次判刑日時,手足可以第一次看見庭內坐滿的畫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手joke
本來預阿囝教導所,點知四年九,算係長刑期中較長,長過國殤荃灣暴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3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34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3)(4)(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3)(4)(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本案判刑: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控罪4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總刑罰:監禁3年4個月
*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本案判刑: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控罪4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
總刑罰:監禁3年4個月
*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審訊 [1/5]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12:00前內容從缺,PW2主問中】
⏺PW2 匿名警員
(在屏風保護下作供的證人甚為細聲,旁聽席有相當困難聽取其作供內容。)
PW2形容截停的男子黑髮、紮髻,戴眼鏡、藍色口罩,穿白色短袖衫,身高約170-175厘米左右,比較瘦。男子孭黑色背囊,手持一個黑底白圖案環保袋。
PW2供稱,向男子查問啱啱去邊、而家去邊、背囊有咩、環保袋有咩,男子冇回應,然後他叫男子將袋放落地。他向男子進行搜身,找出一部iPhone電話,從其左後褲袋搜出黑色銀包,右後褲袋搜出啡色散紙包。之後他在男子面前搜背囊P1,從中搵到1.5公升透明膠樽...[聽唔到]..綠色刺鼻氣味液體P3、打開內有刺激氣味的黑色玻璃樽P4、同樣有刺鼻氣味的400毫升咖啡濾罐P5、白色膠袋內有幾十個勾(勾有鐵釘)P7、約5吋的黃黑色鉗P6及一部Samsung電話。環保袋P9內則搜出兩個3M面罩P11、4個filter及一枝黑色噴漆。
搜查完之後,約1827時有兩名同事到達,PW2在男子面前向同事講述過程和展示搜出的物品, 約2-3分鐘完成。兩名同事為58611與8366。
🎥播放鳳鳴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盤問
片段停在畫面時間18:04:01一幕,PW2確認畫面較遠位置有一名戴cap帽人士也被拘捕,該被捕人為李XX。律師想知當時在場警員人數,PW2表示唔可以確定,因為警員身分要保密,他不能夠在庭上指認畫面中的警員。姚官指示後,他只稱畫面中有4名警員。
PW2較早前曾供稱,一撳低被告就為他戴上頭套,現在修改說法,表示唔記得有冇任何階段戴頭套。他唔同意辯方律師所指,撳低被告並戴上頭套後,頭套方向係遮住被告眼睛。期間他有和上司或同事對話。他唔同意,為被告戴上頭套約5分鐘後才除下頭套,然後展示銀包。他唔同意,曾經叫被告唔好兩頭望、望牆。他唔同意,之後再戴返頭套,不讓被告睇情況。
剛才提及交收的同事58611與8366,PW2在案件隊伍同事面前展示搜出物品及講述情況,交人後已經離開,見唔到58611帶被告上車。
他同意自己回口供時沒有提及上述的查問,同意口供紙沒有提及曾命令被告放低袋,唔同意庭上證供為臨時杜撰。被問到他是否事隔一年多後在庭上才記起以上內容,他表示警察學校訓練會咁問...[講講下又係細聲+一嚿嚿...]。
🔹沒有覆問
屏風拆除後,拘捕警員尚未到庭。
12:45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姚勳智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裁決
🙍🏻♂️梁(28)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大堂,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裝有1138毫升含汽油的膠樽、一支裝有750毫升含汽油的玻璃樽、一支裝有415毫升含汽油的金屬樽;以及一把長嘴鉗和一支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尚棧精品酒店3號房內,管有13個未開封而載有伏特加的玻璃樽及1個275毫升空玻璃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
🟢控罪2: 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裁決理由
姚官主要以環境證供定罪。控罪一上,即使梁先生自辯指不知悉背包有頭釘以外的物品,但姚官相信他知悉及管有物品,配以當時社運背景,所以才以背包中的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就控罪二上,姚官指即使被告共同管有房間中的酒瓶及空酒瓶,但控方未能完全證明梁先生管有該物品意圖摧毀他人財產。
本案會於2022年4月14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屆時才作求情及案例,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需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116上水 #判刑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偉然(29) 🛑已還押19個月
第一單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
被告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3分1
總刑期為20個月
=========
第二單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此控罪存檔法庭❗️
為本案唯一一名獲存檔法庭的被告。
按:換言之,此人一個月後可獲釋放
========
關於此人事件,請詳看:
恐嚇手腳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xi-wang-zhe-lei-61152194
12港人案存檔法庭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yuan-da-jia-yi-60719360
TNTX事件
起點:https://www.patreon.com/posts/if-you-cant-beat-60289378
後續1: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ui-chu-t-n-t-zi-60500302
後續2: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qian-yuan-60500447
後續3: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cheng-qing-60719387
按:以上轉載自前牆內手腳的patreon。其內容已與某現牆內手腳cross check。
我們不甘成為那種人,不篤灰亦不指責,謹作事實陳述,讓事實告誡仍在堅持的人。願所有堅守不篤灰的手腳平安。
#姚勳智法官
#20200116上水 #判刑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偉然(29) 🛑已還押19個月
第一單
控罪: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6日,在上水沙頭角路吳屋村附近製造爆炸品,即俗稱DNT的強力炸藥。(摘自明報)
========
被告認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3分1
總刑期為20個月
=========
第二單
控罪: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
❗️此控罪存檔法庭❗️
為本案唯一一名獲存檔法庭的被告。
按:換言之,此人一個月後可獲釋放
========
關於此人事件,請詳看:
恐嚇手腳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xi-wang-zhe-lei-61152194
12港人案存檔法庭事件
https://www.patreon.com/posts/yuan-da-jia-yi-60719360
TNTX事件
起點:https://www.patreon.com/posts/if-you-cant-beat-60289378
後續1: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ui-chu-t-n-t-zi-60500302
後續2: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qian-yuan-60500447
後續3:
https://www.patreon.com/posts/tntxcheng-qing-60719387
按:以上轉載自前牆內手腳的patreon。其內容已與某現牆內手腳cross check。
我們不甘成為那種人,不篤灰亦不指責,謹作事實陳述,讓事實告誡仍在堅持的人。願所有堅守不篤灰的手腳平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