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714沙田 文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上回提到:控方要求檢驗辯方提交的短片的真實性 控方得到檢驗結果告知法庭對片段真實性不再爭議 控方傳召3名現場警員作證,另額外傳召1名警員供辯方盤問 預期2天審訊 減少至每星期1天報到獲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排期審訊
#0714沙田
文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案件將於2021年1月25至26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排期審訊
#0714沙田
文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7月14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督察47098
案件將於2021年1月25至26日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谷(17)(原案D2)
(D1早前已經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詳細案情:
於2020年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 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當中第1證人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察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認罪‼️
控方就上述損毀申請$4500賠償,獲得裁判官接納,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被告求情內容:
被告表示在日後希望前往外國升學。現在她與母親及外婆同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 自己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參考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申請將證物1至6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
✅被告暫時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提供資訊💛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谷(17)(原案D2)
(D1早前已經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詳細案情:
於2020年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 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當中第1證人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察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而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認罪‼️
控方就上述損毀申請$4500賠償,獲得裁判官接納,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被告求情內容:
被告表示在日後希望前往外國升學。現在她與母親及外婆同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 自己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參考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決定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申請將證物1至6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判刑。
✅被告暫時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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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1112馬鞍山
呂(17)
(*)在之前已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於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裁判官決定。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次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為保護被告,部分內容將不會顯示。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高程度的刑罰,以下是部分理由:
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他們引用上訴庭在處理 #0930天水圍 一案的方式,希望法庭可以改判較重刑罰。
辯方律師的簡單回應:
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沒有忽略案件嚴重性。他引用上訴庭某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而且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最後他指出被告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裁判官經考慮後,得出以下結論:
他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惟在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他續指,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可以以$1000保釋等侯裁決。
———————————————
按:再次感謝旁聽師趕來聲援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1112馬鞍山
呂(17)
(*)在之前已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於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裁判官決定。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次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為保護被告,部分內容將不會顯示。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高程度的刑罰,以下是部分理由:
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他們引用上訴庭在處理 #0930天水圍 一案的方式,希望法庭可以改判較重刑罰。
辯方律師的簡單回應:
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沒有忽略案件嚴重性。他引用上訴庭某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而且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最後他指出被告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裁判官經考慮後,得出以下結論:
他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惟在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他續指,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可以以$1000保釋等侯裁決。
———————————————
按:再次感謝旁聽師趕來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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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關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官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關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官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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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心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快訊】
控罪1-2 更生中心
控罪3 2000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
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心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快訊】
控罪1-2 更生中心
控罪3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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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
D1
(2)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 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
‼️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
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
D1
(2)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 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
‼️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
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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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續審 #1210沙田
👤諸(22)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仿製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專家證人,以反駁審訊過程中控方不可預視(即em improviso:被告為何於案發時攜有氣槍)的證供。辯方反對,指相關證供對案情沒有價值。
裁判官批准此申請,唯憂慮案件進度落後;指示控辯雙方必須遞交相關報告予法庭。
===============
本案押後至12月30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續審。
🟢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人獲批。
✅除此外,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續審 #1210沙田
👤諸(22)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仿製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專家證人,以反駁審訊過程中控方不可預視(即em improviso:被告為何於案發時攜有氣槍)的證供。辯方反對,指相關證供對案情沒有價值。
裁判官批准此申請,唯憂慮案件進度落後;指示控辯雙方必須遞交相關報告予法庭。
===============
本案押後至12月30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續審。
🟢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人獲批。
✅除此外,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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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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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谷(17)(本案D2) #判刑 (#20200612沙田 #刑事損壞)
求情內容及案情背景
———————————————
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支持💛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谷(17)(本案D2) #判刑 (#20200612沙田 #刑事損壞)
求情內容及案情背景
———————————————
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
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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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許銳宇 #裁決(#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背景: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中協助調停,期間疑似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因此被控阻差辦公罪。
案情:許鋭宇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
(摘自立場新聞)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溫官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因此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兩人的證供。
溫官表示被告分別與PW1有兩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他在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他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有身體接觸。
溫官認為被告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並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而且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二次與PW1的接觸,則在中庭電梯位置,被告站在他的身旁,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他選擇轉身離開。
溫官認為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而且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加上在觸碰發生後不久,警員已轉身離去;以及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下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溫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故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基於溫官裁定被告與證人的兩次接觸均沒有對警方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下,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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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開始時辯方有作出申請,但控辯雙方在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撤回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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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就先前的錯誤內容作出致歉並作出更正,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到庭聲援(庭內滿座💛)及為本文提供資訊和作出指正。🙇🏼♂️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許銳宇 #裁決(#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背景: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中協助調停,期間疑似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因此被控阻差辦公罪。
案情:許鋭宇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
(摘自立場新聞)
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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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溫官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因此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兩人的證供。
溫官表示被告分別與PW1有兩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他在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他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有身體接觸。
溫官認為被告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並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而且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二次與PW1的接觸,則在中庭電梯位置,被告站在他的身旁,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他選擇轉身離開。
溫官認為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而且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加上在觸碰發生後不久,警員已轉身離去;以及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下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溫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故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基於溫官裁定被告與證人的兩次接觸均沒有對警方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下,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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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開始時辯方有作出申請,但控辯雙方在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撤回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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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人就先前的錯誤內容作出致歉並作出更正,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到庭聲援(庭內滿座💛)及為本文提供資訊和作出指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722荃灣 刑事毀壞
朱(18)
被告於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速報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索取需時,案件將會於12月22日下午1430再續,期間被告需要保釋等候。(內容後補)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需居住報稱地址
若更改地址需向警署報稱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722荃灣 刑事毀壞
朱(18)
被告於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速報
法庭批准控方申請,需要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索取需時,案件將會於12月22日下午1430再續,期間被告需要保釋等候。(內容後補)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需居住報稱地址
若更改地址需向警署報稱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保釋申請被拒‼️
(根據上訴庭案例,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14年‼️)
控罪1:押後至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高院程序,同時處理案件合拼。
控罪2-7:押後至2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期間繼續還押‼️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和感化官似乎有溝通誤會,感化官以為他拒絕接納感化令,辯方律師稱其實他接受。
再次申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押後至1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27)🛑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偽造文件違反交通條例 2項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2項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保釋申請被拒‼️
(根據上訴庭案例,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14年‼️)
控罪1:押後至1月1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交付高院程序,同時處理案件合拼。
控罪2-7:押後至2月3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期間繼續還押‼️
👤馬(23) 🔥#判刑 (#1115沙田 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和感化官似乎有溝通誤會,感化官以為他拒絕接納感化令,辯方律師稱其實他接受。
再次申取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報告,押後至1月2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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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103沙田 #少年庭 #庭外消息
*(15)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1支鐳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及一把鎚仔)
兩項罪名不成立🥳🥳🥳
原因簡述如下:
3位控方證人誠信可靠
但被告有作供,其說法未必不可能
(據稱是錯誤地拿起別人的背包)
其中部分未必不可能原因:
1. 與其他人的背包顏色及款式相似
2. 背包內搜獲多項物品,無一可證明屬於被告
......未能盡錄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歡呼多次🥳🥳🥳🥳🥳🥳)
❤️感謝提供消息❤️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103沙田 #少年庭 #庭外消息
*(15)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1支鐳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及一把鎚仔)
兩項罪名不成立🥳🥳🥳
原因簡述如下:
3位控方證人誠信可靠
但被告有作供,其說法未必不可能
(據稱是錯誤地拿起別人的背包)
其中部分未必不可能原因:
1. 與其他人的背包顏色及款式相似
2. 背包內搜獲多項物品,無一可證明屬於被告
......未能盡錄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歡呼多次🥳🥳🥳🥳🥳🥳)
❤️感謝提供消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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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被告以兩千元自簽守行為十八個月,需繳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沙田
D1:周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和你shop期間,被控襲警(現改為普通襲擊)。
🍾️被告同意案情,控方撤回控罪🍾️
被告以兩千元自簽守行為十八個月,需繳付堂費五百元,將於保釋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