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裁決
潘/畫家(31)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現正進行證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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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4) #審訊(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18日在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陳(34) #審訊(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18日在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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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不認罪❌
由於原定審期只有一日並不足夠,假如今天未能完成審訊,下次審期或要到2月,控辯雙方共申請押後至2月才正式開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及18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不認罪❌
由於原定審期只有一日並不足夠,假如今天未能完成審訊,下次審期或要到2月,控辯雙方共申請押後至2月才正式開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及18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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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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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夢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訉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7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冇可能有1名證人及1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09:45 開庭
10:08 辯方今日可能有片段呈堂。休庭讓控方先觀看。
#劉綺夢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訉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有7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冇可能有1名證人及1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09:45 開庭
10:08 辯方今日可能有片段呈堂。休庭讓控方先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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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PW1 警長33401
09:45 開庭
10:08 辯方今日可能有片段呈堂。休庭讓控方先觀看。
10:34 再開庭,控辯同意原本一天審期不足夠。
10:45 PW1 開始作供
12:00 休庭20分鐘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PW1 警長33401
09:45 開庭
10:08 辯方今日可能有片段呈堂。休庭讓控方先觀看。
10:34 再開庭,控辯同意原本一天審期不足夠。
10:45 PW1 開始作供
12:00 休庭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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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1708 PW1警長33401夏國樺作供完畢,休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被告不認罪❌
控方共有8名證人及1段約1分20秒片段呈堂。辯方可能有1名證人及2段下載片段(全長數小時,關鍵只有數分鐘)
1708 PW1警長33401夏國樺作供完畢,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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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
🕦11:30
📍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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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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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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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02:40 開庭,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法庭需修改證物編號
3:00 休庭20分鐘予律師檢查因編號更改對陳詞影響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02:40 開庭,法庭已經收到辯方結案陳詞及控方補回有線電視新聞片段文字騰本,法庭需修改證物編號
3:00 休庭20分鐘予律師檢查因編號更改對陳詞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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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行為不檢
(補回審訊詳情)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 沒有警誡供詞
⁃ 一位控方證人 PW1(警長李泰萊)
⁃ 四段片段在堂上播放
⁃ 呈堂片段及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7 Oct -Day 1
PW1 作供謂當天16:00左右奉命往金鐘一帶進行軀散行動,16:35收通知港鐵站B出口有幾百人聚集。17:05指揮官下令出示藍旗,大意是警告集會違法,立即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出示藍旗後大部份人羣自行陸續散去,只剩十多人在B出口。PW1 與隊員隨後退至添美街Audi店外設立防線。約17:15 PW1 在防線觀察B出口發現一黑衫褲男人使用手提揚聲器不停講粗口及説殺晒全香港警察。
法庭上午播放3段網上公開片段(有線新聞、立場新聞及幫港出聲)畫面與上述形容情況相似,除被告外有其他人士喧嘩叫囂。辯方盤問下PW1承認當時本人有長槍、隊員配有胡椒球槍、催淚煙槍、橡膠彈槍及盾牌均沒全沒有使用,因聚集人數減少,情況受控制而且現場冇刑事毁壞、衝擊防線、傷害途人或警員、或者堵路等行為,防暴隊伍只在Audi店前設防線。PW1確認不能夠全部聽到被告每句說話但聽到被告五六次講出殺曬全港警察,每次講完附近有人拍手叫囂附和,情緒激動。
下午播放一段港鐵B出口閉路電視,PW1觀看後同意畫面現場人士克制,但閉路電視拍不到被告,而在佢視線範圍內的被告並唔克制,但證人確認沒有留意被告幾時在B出口出現。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8 Oct - Day 2
裁判官詢問主控呈堂錄影DVD有2段沒播放,主控官回答不重要不用播放。裁判官又講錄影DVD片段、聲音謄本及證物編號混亂要求律師重新組織整理。
📌表證成立
裁判官宣布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法庭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同控方要為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制作聲音謄本在下次續審時補回。
26 Nov -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已交詳細結案陳詞,引用周諾恆終審法院上訴一案^。辯方律師對被告當時説話沒有爭議,但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元素成功毫無疑點舉證。「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之控罪元素主要在於:
A被告行為
B現場人士反應
C現場環境
✏️被告行為
無論PW1供詞或播放呈堂片段也不能推斷其發言必然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安寧元素是要使他人作實際傷害,不應純以預期傷害,而且傷害要有即時性。事實上被告發言後自己離開,而其他人也陸續自行離去。若被告有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安寧應該發言越趨激進,鼓動其他人作實際行動。從PW1作供,當時沒有即時實質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證人確認現場三隊警務人員沒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驅散人群或阻止非法行為如堵路、傷人、衝擊防線等。
✏️現場人士反應不符合控罪原素
控方證人作供及影片證明所有人維持站立在B出口範圍沒有因發言作出激烈行為,只有拍手掌、說不歡迎警察言詞或者咒罵警察。控方未能舉證證明有破壞社會秩序,影片見到有穿反光衣記者自由行動,而B出口環境平靜,有人在出口正常出入。
✏️現場環境
不論被告出現前或後現場平靜有秩序警察有效控制現場現場完全沒有非法行為。證人PW1也坦言不知被告幾時到達B出口。
📌控方回應
控方重申就控罪元素成功舉證並指案情只需證「意圖」或「相當可能」其一已經滿足控罪元素。
法庭將裁決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
——————————————
注:
🚫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周諾恆及黃軒瑋 於2011年在運輸及房屋局前局長鄭汝樺出席活動時搶咪,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並退回罰款。法官認為,他們只是打擾了一分鐘,並沒有阻礙頒獎禮進行,亦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署任首席法官陳兆愷以及另外三名法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有沒有擾亂秩序,要考慮事實,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有權定斷。但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只有超越巿民可容忍的程度,才算擾亂秩序。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行為不檢
(補回審訊詳情)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 沒有警誡供詞
⁃ 一位控方證人 PW1(警長李泰萊)
⁃ 四段片段在堂上播放
⁃ 呈堂片段及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7 Oct -Day 1
PW1 作供謂當天16:00左右奉命往金鐘一帶進行軀散行動,16:35收通知港鐵站B出口有幾百人聚集。17:05指揮官下令出示藍旗,大意是警告集會違法,立即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出示藍旗後大部份人羣自行陸續散去,只剩十多人在B出口。PW1 與隊員隨後退至添美街Audi店外設立防線。約17:15 PW1 在防線觀察B出口發現一黑衫褲男人使用手提揚聲器不停講粗口及説殺晒全香港警察。
法庭上午播放3段網上公開片段(有線新聞、立場新聞及幫港出聲)畫面與上述形容情況相似,除被告外有其他人士喧嘩叫囂。辯方盤問下PW1承認當時本人有長槍、隊員配有胡椒球槍、催淚煙槍、橡膠彈槍及盾牌均沒全沒有使用,因聚集人數減少,情況受控制而且現場冇刑事毁壞、衝擊防線、傷害途人或警員、或者堵路等行為,防暴隊伍只在Audi店前設防線。PW1確認不能夠全部聽到被告每句說話但聽到被告五六次講出殺曬全港警察,每次講完附近有人拍手叫囂附和,情緒激動。
下午播放一段港鐵B出口閉路電視,PW1觀看後同意畫面現場人士克制,但閉路電視拍不到被告,而在佢視線範圍內的被告並唔克制,但證人確認沒有留意被告幾時在B出口出現。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8 Oct - Day 2
裁判官詢問主控呈堂錄影DVD有2段沒播放,主控官回答不重要不用播放。裁判官又講錄影DVD片段、聲音謄本及證物編號混亂要求律師重新組織整理。
📌表證成立
裁判官宣布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法庭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同控方要為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制作聲音謄本在下次續審時補回。
26 Nov -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已交詳細結案陳詞,引用周諾恆終審法院上訴一案^。辯方律師對被告當時説話沒有爭議,但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元素成功毫無疑點舉證。「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之控罪元素主要在於:
A被告行為
B現場人士反應
C現場環境
✏️被告行為
無論PW1供詞或播放呈堂片段也不能推斷其發言必然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安寧元素是要使他人作實際傷害,不應純以預期傷害,而且傷害要有即時性。事實上被告發言後自己離開,而其他人也陸續自行離去。若被告有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安寧應該發言越趨激進,鼓動其他人作實際行動。從PW1作供,當時沒有即時實質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證人確認現場三隊警務人員沒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驅散人群或阻止非法行為如堵路、傷人、衝擊防線等。
✏️現場人士反應不符合控罪原素
控方證人作供及影片證明所有人維持站立在B出口範圍沒有因發言作出激烈行為,只有拍手掌、說不歡迎警察言詞或者咒罵警察。控方未能舉證證明有破壞社會秩序,影片見到有穿反光衣記者自由行動,而B出口環境平靜,有人在出口正常出入。
✏️現場環境
不論被告出現前或後現場平靜有秩序警察有效控制現場現場完全沒有非法行為。證人PW1也坦言不知被告幾時到達B出口。
📌控方回應
控方重申就控罪元素成功舉證並指案情只需證「意圖」或「相當可能」其一已經滿足控罪元素。
法庭將裁決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
——————————————
注:
🚫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周諾恆及黃軒瑋 於2011年在運輸及房屋局前局長鄭汝樺出席活動時搶咪,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並退回罰款。法官認為,他們只是打擾了一分鐘,並沒有阻礙頒獎禮進行,亦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署任首席法官陳兆愷以及另外三名法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有沒有擾亂秩序,要考慮事實,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有權定斷。但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只有超越巿民可容忍的程度,才算擾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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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0:30 PW1 開始作供
#劉綺雲裁判官 #0609銅鑼灣 #審訊 #襲警
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雙方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9日民間人權陣線發起合法遊行由維園出發至金鐘添美道進行集會
2. 當日15:18 警員34376 及19203 被指派往軒尼詩道堅拿道西規管遊行,16:35時警員34376及19203在上址設立防線
3. 17:46時警員19791在灣仔警署內為受傷警員34376拍攝共6張照片(證物P1)
4. 18:50時警員34376被車往瑪麗醫院
5. 經驗查後,診治醫生撰寫初步檢查結果(證物P2)
6. 2020年4月27日由另一醫生代診治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呈堂(證物P3)
7. 證物連貫性不受干擾
8. 被告並無刑事紀錄
法庭要求控方一星期內補交初步檢查結果及醫療報告中文版予辯方確認(P2a及P3a)
10:30 PW1 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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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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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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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25) (社民連幹事)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PW1-3作供完畢,詳情候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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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去年6月9日,在香港香港島軒尼詩道與堅拿道西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4376。
案情:社民連幹事於2019年6月9日在軒尼詩道進行合法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期間,因與警察理論要求開路而被控以襲警罪拘捕。
❌不認罪❌
控方有3位證人,無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片段,有一段長約3分鐘的公開影片。被吿將會出庭自辯。
PW1 警長 34376
PW2警員 19203
PW3警員 19791
DW1 被告
————————————————
PW1-3作供完畢,詳情候補。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不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
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
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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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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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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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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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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