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
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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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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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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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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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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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續審 [10/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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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開庭
控方立塲是可倚賴被告人出現地點或位置、裝束、逃跑行為,只要有其中一者,不用擁有以上三者元素,不用有暴動元素「共同參與」(join enterprise),
就已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或演變成參與暴動。足已構成表面證供成立。
各辯方代表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名被告有任何行為是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沒有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績審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續審 [10/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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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開庭
控方立塲是可倚賴被告人出現地點或位置、裝束、逃跑行為,只要有其中一者,不用擁有以上三者元素,不用有暴動元素「共同參與」(join enterprise),
就已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或演變成參與暴動。足已構成表面證供成立。
各辯方代表中段陳詞指出,控方是沒有證據證明名被告有任何行為是有參與非法集結,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亦沒有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今天審訊完畢,
明早10:00績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