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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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1112馬鞍山

呂(17)

(*)在之前已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於是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裁判官決定。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上次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
(*)為保護被告,部分內容將不會顯示。

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較高程度的刑罰,以下是部分理由:

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以及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他們引用上訴庭在處理 #0930天水圍 一案的方式,希望法庭可以改判較重刑罰。

辯方律師的簡單回應:

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沒有忽略案件嚴重性。他引用上訴庭某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而且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最後他指出被告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裁判官經考慮後,得出以下結論:

他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惟在被告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他續指,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可以以$1000保釋等侯裁決。
———————————————
按:再次感謝旁聽師趕來聲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被告仍在聽律師解報告,未開庭,有心人可繼續前來,在外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5沙田 #判刑

👤謝(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2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著噴火槍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2月15日,一群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shop」號召,於沙田新城市廣場集合。1415時,保安員得知廣場內有一女子受到襲擊,遂報警;當時被告戴口罩、穿黑衣,強行進入L8-801號鋪前庭,以硬物和錘損壞1把椅子、3盞電燈、8張桌子,路人逃離。警方接報至新城市廣場清場,當時場內塞滿記者和其他人士;而被告正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乘搭扶手電梯往A出口近連城廣場位置。

被捕時,被告穿黑色外衣(有白花紋)、黑短褲(有白牌子)、黑波鞋及黑手套。其手持背囊內有黑口罩、鴨舌帽、1支噴火槍及1個無牌對講機。閉路電視拍攝到著上述裝束的被告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經電梯離開;TVB的新聞片段捕捉到被告在案發店舖破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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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大律師指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並加設額外條款(如在21至08時於指定地方住宿)。感化官認為被告受社會氛圍影響、現在已經深切反省,自知用錯激進方式表達,未有考慮到法律後果,明白自己行為對家人有影響。感化官認為應給予被告更生的機會

由於被告個心身體狀況,懲教署認為被告適合於更生中心拘留。


【快訊】
控罪1-2 更生中心
控罪3 20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
D1
(2)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 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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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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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續審 #1210沙田

👤諸(22)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仿製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專家證人,以反駁審訊過程中控方不可預視(即em improviso:被告為何於案發時攜有氣槍)的證供。辯方反對,指相關證供對案情沒有價值。

裁判官批准此申請,唯憂慮案件進度落後;指示控辯雙方必須遞交相關報告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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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30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續審。
🟢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人獲批。
除此外,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6 庭外約20人等侯

提提大家,唔好聽完一單就走哂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D1:王, D2:李 #答辯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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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表示否認所有控罪。

辯方律師表示本案有7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辯方證人。後來律師與法庭商討後,考慮到辯方律師不會盤問PW5-7 ,決定後者的證供會以書面形式呈上法庭,辯方律師因此表示只需傳召4名控方證人便可,亦預計審訊只需一天,穩陣起見亦建議法庭預留多一天審期。

裁判官把案件訂在2021年3月8日(預留3月9日) 09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谷(17)(本案D2) #判刑 (#20200612沙田 #刑事損壞)

求情內容及案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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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報告內容,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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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庭內滿人,感謝旁聽師支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凌(5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錘子及3支金屬管。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30日晚上約2330時,控方證人警員5703看見一輛輕型貨車(此處省去被告車牌),駛到沙田翠田街球場附近停車場(下稱該球場)。
(2) 10月1日約0135時,警員5703走近球場花槽(下稱該花槽),看見1個13吋的鎚及3條鐵管,檢為證物P1-3。
(3) 證物P4是1張警員5703繪製的現場及花槽草圖,P5為現場及證物照片。
(4) 警方查核得知貨車車主為被告,於10月1日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將其拘捕,並於沙田警署內作警誡會面,有錄像片段。被告自願回答問題,指自己是裝修工人,與朋友在大圍共晉晚餐後,把工具棄置於該球場的該花槽。
(5) 被告同時提供自己的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工人註冊證及工程公司證書,呈堂為證物P7-8。
(6) 警方搜查被告車輛後拍攝照片,其中3張呈堂為證物。
*💁🏻‍♂️控方寫錯地址及被告車牌。

證物
P1 1個13吋
P2 2條24吋鐵管
P3 1條24吋鐵管連刀片
P4 警員5703所繪的草圖
P5 花槽相片及證物P1-3照片(共8張)
P6 警誡會面記錄
P7 被告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及工人註冊證
P8 被告工程公司證書
P9 被告車輛相片(共3張)
P10 承認事實
*💁🏻‍♂️控方欲通過65b,呈遞1份調查警員BDC53947所作的調查報告(即Pol.155)。彭官指出醫生紙及口供紙才慣以65b方式呈遞,控方的處理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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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5073蔣定邦(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於沙田區便裝當值13-00更,負責反罪案巡邏、防備示威者(「俗稱暴徒」)。2245時左右,PW1與2名警長(警長3245及警長51770)到達翠田街球場附近;他在2330時看見1輛紅色輕型貨車,停泊於停車場近迴旋處位置,1名35-40歲的長髮男人著深色短袖T恤下車,走入球場,四處張望後上貨車。又有1名約40歲男人下車,從車上2次拿出長條狀物件,在花槽處放下,發出鐵支碰撞的聲音。男人駕車離開2小時後,PW1於花槽發現證物P1-3(P3的末端被削尖)。

PW1指認被告為後來下車的「男子2」,順序描述證物P1-3,並從P5相片辨認出案中花槽,指當時4項物件與石壆平行。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1 鐵線剪照片1張

PW1憶述,當時球場中有人踢球,自己與被告車輛相隔20米。先下車的「男子1」東張西望,但PW1不知他下車的目的;被告從車尾箱處走近,PW1只隱約看見他手持長條狀物體,由始至終無上前查問,現場亦無任何人表露警察身份。

PW1等待2小時,才靠近花槽檢取證物。在等待期間,沒有人行近花槽。

辯方指出,當時花槽中的證物P3,應屬於1個破爛的鐵線剪,並提供1張鐵線剪的照片,協助PW1在現場照片中認出當時的鐵線剪。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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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後控方呈上補充承認事實。

補充承認事實
(1) 10月1日2228時,警方檢查被告手機內的應用程式及通訊軟件,無發現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訊息、相片及影片。
(2) 同日警方至被告客貨車及住所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此補充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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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本控罪的主要控罪元素為:(A)被告人「攜有」攻擊性武器;(B)被告人無權限及;(C)無合理辯解地持有它們;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僅為被告棄置工具於作為公眾地方的花槽。辯方提出3個爭議點:

📌爭議點一:被告與工具間的關係,是否屬「攜有」
本案物品出現於花槽,而攜有(possess)應包含控制(control)的涵義——被告需要能控制該物品,才算「攜有」。辯方呈上1份文件,指出被告和物品需有進一步聯繫以達成「擁有」的關係。

如PW1庭上所說,被告棄置物品後,任何人都可走近花槽、撿起物品,足見被告對物品再無任何控制權。同時,PW1當時身處便服,隔一段距離觀察花槽,亦可見被告棄置物品,並非為逃避警方追捕。

📌爭議點二:本案證物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涉案鎚及鐵管,顯然並非明顯的攻擊武器,所謂削尖的鐵通,實是破爛鐵線剪的一部分。控方今日全無證據證明,案中的4件物品,乃被告打算用以傷人。

📌爭議點三: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持有證物
從被告會面記錄可見,被告為裝修工人,亦能拿出P7-8的證明文件。警方調查發現,被告車尾箱放滿各式各樣的裝修工具(如梯及鎚),被告管有P1-3,毫不出奇。辯方又指出,裝修師傅每單工作需要的工具不同,丟棄不再使用、重複擁有實是屢見不鮮。

基於以上爭議,控方檢控證據薄弱,即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無法滿足控罪元素;辯方故請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時,彭官發現控方於承認事實中無給出涉案攻擊屬攻擊性武器的證據,無奈問:「你憑咩告人哋呀?」主控支吾以對,邀請法庭作出推論。彭官回應:「推論……都要有基礎俾法庭推論㗎嘛,唔係下下都拎嚟法庭、要法庭判,都要有門檻㗎嘛。」

控方最後表示,案發時值社會事件發生,懷疑被告與事件有關,但對補充承認事實中「警方檢查被告手機、住所,無搜出任何可疑資訊」的段落,則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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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30審理,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427 庭內已滿

🛑出入請小心鏡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裁決

罪名不成立
現休庭商討訟費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許銳宇 #裁決(#0714沙田 #阻差辦公)

背景: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警民衝突中協助調停,期間疑似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因此被控阻差辦公罪。

案情:許鋭宇被控於去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中庭,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葉克勤。
(摘自立場新聞)

審訊內容
———————————————
裁決理由:

溫官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楚直接,因此裁定兩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接納兩人的證供。

溫官表示被告分別與PW1有兩次的短暫接觸,包括當他在中庭拘捕一名黑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前衝向被告,而他亦同時拉着示威者的衣服,同時衝向被告,故有身體接觸。

溫官認為被告在現場一直手持揚聲器,呼籲現場人士冷靜,並曾經隔開示威者攻擊警方;而且被告在案發期間一直後退及在過程中無任何動作阻撓警方下,裁定這次身體碰撞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被告第二次與PW1的接觸,則在中庭電梯位置,被告站在他的身旁,當他正在拘捕黑衣示威者時,曾有2秒的觸碰,後來他選擇轉身離開。

溫官認為影片沒有拍到被告有阻撓行為;而且他當時只是站在警員身旁,而非身處警員和嫌疑人之間;加上在觸碰發生後不久,警員已轉身離去;以及雙方觸碰時間短暫下及警員亦未能清楚描述被告做了甚麼動作下,溫官認為被告的行為對警員執法沒有多大影響。故裁定這次身體碰撞也沒有造成任何阻礙。

基於溫官裁定被告與證人的兩次接觸均沒有對警方造成直接阻礙及影響其行動下,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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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申請:

開始時辯方有作出申請,但控辯雙方在休庭商討後,辯方決定撤回訟費申請。
———————————————
按:本人就先前的錯誤內容作出致歉並作出更正,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到庭聲援(庭內滿座💛)及為本文提供資訊和作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