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開庭
旁聽席還有少量座位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開庭
旁聽席還有少量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許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畀以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5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許
控罪: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與軒尼詩道交畀以塑膠圍欄對馬路造成阻礙。
押後至2021年2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50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郭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8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郭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8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李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25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4 #新案件
李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條件:
-$2500保釋金
-居住於報住地址,地址若有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周梓樂死因研訊︱市民目睹梓樂趴在地上 似曾經嘗試撐起上身
【蘋果日報】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中,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庭今續審,傳召上周向家屬提供新資料的市民,他指得悉有人受傷前往察看,見梓樂頭部向下貼地,雙手放在腰間至胸口位置。證人演繹該動作為梓樂曾經嘗試撐起上身離開現場,動作有如掌上壓。梓樂另輕微屈膝,但不是像青蛙般撐開雙腿,雙膝靠近,他形容梓樂雙腿也看似曾想撐起身體。(全文)
#20201123新聞
【蘋果日報】科技大學男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凌晨於將軍澳警民衝突中,在尚德邨停車場墮樓昏迷,留醫5天後不治,終年22歲。死因庭今續審,傳召上周向家屬提供新資料的市民,他指得悉有人受傷前往察看,見梓樂頭部向下貼地,雙手放在腰間至胸口位置。證人演繹該動作為梓樂曾經嘗試撐起上身離開現場,動作有如掌上壓。梓樂另輕微屈膝,但不是像青蛙般撐開雙腿,雙膝靠近,他形容梓樂雙腿也看似曾想撐起身體。(全文)
#20201123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1,4,5,6控罪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1,4,5,6控罪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2024 香港人生存消息報導
所謂的「回港易」計劃又豁免
強制檢疫
針對身在廣東省或澳門的香港居民,返港時可獲豁免強制檢疫14天的「回港易」計劃今日(23日)起實施。經由深圳灣口岸入境或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入境的名額每天分別有3000個及2000個。港府早前表示,計劃已獲得逾1萬人申請,相關人士將於今日至29日期間返港,港府提醒相關人士入境時需持有有效病毒測陰性結果證明。
港府早前指,有意採用此計劃的相關人士必須在返港前14天,不曾到過香港、廣東省和澳門以外的地方;並且取得由43間獲粵港或港澳兩地政府認可的廣東省或澳門醫療機構,發出於過去3日內有效的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另外,有關人士在出發返港前24小時內,需將有效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透過「粵康碼」或「澳康碼」傳送到衞生署電子健康申報系統,並於填妥及提交電子健康申報表後取得綠色二維碼,入境本港時才可獲豁免強制檢疫14日。假如「轉碼」後取得其他顏色的二維碼,例如粉紅色,則代表相關人士未能符合所有指明條件,返港時可能需接受14天強制檢疫。
有意申請者亦需按預約日期和指定口岸入境本港,並帶備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成功預約「回港易」名額的證明,以及有效的新冠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紙本或電子版本均可接受。港府提醒,如果相關人士之後重新入境廣東省或澳門,除非已事先獲當地政府豁免,否則仍須接受粵澳兩地當時適用的檢疫安排,如14天強制檢疫。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channel即時出
@A202001020
https://t.me/joinchat/PhfP3VEfxvYxGLKNJ2XMmQ
強制檢疫
針對身在廣東省或澳門的香港居民,返港時可獲豁免強制檢疫14天的「回港易」計劃今日(23日)起實施。經由深圳灣口岸入境或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入境的名額每天分別有3000個及2000個。港府早前表示,計劃已獲得逾1萬人申請,相關人士將於今日至29日期間返港,港府提醒相關人士入境時需持有有效病毒測陰性結果證明。
港府早前指,有意採用此計劃的相關人士必須在返港前14天,不曾到過香港、廣東省和澳門以外的地方;並且取得由43間獲粵港或港澳兩地政府認可的廣東省或澳門醫療機構,發出於過去3日內有效的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另外,有關人士在出發返港前24小時內,需將有效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透過「粵康碼」或「澳康碼」傳送到衞生署電子健康申報系統,並於填妥及提交電子健康申報表後取得綠色二維碼,入境本港時才可獲豁免強制檢疫14日。假如「轉碼」後取得其他顏色的二維碼,例如粉紅色,則代表相關人士未能符合所有指明條件,返港時可能需接受14天強制檢疫。
有意申請者亦需按預約日期和指定口岸入境本港,並帶備香港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成功預約「回港易」名額的證明,以及有效的新冠病毒檢測陰性結果證明,紙本或電子版本均可接受。港府提醒,如果相關人士之後重新入境廣東省或澳門,除非已事先獲當地政府豁免,否則仍須接受粵澳兩地當時適用的檢疫安排,如14天強制檢疫。
黃罩評分唔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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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駱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涉醫院虐打被捕長者 兩警認公職人員失當罪還押候判 警棍戳生殖器、拔腳毛及電筒照眼
【立場新聞】3 名警員涉嫌去年 6 月底在北區醫院病房內虐打 62 歲男子,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23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當中兩人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一被告則不認罪受審。認罪兩被告歐國偉及鄧文謙當時軍裝當值,案情顯示兩人當時於病房內多番虐打事主,包括以上衣掩口鼻、掌摑、強行睜開事主的眼睛,再以電筒近距離照射眼部6秒、用手拔小腿毛 10 次、用警棍向事主的臀部及生殖器向前「戳」及作出抽插動作約 6 秒等,整個虐打過程歷時約 23 分鐘。其中一名認罪被告更於事主耳邊說出事主妻子及兒子的名字,並指「我搞埋你老婆」(全文)
#20201123新聞
【立場新聞】3 名警員涉嫌去年 6 月底在北區醫院病房內虐打 62 歲男子,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今(23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當中兩人承認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一被告則不認罪受審。認罪兩被告歐國偉及鄧文謙當時軍裝當值,案情顯示兩人當時於病房內多番虐打事主,包括以上衣掩口鼻、掌摑、強行睜開事主的眼睛,再以電筒近距離照射眼部6秒、用手拔小腿毛 10 次、用警棍向事主的臀部及生殖器向前「戳」及作出抽插動作約 6 秒等,整個虐打過程歷時約 23 分鐘。其中一名認罪被告更於事主耳邊說出事主妻子及兒子的名字,並指「我搞埋你老婆」(全文)
#20201123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
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唉心情唔好,今日覆核申請詳情遲d先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
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唉心情唔好,今日覆核申請詳情遲d先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需要事發影片及目擊者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10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日
案發時間:晚上7點
案發地點:#銅鑼灣 軒尼詩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麻煩大家share去唔同平台
編號:#EVI102
案發日期:2020年1月1日
案發時間:晚上7點
案發地點:#銅鑼灣 軒尼詩道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如果你當時在場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送中 93 日】黃偉然「家書」公開 稱公安「無做過違規的事」 家人「一定要信」官派律師
【立場新聞】12 港人家屬,近日陸續收到相信是被扣者的書信,其中一封相信是黃偉然於 11 月 9 日寫給家人的信中,他如同其他被扣者一樣,強調自己在看守所「食得飽」,而且指看守所人員「從來無做過違規的事」,又要求家人「一定要信」兩名官派律師,希望家人保持低調。
最新公開的 29 歲的黃偉然的「家書」,他的家屬同意公開,信中指黃偉然在看守所「一日三餐都有,食得飽」,可以買牛奶、蘋果。另外,黃偉然亦如其他被扣港人一樣,提及在看守所內待遇正常,「依度嘅公安同看守所嘅人都安(按)規定處事,從來無做過違規嘅事。」信件又指已找了兩名律師,家人「一定要信」,並與他們聯絡及保持低調,並透過「粵省事」微信戶口存款給他們使用,內容與其他被扣者的書信相似。(全文)
#20201123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立場新聞】12 港人家屬,近日陸續收到相信是被扣者的書信,其中一封相信是黃偉然於 11 月 9 日寫給家人的信中,他如同其他被扣者一樣,強調自己在看守所「食得飽」,而且指看守所人員「從來無做過違規的事」,又要求家人「一定要信」兩名官派律師,希望家人保持低調。
最新公開的 29 歲的黃偉然的「家書」,他的家屬同意公開,信中指黃偉然在看守所「一日三餐都有,食得飽」,可以買牛奶、蘋果。另外,黃偉然亦如其他被扣港人一樣,提及在看守所內待遇正常,「依度嘅公安同看守所嘅人都安(按)規定處事,從來無做過違規嘅事。」信件又指已找了兩名律師,家人「一定要信」,並與他們聯絡及保持低調,並透過「粵省事」微信戶口存款給他們使用,內容與其他被扣者的書信相似。(全文)
#20201123新聞
#願平安歸手足
#save12hkyouth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
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答辯
D1:黃之鋒
D2:林朗彥
D3:周庭
控罪:
(1)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3)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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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要求答辯,控方不反對
控罪(1):D1黃之鋒、D2林朗彥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控罪(2):D1黃之鋒 認罪🛑
控罪(3):D1黃之鋒 認罪🛑;D3周庭 早前已認罪🛑
就D1面對之控罪(3),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要求修訂控罪(3)錯字獲准
控方共有41個證人,控方宣讀案情及部分證人證供
D1及D2承認同意案情
📌控方播放控罪(1)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添美道被封鎖過程及群眾前往警總(有線新聞)
(二)顯示D1及D2使用大聲公,呼籲金鐘集結群眾前往及包圍警總,沿途高叫包圍警總口號(大紀元)
(八)顯示警總行車入口被堵塞(女警長手機拍攝片段)
(卅五)顯示D1於現場出現並持咪講話(警總外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一)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片段(有線新聞)
(六)顯示D1及D3出現警總正門,使用大聲公以包圍手段逼使警務處處長撤回暴動控罪及表達不滿(TVB新聞)
(十五)顯示D1使用大聲公要求群眾堵塞所有警總行車線(不知名新聞片段)
(十二)顯示D1於警總使用大聲公,不斷帶領呼叫口號,呼籲盧偉聰出現對話,呼籲更多群眾前來(NOW新聞)
(二十)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警方談判員一度對話,後者及後離去,D1繼續使用大聲公帶領群眾表達訴求、高叫口號;警方談判員於警總閣樓使用大聲公呼籲群眾讓出道路予緊急車輛,及後D1使用大聲公反駁、繼續叫口號(TMHK)
(卅九)顯示D1於警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給予聚集群眾指引,帶領呼叫口號,並提示群眾注意人身安全,同時重申包圍警總之訴求(警方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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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辯方駱應淦大律師表示身體不適
休庭15分鐘
——————
再開庭
📌控方繼續播放控罪(2)附件影片片段
(十七)D1於警總外受訪,表示行動為群眾自發,正面回應其在行動中角色,表示會陪同群眾重申訴求(RTHK)
(廿三)顯示晚上D1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另有人在警總牆上塗鴉(香港01)
(卅九)顯示D1於正門外使用大聲公,重申訴求,帶領群眾要求警總開門予議員進入投訴(警方片段)
(五十五)顯示晚上D1與群眾討論投票與行動後續去留,表示要一齊決定是走是留,希望十一點半進行舉手投票(RTHK)
顯示D1於晚上時份正門外使用大聲公與戴上頭盔群眾對話(TMHK)
📌控方播放控罪(3)附件影片片段
(八)顯示 D1使用大聲公阻止警方談判員與群眾對話(有線新聞)
(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TVB新聞)
(十一)小畫面顯示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與群眾對話,表示只表示盧偉聰作代表與群眾對話,並帶領口號,大畫面D3於警總外高舉圖片;顯示D1及D3於警總門外談話(不知名片段)*共播放五段片段,沒有準備時段號碼,但為同一片段不同時間
(十五、二十)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不知名片段)
(十六)大量示威者於軍器廠街搬運鐵馬(警方片段)
(卅八)顯示晚上警總門內向外拍攝之畫面,大量戴上黃盔群眾在外群集(警方片段)
顯示D1及D3出現於警總外,D1於警總外使用大聲公及接受訪問(RTHK)
——————
📌求情
D1代表律師介紹其背景,包括政治、學業生涯等成就,並呈上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母親、崇真基督教會胡牧師、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助理教授,對D1評價正面。
D3現年23歲,沒有定罪紀錄,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畢業,2012年開始政治生涯,2014年開始成為學民思潮發言人,並為眾志創黨黨員其中之一,曾任兩位議員助理。代表律師呈上2封求情信,分別來自浸會大學政治及國際關係學系教授及中學老師,指出D3為人謙虛、熱心、樂於助人。D3將不會再參與香港眾志。
駱應淦大律師指出D1從未叫人扔雞蛋、D3亦沒有持大聲公,法律上有罪,但刑罰上有細分。
呈上葉寶琳案,同為未經批准集結案例,希望法庭參考。
駱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有否潛在暴力風險取決於現場群眾情緒,而D1提出投票決定去留有助降温。
D2現職設計師,熱心參與社會事務,曾加入學民思潮及香港眾志,今次只面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只有8段錄影片段及前10段案情與D2有關,參與程度低,而且未經批准集結比暴動罪輕,今次雖有暴力風險,但不幸中之大幸最終沒有人受傷,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表示D2在以前同類案件已判處過社會服務令,拒絕再判社會服務令。
控方交還手提電話予D1及D2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判刑
🛑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