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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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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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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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6/1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8旺角
#裁決

蔡(3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一把鎅刀、一把剪刀、一支螺絲批、一支六角匙及一卷尼龍魚絲。
———————————————
裁決理由:

裁決官指出本案有4個重點:

📌涉案物品在法律條文能否介定為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由於此項涉及解讀大量復雜法律條文及終審法院案例,所以不會在此論述。

📌P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PW1是可靠證人。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表示不知道為何西裝男與被告糾纏,不知道當時西洋菜南街街頭的情況等)

📌 DW1證供是否可靠:

裁判官裁定DW1 是可靠證人。她/他的作供合情合理,實話實說。(例如:如實指出他/她與被告工作時所需的工具,指出不知道為何被告會在那時會身處旺角等)

📌被告會否使用涉案物品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裁定被告當時𢹂帶涉案物品是被告的工作需要。她認為尼龍魚絲不是用作束縛人身,六角匙不是用作偷竊用(這是從要點1得出的結論),而鎅刀、剪刀及螺絲批則因為沒有改裝或是特製,不能排除被告是用這些用具作合法用途。

裁判官指出即使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現場有大量黑衣人奔跑,帶𢹂生理鹽水有可疑之處,但是由於她背包內的物品已被裁定是作合法用途,因此亦不能排除她帶𢹂生理鹽水也是作合法用途。

最後裁判官指出被告在本案中的逃跑行為可能是有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擺脫與西裝男的糾纏)。

因此,裁判官指因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人作供概要(不日補上):
———————————————
按:在裁判官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後,庭內歡喜若狂😆最後感謝旁聽人士沒有聽完一單就走,庭內幾乎滿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1400只有10人
(按:本案以往旁聽人數亦不足10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10 有了💛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119中環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黨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塊。

原訂於本年12月30及31日進行審訊,今天向法庭更改審期。

新的審期為2021年2月18日及19日 於東區法院0930第四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120筲箕灣 #庭外消息

D3 * (1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島筲箕灣襲擊黃姓男子

再度押後判刑,確實日期有待確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求情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 刑事損壞
D1
(2)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5) 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D6
(6) 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與控方達成共識,承認控罪(1),以換取撤回控罪(2)。D2代表律師聲稱已去信律政司洽談,惜相關要求被拒絕。D3-6均請求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文件及遷就被告學業。

==============

‼️法庭就控罪(1),裁定D1罪名成立。

案情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求情
D1代表律師指,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願意承認控罪。案件牽涉政治事件,被告事後意識到刑事毀壞不是表達理想的最佳方式,已感後悔。要在偌大法庭、眾目睽睽下,承認如此長的案情,對一名充滿理想與熱血的少年來說,並非易事;然被告方才坦白承認控罪,足見悔意。

辯方呈上來自校方、社工及被告父親的求情信。校方信中提及,被告於校內積極主動,參與各種課外活動(此處隱去被告詳細活動資料);社工信中表示,被告已感內疚,自認衝動。

被告現與祖父母同住,願意與家人同甘共苦,更主動提出省下補習金錢。儘管身負刑責,仍向親戚尋求學業幫助,終在本年度考試中獲明顯進步。D1又以自己零用錢,賠償港幣$4,000予喜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證其主動承擔責任。

辯方最後表示,基於被告成長過程中無犯罪傾向,適當開導對其成長及更生,或有更大得著。

==============

D1案件押後至12月7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判刑,期間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6案件12月31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聆訊。
期間眾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眾被告身穿校服到庭。所謂求學與做人兼顧,如是者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續審 #1210沙田

👤諸(22)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仿製火器,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控方申請重開控方案情,重召專家證人,以反駁審訊過程中控方不可預視(即em improviso:被告為何於案發時攜有氣槍)的證供。辯方反對,指相關證供對案情沒有價值。

裁判官批准此申請,唯憂慮案件進度落後;指示控辯雙方必須遞交相關報告予法庭。

===============

本案押後至12月30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續審。
🟢被告申請撤銷擔保人獲批。
除此外,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速報:控罪二成立‼️詳情後補
‼️

押後至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索取勞教報告🛑🛑
‼️‼️‼️還押候判‼️‼️‼️
(按:寶寶神情驚訝😞亦有回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07黃大仙 #新案件

D1: 麥 (16)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7星期再次提堂,以索取相關文件及給予法律建議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2000現金擔保
不得離開香港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控罪書上的地址
宵禁 22:00至06: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再次提堂,屆時需要知道答辯意向。

(按:完咗呢單案就成個庭嘅人走哂 醜唔醜☺️

💛感謝臨時直播員💛
Admin提醒 ❗️❗️
近日將會有多場 理大圍城 及抗爭紀錄片放映會
手足記得小心說話 無人想知你做過乜
小心說話
小心說話
小心說話
Forwarded from Donald J. Trump NOT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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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要人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096
案發日期:2019年11月10日
案發時間:大約下午2:30
案發地點:#荃灣 西樓角路近西樓角花園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雷 (33)

控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
事隔半年,在4月9日在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0月15日D6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因其他被告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需長時間押後。

答辯意向:
(6)不認罪

——————

為案中D6,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是次處理辯方申請分拆案件分開審理事宜。

徐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被告沒有被控非法集結及蒙面法,若一起審理是不理想的。又認為D6早前已不認罪,不像其餘被告要等待終審法院裁決,審訊無期。D6的代表律師只需盤問PW9及PW11,亦對控方片段沒有爭議,可立即排期審訊,故批准辯方分拆案件的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裁決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
(1)刑事損壞
 2019年9月1日,在港鐵鑽石山站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3支閉路電視鏡頭及3部自動售票機,和損壞屬於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一部自動櫃員機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審訊過程,有控辯雙方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41

~~~~~~~~~~~~~
證供評估一:

辯方批評PW1在死角位,沒跟着PW3,沒跟PW3指黑衣人在哪。PW3稱,PW1指着黑衣人,所以PW3追黑衣人。
PW1指PW3主動問,所以答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PW1在告知PW3後,留在原地,因不知追甚麼人,亦擔心黑衣人,所以不敢追。
最後見是離櫃員機約10米距離,黑衣人向b,c出口方向逃,有其他人阻隔。
PW1指黑衣人刑毀後離開,PW3在1-2分鐘後才到,當時黑衣人應已走,離開視線範圍。PW1有機會未看到黑衣人。
控方案情只可指出,有黑衣人刑毀,但沒臉部特徵,沒身型。PW1指黑安人是深色口罩,與片段不同,片中刑毀者是淺藍。PW3指口罩顏色的深淺並不是一般外科口罩的那種淺。
法庭考慮到色差,片段光暗,指PW1,3在現場觀察到的深色口罩一致。由於中銀沒鏡頭,不知刑毀者其後行徑。b,c出口有2部閘機,PW1指案發後現場混亂,不知有沒其他黑衣人,不能100%指出黑衣人是誰。

罪名不成立

~~~~~~~~~~~~~

證供評估二:

控方批評只靠背包不能判斷是否被告的財物,有可能遭到偷,賊贓嫁禍,沒報失是因不需使用,而被告不作供,沒證供支持,不過法庭亦不可憑空想像。
案發時被告22歲,有知道攜帶身份證的重要性的知識。銀行,八達通,身份證,這些私人隨身物品十分常用,但被告遺失兩個月也沒發現,不合常理。
背包搜出的物品是普通裝修物品,一身裝束都是黑衫,黑褲,黑背包,黑口罩,眼罩,法庭認為在室內沒需遮擋太陽,當時亦沒肺炎,不需戴口罩。背包有3罐噴漆,護目鏡,生理鹽水,打火機等,平日不需用到。雖然這些物品非隨手可用,但要取出很易,特別提及黑色油漆放在背包外側,很易取很顯眼。社運流行使用這種物品,刑毀者裝束與被告似,噴漆一樣。從被告裝束來看,可見有意去保護,掩飾,遮掩。

罪名成立

~~~~~~~~~~~~~
求情:
。22歲,無案底
。從事音樂,有正當職業
。與家人同住,支持,亦有家人離異
。媽媽求情信:兒子愛港愛音樂,在內地和香港有音樂演出,是有理想的人,想為香港樂壇爭光
。不是有心破壞香港,或受社會氣氛影響
。提堂一年多,一直安份守紀,沒再犯其他案
。本案只是準備性質,但沒實際干犯
。本案物品只是噴漆,雖與案發時間貼近,但沒證據顯示用過,剪刀鎅刀亦沒證據顯示用過

辯方希望先索取社會服務令,令被告繼續發展音樂

~~~~~~~~~~~~~
法庭認為被告沒悔意,本案最高刑罰亦是十年監禁,社會服務之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涉及本案的物品存檔,其他歸被告,如三個月不領取則當失物,辯方表示不領取,因物品不屬於被告,就算是銀行卡亦不拿,被告亦已補領身份證。

~~~~~~~~~~~~~

🛑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020年11月30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
(按: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01屯門 #審訊 [1/3]

馬(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355毫升打火機汽油、兩個打火機和兩個士巴拿

控方案情:在10月1日1630警員在屯門杯渡路燈位GD1561截停被告,並搜出3M防毒面罩、濾罐、355ml 汽油罐、打火機、士巴拿、手套、眼罩等等,其後拘捕被告。

不認罪

控方傳召3至4個證人

辯方除被告外將有3位證人
將會爭議證物呈堂性、拘捕合法性。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7日0930再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法首案移交高院處理 被告電單車男繼續還柙

【蘋果日報】一名男子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涉在灣仔撞向警察,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提堂後一直還柙。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頒令將案件移交高等法院處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律政司,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劉偉聰則代表被告。據了解,雙方日後才會商議被告的答辯日期。(全文

#20201116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