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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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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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06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羅(56)🛑已還押逾9個月
A2:黃(22)🛑已還押逾9個月
A3:埃及籍手足(35)🛑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控罪詳情於18:00補上]

(2)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1&D3]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男子Y因醉酒與現場人士口角,被人(包括本案的3名被告) 以竹枝及硬物襲擊,部份過程被拍下,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多處擦傷、瘀傷,留院3日後獲准放23日病假

📌D1的藍凱欣大律師求情:
D1自幼家貧教育程度不高,不過生活困難亦沒有申請綜援,一直自力更生,只曾因工傷而領取6個月傷殘津貼。不忍年輕人被警方暴力對待,以為PW1襲擊現場人士,D1曾對PW1講:「你做乜掟磚頭,放低。」,而襲擊PW1過程亦不足1分鐘

PW2拆除路障手持竹技,D1得悉他醉酒後已經停手,感到後悔知道行為不當,願意承擔責任並賠償受害人金錢上的損失。過往一直奉公守法,純粹在憤怒下一時衝動犯下本案


🛑D2, D3 求情:
D2的參與只有推倒PW1,並無直接參與襲擊

D3在事件後段參與襲擊,在落街買煙時注意到街上有人呼叫,因好奇而加入襲擊,他承認行為愚蠢

🛑
D1 認罪,控罪(1), (2)成立
D2 & D3 不承認控罪(1),承認控罪(2)

已考慮求情,每位被告須賠償人民幣3300?予受害人

--------------------------
🛑押後至 10月28日 14:30 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0950 公眾旁聽10人以下

(感謝旁聽師報人數💛
今天沒有正/臨時直播員,可幫手記錄人士請pm @court_live_bo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101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控罪:企圖縱火

與另一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
—————-
10:20休庭
11:00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006旺角

D1羅
D2黃
D3埃及籍手足
(🛑羅,黃已還押逾9個月;埃及籍手足已還押逾8個月 )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凌晨02:00在同地使男子Y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如下:
D1:4年
D2:1年3個月
D3:1年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案件
#郭啟安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D1: 陳
D2: 盧
D3: 禤
D4: 鄺
D5: 黃
D6: 李
D7: 柯
D8: 陳
D9: 温
D10: 譚
D11: 謝
D12: 吳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D19: 李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向D5)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指向D5)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6)-(1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1,2,3,5,6,7,10,11,12,14,15,16,17)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指向D8)

法庭頒令案件日程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三星期辯方須回應控方問卷
於下次聆訊日期前兩天向法庭提交案件管理之建議
如辯方有任何反對,須於下次聆訊日期前一天向法庭提出

D10,12,13,14,15,17,18表示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可能原因是曾轉律師,或事務律師未交妥,因控方已收齊各被告的收妥文件收據)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D1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1年3月5日1430 區域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再作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29金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4: *(14)
A22: 廖 (15)

控罪:
(1) 暴動
2019年9月29日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其餘被告上次提訊詳情按此
———————————————

‼️兩名被告認罪,同意控方案情撮要‼️

10:00 休庭讓控方準備播放與案相關錄影片段,休庭期間被告保釋取消,需交由懲教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