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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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網上起底
#0922何文田
#裁決

陳(32)

速報:
控罪1-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立)

控罪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成立)

控罪5.遊蕩罪(不成立)

被告需要還押看管,法官指案件嚴重,將會判處被告監禁。

詳情後補
———————————————
(按:手足精神一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新證據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 [1/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

控方證人有22位,全部為警務人員,控方對證人是否需要除口罩作供無意見,但指出疫情及衛生問題,辯方不應因此質疑其可信性。法庭表示除口罩問題容後再議。

有關控罪(2),希望法庭安排在審訊最後審理,相關證人為PW4至PW8

法庭表示因19號及25號有其他案件,本案不會在這兩天處理。

由於控辯雙方需就案情、承認事實、證物、新證據等再溝通,法官宣布暫時休庭,待控辯雙方討論完畢再繼續。

——————

再開庭

控方指暴動於當日20:15到21:06,在證據層面上顯示現場曾發生暴動。

辯方律師曾要求控方澄清地圖中所發生暴動的位置及對於非法集結的立場。

而呈堂證據中包括:
(1) Police Video
(2) CCTV Video
(3) Open source Video (公眾平台/媒體的直播片段)

法官曾問到呈堂片段中是否未能拍攝到各被告參與情況,只能依靠警方當時搜獲的裝備及被告逃避警方追截的片段來證明,控方確認。

由於控辯雙方仍有大量事情雙討,因此於明天11月17日0930同庭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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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前女高級督察(今年五月離職)
潘資深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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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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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開庭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張子傑()15173,主問完畢;辯方開始盤問。

10:17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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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開庭

傳召第四證人(PW4)3439
偵緝警員陳廣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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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4/14]

A1: A2:A3: A4:
A5: A6: A7: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8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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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開庭
傳召第五證人王國偉()高級督察14628,他是當天拘捕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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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4/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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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開庭

辯方開始盤問第八證人(PW8)指揮官Justin Shave,現已是高級指揮官,是有關當日拘捕A3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