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第四被告方盤問//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時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第四被告方盤問//
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時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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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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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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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7/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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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D4律師繼續盤問PW1
1156 休庭
1222 開庭
1323 休庭,1445續審
1456 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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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庭上花絮,付國豪質疑辯方律師提問方式,法官解釋普通法與大陸法分別
辯4 : 你是否同意他當時是洩氣的語調
付:不同意,我很好奇辯方律師總想向一個固定的方向走。我想律師妳的意思是他言下之意是HOW DARE YOU,但也可以理解成Finally I can beat you now, I congratulation you .男子甲什麼心情說,我無法給肯定答案,我只能從字面意思祝賀,理解他在諷刺我。
官:付先生,你質疑律師單方向問題,提問方式。我想解釋一下,證人清楚問題的話請盡力作答,如果不清楚,法庭會介入。你看到我們陽光司法,很多人監督,受到人民和媒體監測,有錄音無法做假,我們執行的是普通法,是和世界接軌的。不是調查式,是訟辯式,所以辯方有權就當事人說法與你對峙,有些時候會令證人證詞更堅固,有時會令證人看來不可信不可靠,時間用多了,但公義並存。希望你理解。
付:很抱歉,剛才我用詞有點重
辯4 :付先生不要緊,我希望你持平告訴我當時情況,不需要太多猜測我問你的意圖。集中在問題本身,很多情節影片中看得到,我在片中看到的情況,得出的理論,問你是否同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裁定D2書面召認及會面紀錄為正式證明
(詳情後補)
沒有中段陳詞。
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續審,第4被告與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
就D2的特別事項,引述「在醫學上於錄取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當天,即2019年8月19日,D2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能否明白及知悉警方使用的警戒詞給他置身警誡下的權利。」
由於案件未審完,法官只會交代D2的證物可否作呈堂,現階段不會交代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錄口供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而被告亦有表示明白及知道。控方有傳召神經科醫生上庭作供,並拒絕接受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控方指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記住警方的36個字警誡供詞。探員沒有供稱D2有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但被告有就通知書表示明白及理解。
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曾提出不想作供的要求。第一份會面紀錄中,結尾D2有講「今日嘅會面我無嘢講喇」,警方有問題想續問,但被告稱「無野講」,會面紀錄因而完結。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有先天性疾病,法庭應考慮在案發時疾病有沒有發作,而且疾病有否影響被告的行為的動機、能否令被告的責任減少。
辯方指,王醫生對被告的診斷為被告受長期病患影響,記憶力會相繼受影響。辯方不接納控方專家蔡醫生,指出他沒有為被告作親身檢驗,蔡醫生認為一年後的檢驗對評核2019年8月19日,即錄取會面紀錄當時的狀態是無意思的。辯方認為被告並不明白警戒供詞,即使被告說出「我冇嘢講」,也不代表她了解自己的行為。
法官覆問辯方律師,補充提到王醫生的醫生報告中,焦點不在2019年8月19日被告的表現,沒有評論被告的筆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另外法官有補充王醫生明知要上庭作供卻消毁了10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但七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卻有保留着。王醫生當時的解釋是已將現場記錄輸入在報告中,因「唔夠位」而消毁筆記。
經考慮相關證詞、文件、錄像、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專家意見、及後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述陳詞,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的議題,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下證明有關書面召認和錄影會面記錄是在D2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當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導致法官要行使酌情權已剔除有關會面記錄。因此有關D2的4項證物,包括書面召認及會面記錄正式成為證物。
—————————————————
另外,D4立場有變:由「是否行駛公民逮捕權防止罪案發生」改為「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裁定D2書面召認及會面紀錄為正式證明
(詳情後補)
沒有中段陳詞。
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續審,第4被告與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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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D2的特別事項,引述「在醫學上於錄取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當天,即2019年8月19日,D2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能否明白及知悉警方使用的警戒詞給他置身警誡下的權利。」
由於案件未審完,法官只會交代D2的證物可否作呈堂,現階段不會交代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錄口供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而被告亦有表示明白及知道。控方有傳召神經科醫生上庭作供,並拒絕接受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控方指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記住警方的36個字警誡供詞。探員沒有供稱D2有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但被告有就通知書表示明白及理解。
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曾提出不想作供的要求。第一份會面紀錄中,結尾D2有講「今日嘅會面我無嘢講喇」,警方有問題想續問,但被告稱「無野講」,會面紀錄因而完結。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有先天性疾病,法庭應考慮在案發時疾病有沒有發作,而且疾病有否影響被告的行為的動機、能否令被告的責任減少。
辯方指,王醫生對被告的診斷為被告受長期病患影響,記憶力會相繼受影響。辯方不接納控方專家蔡醫生,指出他沒有為被告作親身檢驗,蔡醫生認為一年後的檢驗對評核2019年8月19日,即錄取會面紀錄當時的狀態是無意思的。辯方認為被告並不明白警戒供詞,即使被告說出「我冇嘢講」,也不代表她了解自己的行為。
法官覆問辯方律師,補充提到王醫生的醫生報告中,焦點不在2019年8月19日被告的表現,沒有評論被告的筆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另外法官有補充王醫生明知要上庭作供卻消毁了10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但七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卻有保留着。王醫生當時的解釋是已將現場記錄輸入在報告中,因「唔夠位」而消毁筆記。
經考慮相關證詞、文件、錄像、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專家意見、及後控辯雙方的書面及口述陳詞,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的議題,法官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準則下證明有關書面召認和錄影會面記錄是在D2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當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導致法官要行使酌情權已剔除有關會面記錄。因此有關D2的4項證物,包括書面召認及會面記錄正式成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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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D4立場有變:由「是否行駛公民逮捕權防止罪案發生」改為「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
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殺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界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原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辦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徵狀,而apple watch 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悔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2/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0940 開庭
1425退庭
所有辯方律師完成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時進行控方結案陳詞以及跟進其餘事項。D1-3繼續還押,D4繼續保釋。
(按:D2多次提出身體不適要求去醫院,但法官只怒睥D2,並沒有理會其要求。休庭後,D2指一直有發燒、頭暈、頭痛、手腳冰冷、手震等徵狀,法官稱:「既然被告『聲稱』有以上病徵,唯有批准D2辯方律師完成陳詞後讓D2離開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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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結案陳詞內容
(按:官在律師開始陳詞前稱認為各辯方律師的書面陳詞有20-40%證據無提到。)
D1
陳詞概括而言就是「沒有暴動,獨自行事」
辯方律師認為要考慮的事項為當天2349分開始有沒有發生暴動,以及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律師指當天的不是暴動,而暴力事件也只屬AOABH程度,襲擊時間是2019年8月14日00:08,而D1已就第5項控罪認罪。
1)考慮23:49-00:08有沒有暴動發生。
控方指暴動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由PW1付国豪被放置於行李車上開始,第二階段由付被現場人士由T行段拉至G行段的牆開始。
辯方律師認為暴力事件在00:09,當張超雄和郭家麒到場阻止時,暴力事件已被殺停。縛手腳的行為只是防止付離開,而除褲的行動只屬欺凌性質。官稱欺凌沒有法律定義。
23:49-00:08期間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當時只有一個人受傷,無磚頭橫飛,無警察界入。事情發生時還有很多路人在G走道附近,反映事件並未影響他們。另外,郭家麒和張超雄曾嘗試降溫,叫大家唔好行私刑,雖然未能即時停止現場人士的行動,但如他們的制止,能預測00:09後暴力行動會繼續。
PW1在受襲期間曾露出笑容,並舉起兩隻拇指,接受訪問。律師認為若PW1當時真的感到害怕,應該是無法接受訪問的。官稱不能定格某幾個畫面。
當時有大量記者在非常近距離拍照,他們並沒有感到危險,故此暴力程度未算高。官以戰地記者為例指有記者不能代表不危險。
2)考慮23:49-00:08 D1有沒有參與暴動。
參與暴動的原素包含共同目的,而共同行為並非代表他們是一夥人、並非等於有共同目的。每人對pw1的想法也不同,有的人不滿他是「間諜」、有的不滿他有代表撐警的衣物。一夥人基於兩個原則:a)他們是有協議的 b)他們的行為是有預見性的,即行動時能預計其他人後續的行為。D1穿灰色褸,持美國旗,辨認度高,去機場的目的是為宣揚理念。D1見PW1是中國人,繼而襲擊他,獨自行事,而非夥同。
PW1無受嚴重傷害,沒有留院,沒有永久傷害至不能做某些工作,事件並未嚴重干擾事主舒適和健康,案件無可能歸為嚴重傷害。
D2
書面陳詞的重點在希望官考慮D2的病情。另外,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2就是D2當事人。
D3
1)辦認方面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3就是D3當事人。上衣並無特別徵狀,而apple watch 也很普遍。
2)共同目的方面
D3本身在人群外圍,pw1被襲時,D3並不在人群的核心範圍內。
D4
1)辨認方面
機場閉路電視和D4住宅閉路電視的清晰度低,D4的衣物也無獨特。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截圖標記的D4就是D4當事人。律師稱呼控方標記的D4為男A。
2)男A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方面
2019年8月13日23:30-23:49期間有非法集結,但男A無參與。控方指稱男A參與非集的行為是他曾傳遞一包索帶,以及縛住pw1防止他離開。
然而男A對pw1曾作出3次保護,有做出截停現場人士的手勢,呼「唔好打」、「唔好射眼」,阻住他人做定名行為,而自己也沒有做定名行為。
官提及男A曾向PW1搜身及問PW1的身份,當PW1的身份被發現時說道「i congratulation you」,質疑律師這是否「見義勇為的人會做的事」。律師指當時有很多其他人也在問PW1的身份;而男A曾叫群眾冷靜,認為男A不會恭喜PW1被禁錮,而他多次保護PW1,PW1卻說「just beat me」,令男A之前做的保護功虧一簣,違背他想大家冷靜的意願,可見「i congratulation you」是悔氣說話。
官問101a條文中,阻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中是否包括查問和搜身。律師稱可以包括,視乎情況。雖然以往無案例,但在法律原則下是視乎情況進行合理武力。
男A有作出阻止PW1離開的行為。律師稱當時環境不容許男A帶他走,因為當PW1稍有動作時,其他人隨即就會有動作。若PW1想走,其他人便有機會襲擊他。因此男A阻止PW1走是為了阻止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律師稱是pw1先有做挑釁行為,才導致其他人有所行動。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開始,才引發後來一連串事件。官稱挑撥性行為並無法律定義,不牽涉道德判斷,而且後來即使pw1被發現有撐警衣物,也並非穿著該件衣服到機場,不算挑釁。律師重申挑釁行為是指PW1影現場人士的大頭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