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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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預計審訊兩天。

背景:被控於20199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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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就第二及第三控罪有關承認事實事項要處理。

14:30開
辯方開始盤問 PW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PW2 PW3證人作供完畢。

明天將傳召另一證人。

13/10 9:30待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68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2]

#(19)
#審訊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9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B

據了解,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引述 明報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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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較早前已承認第一控罪;第二及第三控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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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APW1,警員BPW2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所以要
17/12 早上9:30 第八號法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2]
👤梁(16) #1118觀塘

控罪:
(1)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本案D1已認罪,於9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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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開庭時,突然提出新增的補充證據,亦有3位新增的控方證人就證物的完整/連貫性舉證,要求法庭重新排期……控方指,由於被告面對的控罪是「串謀」性質,而且指控她與D1串謀犯罪,所以在舉證時需要證明D1在本案的角色。

控方指,在D1被捕時身上撿的手提電話提取的whatsapp信息中相信D1與D2在案發前一天曾經用whatsapp交談。內容牽涉到如何用酒精加醋產生有毒物質,施加到警務人員身上。

但是,控方至今仍未能成功破解D2的手提電話及擷取whatsapp通訊記錄,而辯方亦不承認D2就是與D1 whatsapp對話的帳戶管有人。因此需要電訊商協助,查驗sim card以確認D2手機的電話號碼、索取通訊紀錄,從而證明D2就是該帳號的管有人。

🎗辯方會爭議被告的現場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口供、錄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反對上述證供呈堂

總結,控方認為公平起見應該將本案押後4星期,讓辯方檢視新證據(如有)後再考慮答辯意向

屈麗雯裁判官質疑,控方應該一早就知D2電話無法被破解,為何現在才考慮與電訊營運商尋求協助案發至今已經一年,為何現在認為,因控方的人為疏忽而重新排期做法不理想,浪費法庭時間。

--------------------------
本案押後至2020年 12月7日 14:30再提堂,明天原定的審訊取消。法庭指示控辯雙方在下次提堂3天前向法庭存檔控方證人、證物列表及承認事實,並交代遇到的困難(如有)、調查進度。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不認罪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至154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21將軍澳 #審訊 [2/2]

陳(20)

控罪:
(1)、(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警員16011及(2)高級警員50854

是日審訊:
被告人作供完成,不再傳召其他證人。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今天傳召專家證人

開庭
仍有頗多公眾旁聽席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2/1 (#0902將軍澳 )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原本為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曾修訂)

傳票,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第17條。

專家證人警司吳長春(音)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兩點
預期被告會出庭自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2/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早上已宣布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將軍澳 #審訊 [3/1]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傳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19年9月2日0148 時在將軍澳寶順路下行人隧道近及唐德街交界處,沒有合法權限下管有一支雷射筆。


被告完成作供,亦不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完成辯方案情。

控辯雙方已作出結案陳詞,暫時休庭以待商討裁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