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
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唉心情唔好,今日覆核申請詳情遲d先出😪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政府總部外,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8日,林子勤裁判官判處答辯人3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2星期),而6月19日的刑期覆核 (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 亦被林官駁回,被告維持原判,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20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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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① 2星期即時監禁並非恰當的判刑,原審裁判官沒有全盤考慮答辯人行為的罪責
②低估控罪嚴重性,即使原審裁判刑口頭上有提及要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最終判刑沒有反映有關情況,判刑原則性錯誤及明顯過輕,建議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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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結果: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8個月,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7個月即時監禁
唉心情唔好,今日覆核申請詳情遲d先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
👨⚖️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
🎗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
📎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
🤦♂️最後,上訴庭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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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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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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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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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訴庭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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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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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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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今日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辯護
--------------------------
🟡開庭,願手足平安🙏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今日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辯護
--------------------------
🟡開庭,願手足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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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
👤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答辯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中所定之非法集結而被檢控。於2020年6月24日,林希維裁判官判處答辯人9星期即時監禁 (認罪後減至6星期),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350
🛑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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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今日沒有出庭應訊,根據出入境紀錄,他在今年8月31日從機場離開香港後一直未有回港。
申請人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7月17日已經去信通知答辯人會覆核本案,並已排期進行聆訊,而當時答辯人正在服刑(7月21日才刑滿出獄),所以一定知悉有覆核申請。而答辯人在8月中旬委託律師一星期後離開香港,沒有再給予代表律師任何指示,是他自願而刻意地不出庭應訊,因此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覆核,不會對他不公平。
👨⚖️法庭准許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覆核聆訊。
聆訊進行中,播緊片,一陣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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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07:10至07:38(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
📌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7點無考慮,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手套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HCAL 2945/2019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暴力程度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
📌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共同目的,錯誤地將答辯人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的示威者
--------------------------
🛑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8個月即時監禁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袁 (36) #0701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7
播放片段,申請方指出在片段中顯示,警方人數遠遠低於示威者。有人吹奏樂器,有節奏地敲打欄杆,嘗試鼓動在場人士情緒。現場有社工向舉住紅旗的警方講「克制情緒唔好挑動市民」有人手持自製盾牌,而答辯人與其他示威者彎腰似乎想加固/處理鐵馬,並將三角鐵馬推前,尖端指向警方。
07:10至07:38(答辯人被拘捕)
時序:超過100人叫口號對峙>示威者組織鐵馬推向警方>警方上前驅散>示威者掟雜物>答辯人被捕
--------------------------
📌申請人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7點無考慮,以致量刑過輕:
①集結規模龐大,示威者人數遠多於警方(幾十人),對公眾秩序構成嚴重威脅
②集結為時不短,對峙時間多於半小時
③從裝束可見,有自製盾牌、頭盔、手套顯然有一定程度預謀
④蒙面阻礙警方識別身份,互相鼓勵進行更激進行為……HCAL 2945/2019
⑤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重覆的警告
⑥暴力程度高,原審裁判官只提到本案無人受傷,但無考慮現場人士不斷掟雜物,暴力程度類近暴動
⑦集結發生在重要幹道(夏愨道),對公眾構成嚴重不便
--------------------------
📌此外,申請方認為原審裁判官並無充分地考慮所有犯罪情節,亦無恰當地衡量答辯人的個人行為,犯下兩個原則性錯誤。
①忽略非法集結示威者共同目的,錯誤地將答辯人與其他人的行為分割。
②原審裁判官指答辯人無證據顯示煽動、帶領、安排。但忽視答辯人的行為本身就有相當鼓動性。例如站在前排積極參與搬動鐵馬,叫喊侮辱性說話,支持同樣用暴力的示威者
--------------------------
🛑覆核結果:
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改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1/3至10個月,考慮答辯人而服刑6星期而且是刑期覆核,給予進一步扣減
🛑改判答辯人8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速報 批准保譯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又兩星期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速報 批准保譯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6科大 #提堂
👤陳(21)
控罪:傷人
背景:3月30日早上被警方登門拘捕,被指涉嫌於去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論壇與他人發生碰撞,被控涉嫌傷人。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6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 - - - - - - - - - - - - - - -
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 - - - - - - - - - - - - - - -
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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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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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Tele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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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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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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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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