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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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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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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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 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 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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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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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D2:廖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D2:廖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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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
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
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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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3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被告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3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被告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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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包括一名專家證人,和呈交專家報告。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對專家報告無爭議,只有補充問題,和爭議雷射筆的用途和被告的意圖,預計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開庭前三日呈交同意案情,被告轉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包括一名專家證人,和呈交專家報告。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對專家報告無爭議,只有補充問題,和爭議雷射筆的用途和被告的意圖,預計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開庭前三日呈交同意案情,被告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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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為早幾日收到控方文件,其中警員編號和警車車輛編號被遮蓋,辯方想申請索取原文。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被告轉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為早幾日收到控方文件,其中警員編號和警車車輛編號被遮蓋,辯方想申請索取原文。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被告轉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19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罪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至31/12再度提訊,要求控方考慮,控方沒反對。
辯方亦申請將報到時間由逢每週1次改為2週1次,讓被告有更多時間準備為期5天的考試。裁判官否決申請,被告需繼續現有時間報到。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再度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19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罪
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至31/12再度提訊,要求控方考慮,控方沒反對。
辯方亦申請將報到時間由逢每週1次改為2週1次,讓被告有更多時間準備為期5天的考試。裁判官否決申請,被告需繼續現有時間報到。
押後至2020年12月31日再度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陳(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陳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陳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陳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陳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官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陳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官拒絕。
📌法官裁決
法官認為陳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陳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陳(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陳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陳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陳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陳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官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陳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官拒絕。
📌法官裁決
法官認為陳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陳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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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 - - - - - - - - - - - - - - -
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 - - - - - - - - - - - - - - -
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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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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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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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葵涌
程(23)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在2019年11月2日,在葵涌德士古道57至65號地下外,保管一罐噴漆、一把鎚仔、一瓶天拿水、4塊布及一個打火機,意圖損壞他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0月1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以本地話進行一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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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D1:鄧(16) D2:蔡(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D1:鄧(16) D2:蔡(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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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
‼️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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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合併案件
#1110荃灣
D1 潘(16)
D2 謝(19)
D3 麥(16)
D4 * (15)
D5 胡(19)
D6 邱(20)
D7 文(26)
法庭發出命令,禁止以任何形式披露D4 的身份。
控罪:
(1) 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D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 D1-7: 參與非法集結
(4)-(10) D1-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806深水埗
方仲賢
控罪及案情: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貴林街交界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藏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貴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羅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可能有變)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806深水埗
方仲賢
控罪及案情: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貴林街交界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藏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貴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羅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可能有變)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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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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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