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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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
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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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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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及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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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黃 D2: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案情換取撤回控罪。
案情
2020年2月12日,一個無通知警方的遊行以黃大仙富山邨作起點進行,有200人參加,反對將該處診所作為接受武肺病人地方,有人堵路阻塞行車線。晚上約10時,有防暴掃蕩驅散示威者;13日0時,有示威者包括D1、D2在富山邨外被截停,搜查後發現D1黃色急救背心後、D2背囊內同有1關閉的對講機。2人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拘捕後,於警誡下保持沉默,後拒絕警方保釋而釋放。
法庭命令2被告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扣除。
✅被告獲撤銷控罪。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13鑽石山 #提堂
👥D1:黃 D2:唐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20年2月13日,鑽石山富山邨富信樓外,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同地,無牌而管有1部對講機。
控方申請簽保守行為,辯方同意案情換取撤回控罪。
案情
2020年2月12日,一個無通知警方的遊行以黃大仙富山邨作起點進行,有200人參加,反對將該處診所作為接受武肺病人地方,有人堵路阻塞行車線。晚上約10時,有防暴掃蕩驅散示威者;13日0時,有示威者包括D1、D2在富山邨外被截停,搜查後發現D1黃色急救背心後、D2背囊內同有1關閉的對講機。2人以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拘捕後,於警誡下保持沉默,後拒絕警方保釋而釋放。
法庭命令2被告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元,於擔保金扣除。
✅被告獲撤銷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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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其中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控方表示調查有新進展:
(1)警方於9月5日拘捕1名賴姓男子;本案被告與此名男子及鹽田12港人之一*,到深水埗找尋電子零件製作引爆裝置。
(2)偷渡往中國的3名人士,與本案有關,現於鹽田扣押所。
(3)於10月12日粉嶺裁判法院作第一次聆訊、以無牌管有火器罪名控告的1名鍾姓女子,亦與此案有關。該女子不獲保釋。
(4)於10月1日被捕的1名吳姓男子,控罪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正擔保等候調查。
*控方指稱本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人到深水埗購買零件,辯方後指出被告當時受警方不公平對待。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研究合併、落實律政司意見及等候調查;繼續有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譴責控方於押後10星期後仍有「新進展」,表示押後期間曾2次去信,不獲回覆;再次索取押後「相當不理想」。關於新拘捕人的資訊,控方於上次提堂隻字不提,辯方甚至不知道檢控立場及基礎。
被告已還押7個月,新拘捕人中部分人士可獲保釋,有個別人士潛逃被告對完全無影響。控方一味將相關連案件交給法庭,但從未論證其嚴重性、關連性;估計調查時間十分長,代表律師直言不知控方上次申請押後的「樂觀從何而來」,為被告申請保釋。
🧷控方回應:警方「可能有收過」相關信件,但因案件「尚在調查中」,未能答實辯方所要求的依賴證供,曾致電辯方作簡短答覆。辯方反駁指從未收到這電話,徐官批評控方對「電話由邊個打、打畀邊個」,完全沒有記錄;詢問鍾姓女子罪名與本案的關連。
辯方覆:於鍾姓女子處搜出的無牌槍械,預計涉及一個以槍械彈藥襲擊警務人員的計劃,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犯罪集團引伸。該女子亦被懷疑協助3名潛逃人士偷渡。
徐官詢問控方有何基礎,肯定案件於6星期後可落實罪名及確定合併。控方再重複案情,強調發展複雜,希望於是次押後期間能解決問題。
==============
徐官考慮新證供及本案背景後批准控方押後,仍然拒絕被告擔保。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1日5日1430,於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20200421秀茂坪 #提堂
👤蔡(20)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另一案件 #1208灣仔 各被告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其中3名被告在鹽田扣押所扣查中)
(2)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被控於2020年4月21日,在觀塘秀茂坪邨一單位內,管有約150張兒童色情照片及7段影片。
📌控方表示調查有新進展:
(1)警方於9月5日拘捕1名賴姓男子;本案被告與此名男子及鹽田12港人之一*,到深水埗找尋電子零件製作引爆裝置。
(2)偷渡往中國的3名人士,與本案有關,現於鹽田扣押所。
(3)於10月12日粉嶺裁判法院作第一次聆訊、以無牌管有火器罪名控告的1名鍾姓女子,亦與此案有關。該女子不獲保釋。
(4)於10月1日被捕的1名吳姓男子,控罪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正擔保等候調查。
*控方指稱本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人到深水埗購買零件,辯方後指出被告當時受警方不公平對待。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研究合併、落實律政司意見及等候調查;繼續有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譴責控方於押後10星期後仍有「新進展」,表示押後期間曾2次去信,不獲回覆;再次索取押後「相當不理想」。關於新拘捕人的資訊,控方於上次提堂隻字不提,辯方甚至不知道檢控立場及基礎。
被告已還押7個月,新拘捕人中部分人士可獲保釋,有個別人士潛逃被告對完全無影響。控方一味將相關連案件交給法庭,但從未論證其嚴重性、關連性;估計調查時間十分長,代表律師直言不知控方上次申請押後的「樂觀從何而來」,為被告申請保釋。
🧷控方回應:警方「可能有收過」相關信件,但因案件「尚在調查中」,未能答實辯方所要求的依賴證供,曾致電辯方作簡短答覆。辯方反駁指從未收到這電話,徐官批評控方對「電話由邊個打、打畀邊個」,完全沒有記錄;詢問鍾姓女子罪名與本案的關連。
辯方覆:於鍾姓女子處搜出的無牌槍械,預計涉及一個以槍械彈藥襲擊警務人員的計劃,有理由相信是由同一個犯罪集團引伸。該女子亦被懷疑協助3名潛逃人士偷渡。
徐官詢問控方有何基礎,肯定案件於6星期後可落實罪名及確定合併。控方再重複案情,強調發展複雜,希望於是次押後期間能解決問題。
==============
徐官考慮新證供及本案背景後批准控方押後,仍然拒絕被告擔保。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1日5日1430,於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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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20200611西貢
盧(23)🛑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018
❌❌保釋申請第4次被拒❌❌
案件於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一般,不時望向旁聽席)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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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還有3名未滿16歲手足已於九龍城法院少年庭處理過,其中1名是十月尾才拘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71
控方申請押後,因文件頗多以及需時索取意見
控方證人超過10名,當時被告有帽及口罩,需依賴CCTV片段,有15個鏡頭約500分鐘❗️
其中3名被告家的CCTV約200分鐘❗️
逃走路線CCTV有20個鏡頭1000分鐘❗️
各被告電話仍然檢查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堂
⭐️以下2案合併⭐️
劉(17)
劉(16)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還有3名未滿16歲手足已於九龍城法院少年庭處理過,其中1名是十月尾才拘捕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371
控方申請押後,因文件頗多以及需時索取意見
控方證人超過10名,當時被告有帽及口罩,需依賴CCTV片段,有15個鏡頭約500分鐘❗️
其中3名被告家的CCTV約200分鐘❗️
逃走路線CCTV有20個鏡頭1000分鐘❗️
各被告電話仍然檢查中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Tele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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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4-15)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4-15)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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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曾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提堂
曾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
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告不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告不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速報:被告更改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1531休庭至1346 法庭需時處理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5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13將軍澳
(補充:五庭為細庭,只有5個位)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4
❌不認罪❌
0933辯方要15分鐘與控方商討審訊事宜以節省時間,休庭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將軍澳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不認罪❌
控方主要傳召pw…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將軍澳
李(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案情:2019年11月13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真樓地下外公眾地方,被警員搜出一把電槍,屬於一個能夠產生4,000伏特電脈衝的裝置。
(摘自蘋果日報)
背景:2019年11月11日的三罷行動持續多天,警方於11月13日在將軍澳截查被告,搜獲一把電槍。被告於2020年5月26日首次提堂,於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以$1000保釋外出。
❌不認罪❌
控方主要傳召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