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好,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控方申請押後,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處理轉介文件。
(注:工程巴精神不好,有和旁聽席人士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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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更改擔保條件,控方不反對:
宵禁時間改為23:00-0700。
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被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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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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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聶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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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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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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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毀壞
(即刑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毀壞
(即刑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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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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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1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1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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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處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處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判刑#少年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表現良好,有悔意,建議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判刑#少年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表現良好,有悔意,建議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