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休庭,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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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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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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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明天10:00 續審。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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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明天10:0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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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續審,12月4日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4/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因辯方大律師再次發燒,需要檢測而未能出庭,故暫定明天0930繼續
惟最後決定有待1630法庭決定
———————————————
案件暫訂在11月24日續審,12月4日進行裁決(可能有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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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完成陳詞 案件將於 11月3日 下午1430 於屯門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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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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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PC2213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審訊進度:
PW1 截停被告的便裝警員完成作供
PW2 負責案件的軍裝警員完成作供
PW3 處理證物的PC2213完成作供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檢驗雷射筆的「專家」證人作供
⚠️為免欠缺誠信的控方證人作出串供等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對手足不利,控方證人的供詞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一併發放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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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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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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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的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的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前覆核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由於今天的辯方律師不是正式審訊時的代表律師,承認事實被法官駁回,並要求在審訊兩天前呈上。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觀察,會提及王中誠(譯音)的相關案件
案件沒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亦沒有影片呈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9日 11:0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審前覆核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被控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
——————
由於今天的辯方律師不是正式審訊時的代表律師,承認事實被法官駁回,並要求在審訊兩天前呈上。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警員的觀察,會提及王中誠(譯音)的相關案件
案件沒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亦沒有影片呈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3月9日 11:00 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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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以上為前一位直播員紀錄。
以下為新紀錄:
控方匿名證人「X」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堵路,控方證人X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X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控方證人當時手執警棍,追捕其間,被追男子「跌低」,控方證人X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X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辯方將呈上醫療報告,屯門醫院醫生同意出庭作證,但控方可能不盤問,因此醫生可能不用上庭。
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X時,X表示不記得打中被告頭部左邊。
律師指X身高173cm,被告只有156cm身高及100磅體重,X回應指不清楚。
律師指X無須用到當日武力制服被告,X表示不同意。
X將被告制服後交予第二證人警員8235,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8235當時見到被告在機動部隊制服在地下,之後有搜身,在被告腰帶上找到繫著的「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連套 」
搜身發現「無物品會傷害到我」,搜身後供詞「無任何危險物品」。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該些物品不似刀般危險。
警員8235當時知道被告頭破血流,但仍帶返同其他被捕人一起等候送往警署,8235無帶被告人到警長處,亦無告知警長被告頭破血流。
22:30上車返警署,22:40到警署,23:54 被告見值日官,無作出特別要求。其間警員以數張紙巾幫被告止血「處理傷勢」。其後到最終2019年10月8日凌晨01:48時才由其他同事送被告睇醫生。
🌚辯方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02:10 警員8235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24947(屯門警區),枱面點算,24947影相,證物相中無P7號呈堂證物藍色醫用口罩,警員8235指藍色口罩從被告身上檢取,但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證人。而在證物相中,並無該藍色口罩。
警員24947當晚一共處理10人證物,2:10被告是第一個,他聲稱每處理一個,鎖在鐵櫃2樓,但無鎖證物紀錄,亦無處理證物櫃鎖匙紀錄。4:55 處理最後一袋證物,紀錄口供上述説為「陳樂文」即被告名字的物品,名字資料錯誤。警員24947 8:36收工,10月8 20:00再開工,其後從2樓取走10袋證物到12樓交給警員11698,證物放於辦公室房中地上約一個小時後交給另一同事處理,其間有行出行入,關上房門但無鎖。
共三天審訊,明早11月2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1007屯門 #審訊 [1/3]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井財街政府服務大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惡法生效第三日正值重陽節,全港各區包括屯門均有大批市民繼續上街抗爭。
———————————————
❌被告不認罪❌
法庭批准一名隸屬特警隊的控方證人之匿名令、在屏風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的申請。
以上為前一位直播員紀錄。
以下為新紀錄:
控方匿名證人「X」1998加入警隊,2017年現晉升為警長,現年42歲。
2019年10月7日,晚上2158 在中型單層巴小巴型警車接獲行動通知,示意車頭方向堵路,控方證人X從車尾逃生門第一個跳落車,看到「有班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服並蒙面在行人路上跑向自己方向,控方證人當時身處馬路,與行人路中間隔有圍欄。控方證人X跨欄上行人路,發現人數多,叫「警察、咪走」,隨後一路追著一名男子到政府服務大樓車站外,控方證人當時手執警棍,追捕其間,被追男子「跌低」,控方證人X衝上前,用右手以警棍打男子,即被告,控方證人聲稱意圖擊向被告的身體及手部,聲稱糾纏間,有幾下打手同身體不成功,相信打到頭。
辯方律師指出當被告倒下,被告跌低面向天,訓地下,背囊在地,雙手無物件。律師指出被告已即時舉起雙掌,而控方證人X雙腳站在被告向小腿旁,說:「為咩呀年輕人」,然後舉高警棍,被告叫「唔好打」,但控方證人以警棍攻擊被告。其後被告因而要做開腦手術。
辯方將呈上醫療報告,屯門醫院醫生同意出庭作證,但控方可能不盤問,因此醫生可能不用上庭。
辯方大律師盤問控方證人X時,X表示不記得打中被告頭部左邊。
律師指X身高173cm,被告只有156cm身高及100磅體重,X回應指不清楚。
律師指X無須用到當日武力制服被告,X表示不同意。
X將被告制服後交予第二證人警員8235,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8235當時見到被告在機動部隊制服在地下,之後有搜身,在被告腰帶上找到繫著的「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連套 」
搜身發現「無物品會傷害到我」,搜身後供詞「無任何危險物品」。在辯方大律師盤問下,同意該些物品不似刀般危險。
警員8235當時知道被告頭破血流,但仍帶返同其他被捕人一起等候送往警署,8235無帶被告人到警長處,亦無告知警長被告頭破血流。
22:30上車返警署,22:40到警署,23:54 被告見值日官,無作出特別要求。其間警員以數張紙巾幫被告止血「處理傷勢」。其後到最終2019年10月8日凌晨01:48時才由其他同事送被告睇醫生。
🌚辯方質疑證物處理混亂🌚
02:10 警員8235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24947(屯門警區),枱面點算,24947影相,證物相中無P7號呈堂證物藍色醫用口罩,警員8235指藍色口罩從被告身上檢取,但辯方認為證物不屬於證人。而在證物相中,並無該藍色口罩。
警員24947當晚一共處理10人證物,2:10被告是第一個,他聲稱每處理一個,鎖在鐵櫃2樓,但無鎖證物紀錄,亦無處理證物櫃鎖匙紀錄。4:55 處理最後一袋證物,紀錄口供上述説為「陳樂文」即被告名字的物品,名字資料錯誤。警員24947 8:36收工,10月8 20:00再開工,其後從2樓取走10袋證物到12樓交給警員11698,證物放於辦公室房中地上約一個小時後交給另一同事處理,其間有行出行入,關上房門但無鎖。
共三天審訊,明早11月26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提堂
👤羅
控罪
(1)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決定以原有控罪檢控。
辯方表示昨從警方處收到約2GB的錄像,再申請押後4星期處理證據。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
✅期間被告毋須條件繼續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提堂
👤羅
控罪
(1)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決定以原有控罪檢控。
辯方表示昨從警方處收到約2GB的錄像,再申請押後4星期處理證據。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
✅期間被告毋須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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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提堂
👤羅
控罪
(1)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決定以原有控罪檢控。
辯方表示昨從警方處收到約2GB的錄像,再申請押後4星期處理證據。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
✅期間被告毋須條件繼續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21元朗 #提堂
👤羅
控罪
(1)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決定以原有控罪檢控。
辯方表示昨從警方處收到約2GB的錄像,再申請押後4星期處理證據。
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
✅期間被告毋須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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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裁決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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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
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王證瑜裁判官
魏,梁 #裁決(#2020021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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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指出已解釋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故不會再提及。
簡短裁決理由:
王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2位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本案物品。
王官認為PW1-4的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王官指出控方未能在以下數點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2位被告是否因知道被跟蹤而放下紙袋?
·案發時現場無其他人士經過,無證據指2位被告會把本案物品交予他人。
·無證據指案發前至後有示威及暴力衝突。
·2位被告在放下紙袋前一直是向前行和聊天,無證據指他們會使用物品攻擊別人。
王官認為雖然2位被告的紙袋及背包內的物品可疑,但在有上述疑點下,他認為控方未能在本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2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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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紙袋物品充公,背包物品歸還被告,其他證物歸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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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審訊內容後補,感謝各位旁聽人士到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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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林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認罪‼️
法官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內容,判監禁3星期,即時還押。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5屯門 #襲警 #判刑
林
控罪: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認罪‼️
法官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內容,判監禁3星期,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