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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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5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10.10
202010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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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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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鍾(33)🛑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831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於8月14日判處監禁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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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陳(35) #提訊 (#0914淘大 普通襲擊 非法禁錮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1102元朗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2) #提訊 (#0901東涌 刑事毀壞 串謀侮辱國旗 串謀縱火 縱火)
👥張,陳,羅(17-30)🛑張,陳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 (#0921元朗 非法集結 3項刑事毀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法禁錮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黎,趙(17-19) #提訊 (#1127馬鞍山 2項管有爆炸品 無牌管有彈藥)
👤沈(19) #提訊 (#1103旺角 縱火 暴動 蒙面)
👥劉,曾,曾(21-5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拒捕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杜(22) #續審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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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4:30
👤梁(17) #續審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8 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郭(71) #審訊 (#0929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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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林,楊(20) #答辯 (#1113九龍城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14:30
👥謝,梁,謝,許,吳(19-26) #答辯 (#1111九龍城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傅,林,袁,* #續審 (#1027黃埔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張天雁裁判官
🕤09:30
👤呂(19) #審訊 (#102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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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潘,謝,麥,*,胡,邱,文(15-26) #提堂 (#1110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非法集結 7項蒙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蔡耀昌,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梁耀忠,張文光,郭永健,梁錦威,趙恩來,麥海華,鄒幸彤 #提堂 (#2020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李卓人,何俊仁,蔡耀昌,陳皓桓,尹兆堅,梁耀忠,張文光...共23人 #提堂 (#20200604維園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蔡(30) #審訊 (#111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3樓21庭 ( 少 年 庭 )
👨🏻‍⚖️彭亮廷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3) 🔥#判刑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13) 🔥#判刑 (#110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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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林,賴,吳,何,雷(17-33) #提堂 (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5項蒙面)
👤林(18) #提堂 (#20200221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王(37) #審訊 (#1026觀塘 襲警 未能出示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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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廖(41)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襲警;於7月10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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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曾(42) #審訊 (#20200321元朗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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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00
👤#續審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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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天賜,阮嘉欣(21-46) 管有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 #1113柴灣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內庭已滿,請庭外人士耐心等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速報:兩項罪名成立‼️

否定索取感化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押後2星期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還押候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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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教導所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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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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