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是日傳召 PW1 及 PW2
控辯雙方均完成盤問。
為免審訊內容外流,本案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是日傳召 PW1 及 PW2
控辯雙方均完成盤問。
為免審訊內容外流,本案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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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3 PW4作供完畢,主要就證物處理方面作供。
休庭5分鐘,之後傳召PW5。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3 PW4作供完畢,主要就證物處理方面作供。
休庭5分鐘,之後傳召P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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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2/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PW5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押後至12月1日0930同庭續審,辯方需於11月2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中段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今處理中段陳詞
即將開庭
旁聽席仍有大量坐位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今處理中段陳詞
即將開庭
旁聽席仍有大量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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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辯方指出證物鏈有真空,官表示關注。
由於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法官先休庭15分鐘看陳詞。10點後再開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辯方指出證物鏈有真空,官表示關注。
由於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法官先休庭15分鐘看陳詞。10點後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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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控方已經將證據呈堂,辯方大律師中段陳詞,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交予陪審員考慮,較後階段。
被告選擇作供。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開庭
控方已經將證據呈堂,辯方大律師中段陳詞,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交予陪審員考慮,較後階段。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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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作供中
早休時間,裁判官開會
休庭,12點繼續。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作供中
早休時間,裁判官開會
休庭,12點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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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宣判。
期間原條件保釋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續審[3/2]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430同庭宣判。
期間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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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後補詳情🙆🏻♂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
傳召PW1偵輯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
PW1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2019年10月27日任深水埗反黑組,當日以便裝當值,身上配有委任證,印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戰術背心
約1720,從通訊機收到有關示威人士在哪裡的消息,便跟隨大隊(深水埗第二梯隊,部分穿著防暴裝,其他同為偵輯警員穿著與PW1類近服飾及配有裝備)乘車前往該區域。
PW1與其他人一同於露明道落車,見到一大班穿黑衣的人,相信是示威人士,部分手持武器(遠處望似係棍狀物體)往品蘭街方向跑,PW1與其他人便追上去。
約1732,追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一大堆約4,50個穿黑衫黑褲的人在行人路上跑, 由於路面較窄,便塞在那裡。
(主控讓PW1睇證物P2第4-7幅相)
PW1從相中指出黑衣人跑的方向,並指出有圍欄在行人路邊一直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
在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由於路面收窄,而跑到該處的黑衣人太多,所以塞住了。其中一個右手攞住鐵筆,對著PW1上至下地揮舞。
(主控當時錯誤指出該揮動鐵筆人士是男子,張官提出證人只說了「一個」,未知是否男子,其後PW1澄清是一名男子,辯方對此不爭議為被告人,下稱D)
當時D配戴黑帽,有面巾,雙手各一隻黑手袖,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揹著一個用黑色防水套套著的背囊,腳穿啡色牛皮膠貼著的鞋,雙手有藍色手套。
PW1聲稱當時D揮動鐵筆時與其距離約0.5米至1米,中間沒有人阻隔,視野清晰,該藍色鐵筆約長35cm。PW1身邊有幾位便裝及軍裝警員,而D身邊有一大堆黑衣人。
主控著PW1示範如何揮動,PW1模擬右手拿著鐵筆正面揮動,由上而下。
PW1續稱由於D揮舞鐵筆時後退一步,所以打不到他,聲稱D向其揮動約3-4下。及後,由於有其他警員協助,PW1捉住其右手,以制止D向PW1繼續揮舞,並制服在地上。由於D曾揮舞鐵筆,故即時用膠索帶綑綁其雙手。
主控展示鐵筆,並呈堂為證物P15
當時PW1並無受傷,而D後腦有少少擦損。
後把被告連同鐵筆押解到紅磡警署,並於抵達後,帶同D一同向報案室值日官報告事件。D並沒有提出要求/投訴
約2119-2124,帶D到搜身室搜身,並不爭議搜出物品為證物相簿中之物
1. 2. 防水套套住的背囊
3. cap帽(當時戴著)
4. 面巾(當時戴著)
5. 手袖(當時戴著)
6. 手套(當時戴著)
7. 鉗(在背囊中),呈堂為P16
......
20. 手提電話(被告穿2條褲,在入面果條嘅右前褲袋搵到)
(主控播放片段,約2分鐘)
主控問PW1,片段中見唔見到自己
PW1回答「應該見到」
(張官向證人指出,「應該」好似有唔肯定的感覺,如唔肯定請答「唔肯定」)
PW1後稱見到,並在片段中指出自己。
(然而,在那條模糊的片段中有2名相似服飾身型的警員,故多次重看片段,以確認身份)
在片段中,PW1表示睇唔到D在哪裡。PW1形容當時D揮動鐵筆位置是在行人路靠牆。
至此,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背景:PW1由2014年開始任職,至今7年
辯:對落口供,拘捕均很有經驗?
PW1:係
辯:清楚被告控罪?
PW1:係
辯:請講出
PW1: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
(直播員按:旁聽席一遍嘩然,因為全錯,請看上面提及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
辯:由拘捕到落口供至處理好證物,與被告相處幾耐?
PW1:約6小時
PW1後指出由於D的行為明顯是企圖襲擊,所以印象深刻。
辯:3份會面紀錄都冇以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情節
辯:記事冊冇寫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及被告人向其揮動鐵筆
辯:點解冇以企圖襲警來進行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但有同案件主管講
辯:你聲稱被告動作好明顯,所以印象深刻,但咁多次機會,都唔以企圖襲警作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
張官:唔明
PW1:因為當時冇受傷
辯:證人你聲稱有其他現場警員協助,有幾多個,分別幾多係軍裝,幾多係便裝
PW1:約4個,唔肯定有幾多名是軍裝幾多名是便裝
辯:其他人如何制服被告
PW1:留意唔到,唔太有留意佢地動作
辯:證人你聲稱距離只有0.5-1米,所以中間與被告人發生咩事會清楚見到?
PW1:係
辯:但見唔到其他人對被告做左啲咩?
PW1:禁住佢手腳,但太多隻手分唔到邊個打邊個
辯:在你距離被告人0.5-1米的情況下,除左揮動鐵筆,有冇其他事發生過
PW1:冇
辯方向PW1指出鐵筆是拘捕完被告喺被告身邊地下執番黎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冇向PW1揮動鐵筆3,4下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並無手持鐵筆
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
==========
控方覆問
控:揮動呢樣嘢有冇落會面紀錄
PW1:有,歸納埋喺管有工具度
張官:而家先變做鉗?果陣有冇講鉗?
PW1:冇講
(直播員又按:主控將鐵筆講成警棍已2,3次,張官著主控小心陳述,以免混淆)
張官就著部分不明白事情,讓PW1澄清:
片段中睇到自己,但睇唔到被告人?
PW1:係
片段中睇唔睇到邊度截停被告人?
PW1:睇到
關注點在於揮動果幾下,影片有冇見到?
PW1:影片見唔到被告人揮動鐵筆果幾下
點解?
PW1:唔知點解畫面影唔到
動作由上而下,幅度大,畫面見到你,但點解影片見唔到(揮動果幾下)?
PW1:唔清楚
主控再覆問:喺片段中身一次見到自己,被告已經揮動左?
PW1:已經揮動
(此時,張官未能肯定何謂「第一次」,及表示不滿主控並沒有提供片段截圖,片段亦不清楚,認為主控有責任提供截圖,協助法庭)
(直播員再再按:張官已經在庭上看該片段約十次,甚至更多,仍難以辨認PW1位置)
再繼續重覆播片段,PW1指出約32:16已經把被告拍左埋牆。
張官希望了解拍牆前的動作
(再再再再再x N 播片)
睇完多次片段後,只見到有人揮動警棍
控:片段睇唔睇到揮動鐵筆
PW1:睇唔到
覆問完成,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傳召PW2 偵輯警員1076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原訂明天審訊期取消。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
#襲警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後補詳情🙆🏻♂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承認事實
=========
傳召PW1偵輯警員17781 何天佑(音同)
PW1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2019年10月27日任深水埗反黑組,當日以便裝當值,身上配有委任證,印有「警察」字樣的頭盔及戰術背心
約1720,從通訊機收到有關示威人士在哪裡的消息,便跟隨大隊(深水埗第二梯隊,部分穿著防暴裝,其他同為偵輯警員穿著與PW1類近服飾及配有裝備)乘車前往該區域。
PW1與其他人一同於露明道落車,見到一大班穿黑衣的人,相信是示威人士,部分手持武器(遠處望似係棍狀物體)往品蘭街方向跑,PW1與其他人便追上去。
約1732,追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一大堆約4,50個穿黑衫黑褲的人在行人路上跑, 由於路面較窄,便塞在那裡。
(主控讓PW1睇證物P2第4-7幅相)
PW1從相中指出黑衣人跑的方向,並指出有圍欄在行人路邊一直到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
在品蘭街與界限街交界,由於路面收窄,而跑到該處的黑衣人太多,所以塞住了。其中一個右手攞住鐵筆,對著PW1上至下地揮舞。
(主控當時錯誤指出該揮動鐵筆人士是男子,張官提出證人只說了「一個」,未知是否男子,其後PW1澄清是一名男子,辯方對此不爭議為被告人,下稱D)
當時D配戴黑帽,有面巾,雙手各一隻黑手袖,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揹著一個用黑色防水套套著的背囊,腳穿啡色牛皮膠貼著的鞋,雙手有藍色手套。
PW1聲稱當時D揮動鐵筆時與其距離約0.5米至1米,中間沒有人阻隔,視野清晰,該藍色鐵筆約長35cm。PW1身邊有幾位便裝及軍裝警員,而D身邊有一大堆黑衣人。
主控著PW1示範如何揮動,PW1模擬右手拿著鐵筆正面揮動,由上而下。
PW1續稱由於D揮舞鐵筆時後退一步,所以打不到他,聲稱D向其揮動約3-4下。及後,由於有其他警員協助,PW1捉住其右手,以制止D向PW1繼續揮舞,並制服在地上。由於D曾揮舞鐵筆,故即時用膠索帶綑綁其雙手。
主控展示鐵筆,並呈堂為證物P15
當時PW1並無受傷,而D後腦有少少擦損。
後把被告連同鐵筆押解到紅磡警署,並於抵達後,帶同D一同向報案室值日官報告事件。D並沒有提出要求/投訴
約2119-2124,帶D到搜身室搜身,並不爭議搜出物品為證物相簿中之物
1. 2. 防水套套住的背囊
3. cap帽(當時戴著)
4. 面巾(當時戴著)
5. 手袖(當時戴著)
6. 手套(當時戴著)
7. 鉗(在背囊中),呈堂為P16
......
20. 手提電話(被告穿2條褲,在入面果條嘅右前褲袋搵到)
(主控播放片段,約2分鐘)
主控問PW1,片段中見唔見到自己
PW1回答「應該見到」
(張官向證人指出,「應該」好似有唔肯定的感覺,如唔肯定請答「唔肯定」)
PW1後稱見到,並在片段中指出自己。
(然而,在那條模糊的片段中有2名相似服飾身型的警員,故多次重看片段,以確認身份)
在片段中,PW1表示睇唔到D在哪裡。PW1形容當時D揮動鐵筆位置是在行人路靠牆。
至此,主問完畢
========
辯方盤問
背景:PW1由2014年開始任職,至今7年
辯:對落口供,拘捕均很有經驗?
PW1:係
辯:清楚被告控罪?
PW1:係
辯:請講出
PW1:非法集結,蒙面,管有攻擊性武器,襲擊警務人員
(直播員按:旁聽席一遍嘩然,因為全錯,請看上面提及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
辯:由拘捕到落口供至處理好證物,與被告相處幾耐?
PW1:約6小時
PW1後指出由於D的行為明顯是企圖襲擊,所以印象深刻。
辯:3份會面紀錄都冇以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情節
辯:記事冊冇寫被告人因企圖襲警而拘捕?
PW1:有提及被告人向其揮動鐵筆
辯:點解冇以企圖襲警來進行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但有同案件主管講
辯:你聲稱被告動作好明顯,所以印象深刻,但咁多次機會,都唔以企圖襲警作會面紀錄?
PW1:果刻覺得冇需要
張官:唔明
PW1:因為當時冇受傷
辯:證人你聲稱有其他現場警員協助,有幾多個,分別幾多係軍裝,幾多係便裝
PW1:約4個,唔肯定有幾多名是軍裝幾多名是便裝
辯:其他人如何制服被告
PW1:留意唔到,唔太有留意佢地動作
辯:證人你聲稱距離只有0.5-1米,所以中間與被告人發生咩事會清楚見到?
PW1:係
辯:但見唔到其他人對被告做左啲咩?
PW1:禁住佢手腳,但太多隻手分唔到邊個打邊個
辯:在你距離被告人0.5-1米的情況下,除左揮動鐵筆,有冇其他事發生過
PW1:冇
辯方向PW1指出鐵筆是拘捕完被告喺被告身邊地下執番黎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冇向PW1揮動鐵筆3,4下
PW1:不同意
指出被告人並無手持鐵筆
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
==========
控方覆問
控:揮動呢樣嘢有冇落會面紀錄
PW1:有,歸納埋喺管有工具度
張官:而家先變做鉗?果陣有冇講鉗?
PW1:冇講
(直播員又按:主控將鐵筆講成警棍已2,3次,張官著主控小心陳述,以免混淆)
張官就著部分不明白事情,讓PW1澄清:
片段中睇到自己,但睇唔到被告人?
PW1:係
片段中睇唔睇到邊度截停被告人?
PW1:睇到
關注點在於揮動果幾下,影片有冇見到?
PW1:影片見唔到被告人揮動鐵筆果幾下
點解?
PW1:唔知點解畫面影唔到
動作由上而下,幅度大,畫面見到你,但點解影片見唔到(揮動果幾下)?
PW1:唔清楚
主控再覆問:喺片段中身一次見到自己,被告已經揮動左?
PW1:已經揮動
(此時,張官未能肯定何謂「第一次」,及表示不滿主控並沒有提供片段截圖,片段亦不清楚,認為主控有責任提供截圖,協助法庭)
(直播員再再按:張官已經在庭上看該片段約十次,甚至更多,仍難以辨認PW1位置)
再繼續重覆播片段,PW1指出約32:16已經把被告拍左埋牆。
張官希望了解拍牆前的動作
(再再再再再x N 播片)
睇完多次片段後,只見到有人揮動警棍
控:片段睇唔睇到揮動鐵筆
PW1:睇唔到
覆問完成,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後控辯雙方同意不傳召PW2 偵輯警員10768。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作結案陳詞,辯方須於2021年1月4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原訂明天審訊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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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1/2]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1
1. 一幅九龍城區地圖,呈堂為P1
2. 於2019年10月29日由警員拍攝案發一帶照片共15張,呈堂為P2(1-15)
3. 一段on.cc於2019年10月27日所拍攝的視頻光碟,呈堂為P3
4. 於2019年10月27日拍攝被告及物品照片共21張,呈堂為P4(1-21)
5. 上述證物P3…
#張天雁裁判官
#1027九龍城 #審訊[1/2]
林(20)
控罪一:企圖襲警
控罪二: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答辯:不認罪❗️
承認事實1
1. 一幅九龍城區地圖,呈堂為P1
2. 於2019年10月29日由警員拍攝案發一帶照片共15張,呈堂為P2(1-15)
3. 一段on.cc於2019年10月27日所拍攝的視頻光碟,呈堂為P3
4. 於2019年10月27日拍攝被告及物品照片共21張,呈堂為P4(1-21)
5. 上述證物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