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3)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3)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辯方表示已取得3項報告:
1. 感化官報告
2. 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3. 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首兩項報告均建議為被告頒下 照顧及保護兒童令。原因如下:
1. 被告沒有過往定罪紀錄
2. 有父母及學校支持
3. 在社會活動中顯示為inactive role 跟隨者角色
第三項報告則顯示被告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表示事件發生在於被告認識一位朋友而由該朋友連同裝備帶到示威現場。然,今已與該朋友斷絕聯絡。
彭亮廷裁判官表示上訴庭案例 SWS (案件編號:CAAR1/2020)對其有約束力,年紀輕是一個求情因素,而非唯一因素,除更生外,亦要平衡其餘3項量刑約束。而報告內容只作參考,法庭有最終決定權。
直播員按:
該4項量刑因素包括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辯方回應,被告已被困3星期,其每日反思,認識到自己行為之不當,期望能好好讀書,令父母引以為傲。以上其實已令其餘的量刑因素得以彰顯。希望法庭能採納首兩項報告建議。
彭亮廷裁判官需時考慮,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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