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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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0815元朗

劉(58)🛑已還押2天

控罪:刑事恐嚇(*)

背景: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
今庭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會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而控方又不接納被告只承認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法官指出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而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馬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但被告不應為雙方律師的失誤付上代價。

法官指出重點:被告在上述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律師的失誤,難道被告要因律師的失誤而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

控方回應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最多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扣減25%刑期。辯方表示在稍後時間細閱上述案例再作回應。(小插曲:由於控方律師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作準備,所以辯方未能即時回應,法官指出他與控方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舉出施君龍於2005年在高等法院重審入境事務大樓縱火一案,指出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官表示在考慮到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法官表示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唯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你合適判刑。而他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以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律師指出被告在案發當日的情緒不佳,當時他因與家人有爭執,看見社會事件,及與同事有政見衝突而影響心情。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亦是警告,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而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上述行為,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而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律師指出被告希望「警告」警員的行為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他對警員需長時間工作亦感同情。

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律師指出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除了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外,亦指出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律師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考慮本案嚴重性較低,而被告亦有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律師最後指出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本案的行為只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唯使用了錯誤方法表達想法,有悔意,被告已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已隱去被告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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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庭上被告申請以原有條件擔保,唯被法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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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控罪原屬企圖縱火的交替控罪,由於被告承認刑事恐嚇,因此控方將會不提證供起訴企圖縱火的控罪,並且不會把控罪交予法庭傳檔。背景

企圖縱火的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元朗警署的鐵閘,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按:手足的精神狀態一般
💛感謝眾旁聽師聲援,庭內滿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