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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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言論不代表本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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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D2:曾(17)
D3: * (15)
D4:鄒(54)
D5: *(14)
D6:林(17)
D7:黃(18)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看cctv證物本月15日才收到,索取更多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相同條件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2000元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證人,即店員
。禁足於新都會廣場(除非轉乘交通工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申請押後繼續調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晚上9時至翌晨6時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仍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保釋條件被捕。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 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已隱藏部分被告及其有關資訊🌟

D1:蔡
D2:廖
D3:14歲手足

控罪及答辯意向:

(1)非法集結 [D1, D2]
於19年9月24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不認罪D2認罪‼️

(2) 非法集結 [D1, D3]
於19年9月24日至25日於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D3不認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於19年9月24日在彌敦道與水渠道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於同日同地交界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及1把萬用刀
不認罪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不認罪

——————————————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警員證人,包括一名負責檢驗鐳射筆的警員,控方也會依賴現場所拍攝的片段,總長47分鐘,也會以截圖形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合共會傳召三位證人(D1傳召2個;D2傳召1個)

預計審訊需時4天

D1申請在有條件下豁免禁足令獲批(於法律代表陪同下可踏足禁足令範圍)
其餘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押後至2021年2月22至2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古思堯(74)

被告今日無人代表,自行答辯。

處理事項
(1)羅官詢問被告是否曾寄一疊文件到法庭,被告指無。
(2)羅官指有人寄一封關於氣功的信到法庭,希望法庭轉交被告;做影印留檔後,該信會發還被告。
(3)控方修改控罪並要求答辯,被告無反對。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被告否認控罪:「法官閣下,我係故意侮辱國旗嘅,我唔認罪。」

==============

控方預計傳召6名證人,提供大概半小時的錄影會面記錄,有招認;被告不傳召證人,將自行抗辯。他在庭上呈上一份醫療報告,指自己將在明年1月7日做直腸線癌手術,從本年開始已一直做電療,但估計自己的狀態適宜上庭。(「我所做嘅嘢,閉路電視影得清清楚楚,我都唔想嘥證人時間……根據以往我坐十次八次監嘅經驗,應該好快就可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7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預審期2天。
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36號銀行中心廣場外,管有1支黑色戰術筆(14cm)、1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證物
P1 相簿(1-9)
P2 地圖
P3 直播片段截圖冊(1-3)
P4 (記錄暫缺 致歉!)
P5 戰術筆1支
P6 摺刀1把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編號及名暫缺)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7 經PW1標記的地圖

案發當晚(2020年1月24日晚),PW1小隊收到通知,得悉彌敦道近山東街有非法集結。小隊到場時,分別有2-30名示威者分佈於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交界;驅散後,數十黑衣人及疑似記者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穿梭,由彌敦道近奶路臣街行人路,往旺角站E2出口逃跑。當時被告面戴藍色外科口罩,穿黑色連帽衛衣,胸前有4隻白色字體,著黑色皮鞋。

PW1相信被告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有關,故用手捉住其上衣,將他截停,帶到奶路臣街近彌敦道銀行中心外搜查;期間發現被告左邊褲耳掛著1支黑色類似原子筆,經調查發現筆由金屬製造,筆頭有金屬撞針突出,為警方定義的「戰術筆」(即有特別用途,包括擊破玻璃及傷人)。

檢取戰術筆後,PW1自行保管,回警署後沒有再檢視。劉官查看相關證物,發現筆可寫字,較重,並表示不知如何調出「撞針」;PW1覆「不清楚」,也無試過擺弄撞針。當時,PW1還在被告右邊褲耳發現1串鎖匙,當中有1個黑色的金屬物體,後知是1把合上的摺刀;檢取後,由PW1親自保管。他曾打開摺刀,但沒有注意刀鋒的情況;庭上查看證物後,他形容其刀鋒鋒利。凌晨3時45分,PW1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2項藏有攻擊性武器。

庭上,PW1從證物P1的相簿中,辨認出被告人的口罩、身形、戰術筆及摺刀;在P2地圖上標出驅散時自己的位置、被告人跑動的路線。


辯方盤問

🧷衣著易辨認 仍算black bloc
PW1確認,被告當時身上衣服有「無上菩提」4字,不常見,容易辨認;後有圓形圖案,覆蓋大半背部,但PW1無為意。他表示知道「black bloc」的定義,即「全身黑色,使人難以辨認」,但在盤問時認為,被告當天衣著亦算「black bloc」。

📌2段對話未有記錄
PW1大概於2332時到達旺角站,第一眼看見被告和截停被告的間隔,在幾秒之內。辯方指出PW1口供紙(分別於1月26日及5月7日錄下)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有記載的2段對話:(1)PW1曾問被告「去邊」,被告沒有回答;(2)PW1問被告「做咩」,被告答「同朋友食完嘢」。PW1未能解釋為何不把這些對話記下,辯方質疑他是否真記得對話內容。

🧷關於被告行走路線
就證物P7的地圖,辯方提議,被告是沿彌敦道山東街向太子方向跑向旺角站E2,而不是向PW1所稱的油麻地方向。被告不同意。

📌摺刀位置無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於口供紙上,PW1以「左前褲耳」形容戰術筆的位置,而描述用行山扣扣住的鎖匙扣(連摺刀)時,只寫「右邊褲耳」。換言之,PW1沒有對鎖匙扣及行山扣的位置作出任何文字記錄,是單憑記憶,憶述它們位於褲子右前方。PW1同意。

📌被告表現合作 拘捕僅因形跡可疑
PW1同意,被告全程與警察合作;以自己眼見,沒有叫任何挑釁警察的口號、沒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被告沒有和其他人集結。然而,PW1並不同意自己是純靠推斷,以非法集結為由拘捕被告;他重申當日旺角區有人參與非法集結,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多會在遭驅散時四散,被告在人群中急速左閃右避,「形跡可疑」,使自己有理由相信他與較早前的非法集結事件有關。

PW1最後同意自己沒有見到被告嘗試拿出筆或刀、嘗試用它們作非法意圖。


控方覆問

PW1澄清,在拘捕被告一刻,被告沒有動作顯示其想使用筆及刀,自己未能證明被告的意圖。


PW1作供完畢。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1230 已休庭15分鐘,現再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包括一名專家證人,和呈交專家報告。

辯方不會傳召證人,對專家報告無爭議,只有補充問題,和爭議雷射筆的用途和被告的意圖,預計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開庭前三日呈交同意案情,被告轉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31深水埗

張 (2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因為早幾日收到控方文件,其中警員編號和警車車輛編號被遮蓋,辯方想申請索取原文。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被告轉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