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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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1521 PW1 警員10112 李衛康(音) 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雙方沒有中斷陳詞。

1525 休庭

1535 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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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W1 作供完畢

押後至12月30日作口頭陳詞,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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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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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同日1030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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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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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對各控罪均不認罪❗️❗️

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民陣發起於1430起步的遊行獲發不反對通知書

2. 同日約1643警員B於案發地拘捕D1,罪名為「刑事損壞」及「拒捕」

3. 在D1身上搜出硬鴨嘴帽,並交予偵輯警員9487

4. 同日1643 警長C於案發地拘捕D2

5. 警長58327 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2,並搜出以下物品:
一、黑色帽
二、黑色外套
三、灰色衞衣
四、灰色內衣
五、長褲
六、腰包

6. 同日於案發地拘捕D3,罪名為「阻差辦公」

7. 警員14369於北角警署內搜查D3,並檢獲以下物品
一、藍色背包
二、samsung電話(內有2張sim卡,1張記憶卡)
三、黑色短褲(在背包內)
四、灰色xx(我聽唔切主控的急口令內容)
五、黑色短袖衫(身穿)
六、黑色長褲(身穿)
七、黑色波鞋(身穿)

8. 警員對上述證物拍攝照片共18張,相片反映真實情況

9. 警員傷勢照,證物相,被告衣著相,均沒有被整修,修改
(遺漏較多,真係讀得太快)

10. 案發地cctv被儲存下來,當中沒有整修,修改

11. 警員C,E,F到醫院接受治療

12. 同意xx連鎖性(我聽唔切阿!!!)

13. D1-3 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各被告對承認事實表示同意,承認事實成為證物P24

控方有10位證人,首6位需要屏風,證人7,8,9為處理證物證人,證人7是處理D1證物,證人8,9處理D2證物。證人10是3位警員的醫生,正商討醫療報告能否以65b呈遞法庭。

控方有可能新增1名證人(案發地HSBC經理),以講述案發前的店舖狀況,或不須傳召,視乎辯方需否盤問。

D1將爭議證物鏈,即警方聲稱在其身上搵到的物品

D3將呈遞其醫療報告,控方不爭議

案件押後至同日稍後時間,以讓裁判官處理其他案件,屏風問題,及醫療報告呈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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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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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警長c,e,f及D3報告的醫療報告以65b方式呈堂。

現正盤問警長A

午休至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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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灣仔 #審訊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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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盤問警長A,控方需時檢視證據,再作覆問

明早0930同地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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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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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盤問警員B

早休至11點50分再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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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甫開庭,D2律師申請重召PW3,因於周末得到新的網上影片。控方反對,因不能無了期重召,一有新證據便重召這做法不妥當,這使案件沒完沒了。裁判官接納有關證據為新近得到(於盤問完成後才得到),更重要的是與案情有關聯,裁判官批准重召PW3,PW3須明天再上庭就辯方新得到片段作供。

1247 PW4已完成作供

下午將傳召PW5

案件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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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1灣仔 #審訊[3/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5已完成作供
PW6已完成作供

明天將處理重召PW3,其餘證人PW7,8,9之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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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