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並依賴被告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應辯方要求傳召4名證人接受辯方盤問。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並依賴被告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應辯方要求傳召4名證人接受辯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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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
[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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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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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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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及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完畢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4]
羅 (20)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區永樑。
控方傳召2證人,另外有4証人是應辯方要求,有受害人及被告醫療報告,有2段片段播,有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但辯方有爭議(以交替程序處理),另被告聽力問題需庭上即時傳譯員。
被告不認罪❌
PW1 總警司33449區永樑及PW2警員17025劉志威(同音)作供完畢
明天不早於0945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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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
#1113上水
劉,陳(16-17)🛑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從控方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
#0720荃灣
盧(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
(按:3位手足精神不錯)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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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上水
劉,陳(16-17)🛑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辯方申請最後一次押後,因為他們上星期從控方收到片段,需要時間處理。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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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荃灣
盧(27)🛑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辯方申請把案件押後,因為他們仍然與控方商討案件事實及確立控罪。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最後一次提訊,及後會把案件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審判。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予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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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3位手足精神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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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揚言不會判處非囚禁式的刑罰。押後以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揚言不會判處非囚禁式的刑罰。押後以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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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11月17日詳細裁決
👉審訊重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
#0915銅鑼灣 #裁決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開場對白
由於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予其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比重。
📌之後一輪重覆控方案情。
✏️案件中辯方反對被告被捕時口頭招認及之後在警署補錄口供呈堂,主要爭議是在口頭招認時滿面胡椒噴霧及沒有助聽器,而警署補錄口供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
✏️本案襲警另一關鍵是被告與PW1拉扯胡椒噴霧時雙雙倒地,PW1右膝向前落地,之後繼續在地上糾纏亦令至面部曾緊貼地面,PW1將被告交PW2拘捕後發覺膝頭及耳後受傷流血,但沒有證據指證是受被告所傷害,而PW1作供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糾纏時被告沒打或踢他及傷勢也是不是被告打所造成。
📌官評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可靠
庭上裁判官指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出對控方證人證供質疑作解說,並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警員(PW1-PW5)之證供
1. 受襲擊PW1否認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官相信PW1 手持胡椒噴霧時全心關注前方,唔關注幾多人包圍被告是合情合理
2. PW1制服被告時情況混亂,所以未能詳細形容制服情況,要他在10多20秒發生的事像鏡重播記錄不切實際
3. 官說庭上播放片段見到有警員持警棍是垂直,基本上沒有揮動,就算慢鏡播放,只見一個警員用棍向下拍打,但本席看不見打什麼,所以沒證據是打被告。而PW5也作供説過只見到打橫掃撥警棍作戒備。
4.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到C出口就很多人同PW1說只見到三四人不符,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角度較眼睛闊所以多人入鏡
5. 銅鑼灣C出口對落樓層沒有正式形容詞,所以PW2記事簿記錄同證供有分岐一點也不出奇
6. PW2感覺現場環境危險所以比了口頭招認之後在警署才保錄口供合理
7. 被告庭上曾經示範戴上證物耳機,但本席發現耳機要在左側面才見到,但辯方律師呈上之畫面截圖不清,不能支持被告被捕後沒有佩戴助聽器
裁判官又特意指出辯方律師在盤問拘捕被告之PW2時沒有(1)反對PW2說法指在地鐵C出口地下樓層同被告戴回助聽器及清洗眼睛(2)質詢PW2問被告是否睇醫生是因被捕時流鼻涕眼淚還是有其他傷勢
PW3-PW5之作供大致與現場環境及其他供詞相符,而辯方律師也沒有確切批評,所以法庭也相信各人誠實可信可靠。
📌官評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之作供誇張失實及謊話連篇。
1. 被告初說耳邊隱約聽到「道歉」二字,於是就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但之後說法講成「道歉先至肯比水我洗眼」,供詞前後並不一致。
2. 被告盤問下同意唔清楚誰說「道歉」亦都唔知說這句話嘅人是否同佢講,但自己卻對號入座,講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
3. 證人說補錄口供到差唔多簽名時母親才被帶入接見室,但警方呈上之羈留通知書(Pol.153)發出時間是21:23,簽收時間是21:33,補錄口供由21:45至22:42。辯方律師從來沒有爭議以上時間準確性。反而被告說21:40才見到母親前後矛盾。
4. 被告庭上作供說PW2單獨同他説認罪可以減三份一刑期,甚至判感化、社會服務等,自己覺得輕判對未來前途有影響,故在口供簽名。本席認為被告如有此想法,更不應在補錄口供簽名。
5. 被告庭上作供多次指證人PW2利誘認罪,但控方其中一次盤問被告指PW2從來沒有說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就要認,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刑期...」被告即時卻回答「是」,雖然辯方律師其後補問被告再答是聽錯咗,本席對被告一是答有一時答冇,一時話單獨同佢講,一時又話在佢與母親面前講,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6. 被告之醫療報告顯示28小時後才接受檢查,本官認為傷勢輕微(席上沒有説出報告傷勢,但審訊第三天有詳盡說出報告結果有以下傷勢:前額多處瘀傷、頸部擦傷、左右膊擦傷,右手中指泛紅腫脹、x-Ray顯示左邊第七及八節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與聲稱被十警察大力揮棍毆打造成傷勢不符,而事發後28小時就醫之報告也不確定傷勢是何時造成。
7. 被告作供說是在銅鑼灣C出口打算一直向灣仔方向西行,但本席多次翻看呈堂閉路電視及辯方之截圖發現被告是有向東行移動。
📌官評辯方證人DW1作供誇張失實,也不吻合被告證供
1. 作供指與被告有三到五米距離中間沒有人牆,不吻合被告之證供被大量警察包圍
2. 證人作供見到被告被四名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好大力咁打頭,當時被告站著,半彎身用手擋頭,同被告作供說在地上被人用棍毆打不一致。
3. 法庭認為被告醫療報告傷勢輕微,同DW1作供説親眼見到四警察揸住警棍由上而下喵頭打十下並不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亦都相信被告口頭招認同補錄口供是自願下作出,反之辯方所有證人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
✏️雖然受襲證人在法庭上盤問下同意被告沒打他也認為傷勢不是被告直接打他所造成。但法官引用案例強調就算暴力如何輕微亦可以構成襲警控罪,就算雙方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根據物理學力量透過物件轉移傳遞原理,被告當時透過雙手拉扯受害人手中胡椒噴霧罐作為傳播媒介將力量加諸在受害人身上,最後導致他跌倒受傷,是刻意襲擊符合了毆打定義,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立即命令庭警押被告入犯人欄,其間被告因一度同傳譯員分隔而無得獲得即時傳譯。(事實上裁判官在個幾鐘內高速宣讀裁決,一直都無等過被告或傳譯員,相信被告都好難完全接收晒啲。)
裁判官先問辯方是否仍未刑21歲,確認未滿21歲後再問辯方是否需報告。辯方回答「係」之後deadair一段時間,裁判官再追問下辯方律師建議拎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又deadair一段時間後辯方建議拎背景報告。
最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將於12月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辯方提出將證物中的助聽器歸還給被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裁決助理器在上訴期完結後歸還給被告,其餘證物法庭存檔。
(按:鄭官嘅作風不嬲都好出名,反而今日辯方律師表現仲令我震驚...)
👉審訊重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
#0915銅鑼灣 #裁決
羅(20)❇️聽障人士需助聽器及傳譯員在旁即場覆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開場對白
由於被告沒有刑事案底,法庭予其可信性高,犯罪傾向性較低比重。
📌之後一輪重覆控方案情。
✏️案件中辯方反對被告被捕時口頭招認及之後在警署補錄口供呈堂,主要爭議是在口頭招認時滿面胡椒噴霧及沒有助聽器,而警署補錄口供是在威迫利誘下作出。
✏️本案襲警另一關鍵是被告與PW1拉扯胡椒噴霧時雙雙倒地,PW1右膝向前落地,之後繼續在地上糾纏亦令至面部曾緊貼地面,PW1將被告交PW2拘捕後發覺膝頭及耳後受傷流血,但沒有證據指證是受被告所傷害,而PW1作供表示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糾纏時被告沒打或踢他及傷勢也是不是被告打所造成。
📌官評控方證人誠實,可信可靠
庭上裁判官指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出對控方證人證供質疑作解說,並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警員(PW1-PW5)之證供
1. 受襲擊PW1否認好多警員包圍被告,官相信PW1 手持胡椒噴霧時全心關注前方,唔關注幾多人包圍被告是合情合理
2. PW1制服被告時情況混亂,所以未能詳細形容制服情況,要他在10多20秒發生的事像鏡重播記錄不切實際
3. 官說庭上播放片段見到有警員持警棍是垂直,基本上沒有揮動,就算慢鏡播放,只見一個警員用棍向下拍打,但本席看不見打什麼,所以沒證據是打被告。而PW5也作供説過只見到打橫掃撥警棍作戒備。
4. 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見到C出口就很多人同PW1說只見到三四人不符,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角度較眼睛闊所以多人入鏡
5. 銅鑼灣C出口對落樓層沒有正式形容詞,所以PW2記事簿記錄同證供有分岐一點也不出奇
6. PW2感覺現場環境危險所以比了口頭招認之後在警署才保錄口供合理
7. 被告庭上曾經示範戴上證物耳機,但本席發現耳機要在左側面才見到,但辯方律師呈上之畫面截圖不清,不能支持被告被捕後沒有佩戴助聽器
裁判官又特意指出辯方律師在盤問拘捕被告之PW2時沒有(1)反對PW2說法指在地鐵C出口地下樓層同被告戴回助聽器及清洗眼睛(2)質詢PW2問被告是否睇醫生是因被捕時流鼻涕眼淚還是有其他傷勢
PW3-PW5之作供大致與現場環境及其他供詞相符,而辯方律師也沒有確切批評,所以法庭也相信各人誠實可信可靠。
📌官評被告作供不可信、不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之作供誇張失實及謊話連篇。
1. 被告初說耳邊隱約聽到「道歉」二字,於是就說「對唔住,我一時衝動...」,但之後說法講成「道歉先至肯比水我洗眼」,供詞前後並不一致。
2. 被告盤問下同意唔清楚誰說「道歉」亦都唔知說這句話嘅人是否同佢講,但自己卻對號入座,講出「對唔住,我一時衝動...」
3. 證人說補錄口供到差唔多簽名時母親才被帶入接見室,但警方呈上之羈留通知書(Pol.153)發出時間是21:23,簽收時間是21:33,補錄口供由21:45至22:42。辯方律師從來沒有爭議以上時間準確性。反而被告說21:40才見到母親前後矛盾。
4. 被告庭上作供說PW2單獨同他説認罪可以減三份一刑期,甚至判感化、社會服務等,自己覺得輕判對未來前途有影響,故在口供簽名。本席認為被告如有此想法,更不應在補錄口供簽名。
5. 被告庭上作供多次指證人PW2利誘認罪,但控方其中一次盤問被告指PW2從來沒有說過「男人大丈夫做錯事就要認,認罪可以扣減三份一刑期...」被告即時卻回答「是」,雖然辯方律師其後補問被告再答是聽錯咗,本席對被告一是答有一時答冇,一時話單獨同佢講,一時又話在佢與母親面前講,認為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6. 被告之醫療報告顯示28小時後才接受檢查,本官認為傷勢輕微(席上沒有説出報告傷勢,但審訊第三天有詳盡說出報告結果有以下傷勢:前額多處瘀傷、頸部擦傷、左右膊擦傷,右手中指泛紅腫脹、x-Ray顯示左邊第七及八節肋骨骨折,右邊第10條肋骨移位),與聲稱被十警察大力揮棍毆打造成傷勢不符,而事發後28小時就醫之報告也不確定傷勢是何時造成。
7. 被告作供說是在銅鑼灣C出口打算一直向灣仔方向西行,但本席多次翻看呈堂閉路電視及辯方之截圖發現被告是有向東行移動。
📌官評辯方證人DW1作供誇張失實,也不吻合被告證供
1. 作供指與被告有三到五米距離中間沒有人牆,不吻合被告之證供被大量警察包圍
2. 證人作供見到被告被四名警察用警棍由上而下好大力咁打頭,當時被告站著,半彎身用手擋頭,同被告作供說在地上被人用棍毆打不一致。
3. 法庭認為被告醫療報告傷勢輕微,同DW1作供説親眼見到四警察揸住警棍由上而下喵頭打十下並不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全盤接納所有控方證人證供亦都相信被告口頭招認同補錄口供是自願下作出,反之辯方所有證人口供不可信不可靠,法庭拒絕接納。
✏️雖然受襲證人在法庭上盤問下同意被告沒打他也認為傷勢不是被告直接打他所造成。但法官引用案例強調就算暴力如何輕微亦可以構成襲警控罪,就算雙方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根據物理學力量透過物件轉移傳遞原理,被告當時透過雙手拉扯受害人手中胡椒噴霧罐作為傳播媒介將力量加諸在受害人身上,最後導致他跌倒受傷,是刻意襲擊符合了毆打定義,因此法庭裁定被告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立即命令庭警押被告入犯人欄,其間被告因一度同傳譯員分隔而無得獲得即時傳譯。(事實上裁判官在個幾鐘內高速宣讀裁決,一直都無等過被告或傳譯員,相信被告都好難完全接收晒啲。)
裁判官先問辯方是否仍未刑21歲,確認未滿21歲後再問辯方是否需報告。辯方回答「係」之後deadair一段時間,裁判官再追問下辯方律師建議拎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又deadair一段時間後辯方建議拎背景報告。
最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勞教中心報告,將於12月1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辯方提出將證物中的助聽器歸還給被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裁決助理器在上訴期完結後歸還給被告,其餘證物法庭存檔。
(按:鄭官嘅作風不嬲都好出名,反而今日辯方律師表現仲令我震驚...)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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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第二部分👈🏿PW1及PW2作供之內容
第三部分👈🏿PW3、PW4及PW5作供之內容
🌟此部分為被告及DW1作供之內容,是為第四部分🌟
🌟傳召被告🌟
📌辯方主問
被告稱當晚與高級警司區永樑雙雙倒地後,「突然之間有好多警員包圍,用警棍打我」,擊中胸口、手臂位置,後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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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第二部分👈🏿PW1及PW2作供之內容
第三部分👈🏿PW3、PW4及PW5作供之內容
🌟此部分為被告及DW1作供之內容,是為第四部分🌟
🌟傳召被告🌟
📌辯方主問
被告稱當晚與高級警司區永樑雙雙倒地後,「突然之間有好多警員包圍,用警棍打我」,擊中胸口、手臂位置,後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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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陳(34) #審訊(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18日在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陳(34) #審訊(1/1) (#1111柴灣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18日在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不認罪❌
由於原定審期只有一日並不足夠,假如今天未能完成審訊,下次審期或要到2月,控辯雙方共申請押後至2月才正式開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及18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鄭紀航裁判官
#1111柴灣
#審訊
👤陳(34)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歷時約3分鐘,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不認罪❌
由於原定審期只有一日並不足夠,假如今天未能完成審訊,下次審期或要到2月,控辯雙方共申請押後至2月才正式開始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7日及18日 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28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申請,裁判官駁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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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分庭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也有抑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單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用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不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分庭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也有抑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單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用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許(18) 🛑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013觀塘 #謀殺罪 交替控罪: #傷人17)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傷人17,當時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拒絕。被告在10月25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在12月27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匿名令,直到1月24日時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案件及後開始交付高院審判的程序。
--------------------------
辯方代表駱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駱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鄭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這段時間需還押看管,鄭官對被告表示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按:手足精神不錯)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
#鄭紀航裁判官
許(18) 🛑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013觀塘 #謀殺罪 交替控罪: #傷人17)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控罪1)。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控罪2)
--------------------------
背景:原定於2019年10月15日首次提訊,惟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押後至10月18日待被告出院上庭,被控 #傷人17,當時被告申請保釋但被拒絕。被告在10月25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在12月27日再提堂時,控方申請匿名令,直到1月24日時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並非受驚證人,申請方亦無證據顯示額外的匿名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控方當天亦修訂及新增控罪,加控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將「有意圖傷人」修訂為交替控罪。案件及後開始交付高院審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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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駱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駱律師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官表示案件將會交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鄭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這段時間需還押看管,鄭官對被告表示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按:手足精神不錯)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