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王(37) #1026觀塘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掙」襲擊警長53850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2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
📎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
例如「某人想走」,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應該證供合情合理,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險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
🙇♂️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王(37) #1026觀塘
控罪:
(3)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26日23:25時在秀茂坪觀塘道373號ESSO加油站外,「批掙」襲擊警長53850左胸(第一次襲擊),並用右手把警長右手手指向後屈(第二次襲擊)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已認罪🙇♂️]
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控罪③、④罪名成立
控罪③ 3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④ 罰款$200 (在保釋金扣取)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
🟢批准上訴期間,除保釋金加至$5,000外,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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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大綱
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辯方質疑警長與警員證供出現關鍵矛盾,襲擊並非在案發地點發生。沒有爭議涉案警員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警長聲稱向被告解釋為何要設立封鎖線期間,突然感受到被人批踭,舉手示意被告離開時,被告人捉住牠的手指向後拗。警長作供時公平接納被告第一下襲擊未必有意。而沒有到醫院驗傷是因為擔心被起底。他的證供公平坦白,可信可靠。
🛑莫子聰裁判官教中文
證供提及被告捉住警長手指未放手時,牠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法庭認為這是廣東人經常犯的語病,用「想」字去形容其他人行為,表達的意思是對方已經開始作出該行為,而非在表達對方在思考該行為。
例如「某人想走」,按警長證供的前文後理,意思明顯是被告已經開始施力將警長手指向後屈。因此問被告:「做乜嘢,想襲警呀?」明顯不是一個問題,而是警告及阻止。
因此,法庭不認為當時襲擊未開始,警長亦不是想表達「不肯定被告是否襲擊牠」。
📌第二次襲擊
在第一次襲擊後曾詢問被告:「點解批我踭?」在得不到任何解釋後嘗試制服被告期間,被告再把牠手指向後屈。因此警長即使不肯定被告第一次是否有心襲擊牠,但受到第二次襲擊時就肯定第一次襲擊是有心。法庭應該證供合情合理,被告兩次都有心襲擊警長。
📌證供可信性
不接納警長對事發現場距離的評估[無聽trial的我跟唔到佢講乜] 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性亦無勾起任何疑點,因為以法庭室內環境評估室外發生的事件距離,出現誤差可以理解。
至於警長不去驗傷,法庭認為警長的憂慮合理和可以理解,根據證供他的傷勢亦不嚴重,不想因小事而冒險可以理解。
法庭接納品格證人所指被告人平時為人友善,不會發脾氣。但這些陳述無法交代在案發關鍵時刻被告的情緒狀況,對待警員是否如平時待人一樣。因此品格陳述書無法影響辯方案情。
📎警員盤問下沒有動搖,分岐之處微不足道,沒有關鍵矛盾亦無勾起疑點,是誠實可靠證人。除不被接納的部份外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否作出被指控的行為,被告在幾時講出邊句說話並非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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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任職足球教練,一直透過宣明會在香港和非洲助養兒童,過往品格非常良好,有責任感有善心,性格温和有耐性。本案是獨立及單一事件,暴力程度輕微,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邀請法庭以緩刑方式處理,如法庭認為適合被告亦願意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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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加入「與多名不知名人士」,辯方反對修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1),加入「與多名不知名人士」,辯方反對修訂。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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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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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5觀塘
張
控罪:普通襲擊
判刑如下:
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莫子聰接納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及案情,莫官指控罪嚴重,寄語被告珍惜是次機會,被告即使不喜歡港鐵,遭到別人指控「跳閘」時,也不應該再干犯另一個罪行。莫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5觀塘
張
控罪:普通襲擊
判刑如下:
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莫子聰接納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及案情,莫官指控罪嚴重,寄語被告珍惜是次機會,被告即使不喜歡港鐵,遭到別人指控「跳閘」時,也不應該再干犯另一個罪行。莫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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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昨日要求的文件,辯方需時向被告討論,案件押後至1100再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昨日要求的文件,辯方需時向被告討論,案件押後至110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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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D4辯方大律師全員反對TG對話記錄、電話訊息記錄及錄影會面記錄,綜合反對理由撮要:
在現場:有警員要求被告跪下、拍打被告臉部、拗手、捏頸、用硬物打頭、威脅指示警犬襲擊被告、粗言威嚇
在警車上:襲擊、拉扯被告
在羈留室:威脅如不合作會施以暴力,拘捕被告家人、言語誤導、拖延被告見律師的時間、要被告簽文件但不解釋亦不給被告看。
PW1鄭振東總督察作供。
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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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1鄭振東總督察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明天0930繼續。
法庭在原定審訊日子上再預留12月28-31日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PW1鄭振東總督察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明天0930繼續。
法庭在原定審訊日子上再預留12月28-31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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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盤問PW1鄭振東總督察,主要針對截圖內容盤問。
盤問尚未完成,休庭至1430再續。
審訊內容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發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D1代表律師盤問PW1鄭振東總督察,主要針對截圖內容盤問。
盤問尚未完成,休庭至1430再續。
審訊內容將於控方案情完結後發放。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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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是日審訊主要爭議法律觀點。
(直播員按:好多聽唔明...)
最終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同意新增一個特別事項處理被告電話內容及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即此案件有兩個特別事項:一是爭議自願性、二是爭議證物連貫性及合謀者規則。
PW2 PC24087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4/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是日審訊主要爭議法律觀點。
(直播員按:好多聽唔明...)
最終控辯雙方及裁判官同意新增一個特別事項處理被告電話內容及錄影會面的可呈堂性。即此案件有兩個特別事項:一是爭議自願性、二是爭議證物連貫性及合謀者規則。
PW2 PC24087主問完成,由D1辯方大律師盤問中,未完成。
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6/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2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