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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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535開庭
繼續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1630 休庭,完成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拍照和在報案室當值的3名警員,他們將接受D1及D3代表律師盤問。

案件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2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0922大水坑



控罪: 普通襲擊

速報,罪名成立,判詞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0944開庭
盤問PW9偵緝警員9865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傳召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辯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辯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

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

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2/2]
#0714沙田

錢(58)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大約在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被告不認罪⛔️

~~~~~~~~
PW1繼續作供,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工作副本給PW1,指出昨日提及的文字之間的空位,PW1解釋曾經想寫數字,但呢個補錄係在之後做,唔記得準確時間,所以寫minute”s”,表示超過1分鐘。

PW1不同意辯方指他在寫記事冊和口供紙前有和隊員傾過事件,亦冇睇過任何文件或者錄像。

律師指出記事冊內,記錄向被告警告的內容和口供紙不乎,PW1指寫記事冊在先,到寫口供紙時回憶返更多細節所以寫低,律師反駁不是說細節問題而是所用字眼不同,PW1又再重複只是細節。

律師指口供紙內容與警方片段吻合,是因為在寫口供前有人通知PW1當日警告的內容,記事冊內的空位,都係等他人匯報之後才補回,但同事無記錄,PW1均否認。

記事冊內有一項紀錄,14:50去到沙田鄉事會路與大埔道交界;PW1說當時隊員應該係輪流落車做巡邏工作,PW1也有落車但冇見到有人遊行,再睇714的不反對通知書,有寫路線是經過沙田鄉事會路和大埔道交界,應該會見到遊行,PW1指唔記得,可能係因為冇特別犯法嘅事發生。

辯方要求播出一段由警方提供但無呈堂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在當日16:50開始錄影,地點在沙田鄉事會路近大埔道,片段一開始已見到PW1在場,PW1話睇到片後回憶返係有遊行,當時企在路口戒備,唔俾人離開遊行路線行落去下邊高速公路。

PW1否認昨日在庭上迴避回答知道有遊行,係答唔肯定有合法遊行,重複唔記得當日下午嘅事情,係因為冇特別事件發生。

PW1確認當晚20:30時,身處源禾路沙田運動場外,收到通知要有行動,20:40離開,車輛只在源禾路行駛,冇轉入其他街道,大概在擔杆莆街落車。

辯方呈上從警方另一條片段中獲取的10張截圖,根據圖片中的時間顯示,21:00前在源禾路和沙田鄉事會路交界都滿是黑衣人,直至21:12,交匯處見到有警察,鄉事會路兩旁都有警察,質疑PW1如何駕車去到擔杆莆街,PW1又解釋話可能記錯,車輛是停在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外的大埔公路,人行去擔杆莆街,律師反駁他睇過片段,當晚20:30~21:15冇警車經過沙田鄉事會路,直指證人講大話,今日講嘅同作日講嘅不同,係大話冚大話。

又重回記事冊和口供紙的內容,記事冊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避免掟嘢落地下...」,口供紙寫「...驅趕好運中心和沙田中心平台的市民,以制止和繼續掟嘢...」,律師指PW1以為事前有人掟嘢,後來知道搞錯,所以刪除咗一段文字,但刪漏咗「繼續」兩個字,PW1否認。

裁判官又再勸喻辯方律師,不論PW1是否收到錯誤訊息,抑或事前或事後有冇市民掟嘢,都不是重點,要求集中在天橋上所發生的事。

律師向PW1指出當晚係收到消息,要去現場掃蕩,包括在新城市廣場,但因為去到新城市廣場被好多市民叫罵,所以撤離新城市廣場去到沙田中心,PW1不同意。

律師質疑PW1昨日在庭上指出他是現場最高級人員,要求控方播出警方的另一條未呈堂片段,PW1確認有總督察在場,是他的上司,但當日不是在同一小隊。

播放控方證物P2第三條片,@01:30 PW1向被告發出第一次警告,@01:50 第二次警告,@02:15,@02:24,@02:29 向在場人士警告,由頭至尾幾次警告只相隔一分十秒;PW1確認當晚指示下屬,如果推進時被告仲坐在地就拘捕佢,無指示其他人唔走都拉,但不等於不會拘捕,因為不論企或坐都係阻住。

律師指警方防線推進兩米之後就停咗,再慢慢推進,其實係冇急切性要所有人即刻離開現場,PW1不同意;推進後20分鐘仍然有人在平台範圍,容許市民經過因為現場冇人掟嘢。

正當律師想播出第三條片,質疑不是PW1下命令舉紅旗,被裁判官叫停,詢問律師為何重複播片,片段是事實,如有爭議應事前與控方相議,不應拖長盤問時間,律師解釋係希望挑戰PW1執行職務的正確性;播片後律師指見唔到PW1與旗手有交談,似乎是另一把聲音叫「開旗」,PW1堅持是他下命令,只係片段影唔到。

辯方呈上由被告手機拍攝的片段,聽到被告話好攰,因為企咗好耐而且腳痛,又話警方比3分鐘佢哋。

昨日PW1在庭上講當晚市民阻礙咗10分鐘,但書面口供寫5分鐘,在庭上講法誇大,目的係要被告入罪,PW1否認。

辯方表示盤問完畢,中午休庭前,辯方律師又被裁判官提點,不明白發問的重點,好多可以問嘅問題反而冇問。

1300~1438休庭

辯方繼續盤問:
PW1被問到片段中見到有人叫開路,知唔知開咩路,PW1估計係佢身後邊嘅路,有向個別市民解釋唔俾經過的原因,因為入邊好混亂唔好去;又聽到有市民講後邊無路行,PW1唔同意,知道有路可以行,可以入沙田中心商場,可以去沙田公園,但同意當時唔知公園安唔安全。

律師指被告坐在通道中間,兩邊有位經過,可以兩人並排而行,PW1同意則邊可以行過,但佢身後都有人行唔到,唔同意可以繼續推進,因為被告坐低咗令事情複雜,要再作安排;唔拉其他人不是因為他們冇犯法,只是要衡量當時人手和要達成的目標,可以先拍攝後調查。

PW1知道沙田中心係私人地方,未有問地方管有人攞批准係因為事情緊急。

控方覆問:
呈上一張新城市廣場巴士站的相片,PW1確認當晚在相中位置落車。

播放控方證物第一段片,片段時間在09:23~09:30之間,聽到有兩個人講「3分鐘」,PW1確認第二把聲音是他本人。

PW1 作證完畢

~~~~~~~~
傳召PW2 女警員57012

控方主問:
確認女警身份和在當日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與PW1係同一隊警員,20:30在源禾路戒備,收到指示要去新城市廣場巴士站,唔記得有冇經過源禾路和鄉事會路交界,目的係去進行掃蕩,去到現場是冇聽到有人掟嘢。

播出辯方片段D7,見到PW2 和被告對話,被告話企唔到起身。

播出沙田中心CCTV,見到被告身邊有兩名警員扶住,但PW2話認唔到自己。

PW2確認在拘捕前,PW1有向佢講被告犯咗咩法,防線過後就拘捕佢,冇講如果被告起身就唔使拉。

無覆問,PW2作證完畢。

~~~~~~~~
傳召PW3 PC12053

控方主問:
確認PW3身份,當晚參與新界南應變大隊第二隊。

辯方盤問:
21:00時到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進行掃蕩,負責拍攝工作,當晚係同葵青小隊一齊行動,一開始是在新城市廣場掃蕩,遇到好多人向警察叫駡,所以撤離新城市,去到沙田中心天橋近海天堂報防。

無覆問,PW3作證完畢

~~~~~~~~
辯方沒有中斷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不會傳召證人,只呈上三份被告的醫療報告,和一份沙田中心地契。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雙方作結案陳詞,如果有案例,需要在12月21日前交到法庭,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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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主問控方證人,警員PW1 完畢。

辯方問始盤問PW1。

11:30小休2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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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對PW1盤問。
主控開始主問,另一警員證人PW2。

1:02休庭

下午2: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6/1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0714葵涌

(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7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涌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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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控方證人完畢
案發時為高級偵緝警員913,現為警長許智星,亦即本案第一證人(PW1 )

辯方問始盤問PW1

主控主問控方第二證人(PW2),即警員焦國榮5965現註守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一隊。

上午完畢,下午2: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