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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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
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
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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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裁決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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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審訊內容
第2日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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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
(1)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2)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3)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證供分析

📜PW1 余嘉俊警員
裁判官認為警員證供清晰、確實,沒有誇大或剪裁其供詞,例如:他承認當天沒有親眼目睹鐳射光束或塗鴉,承認無法確定被告屬於30至40名示威人群當中。法庭認為警員在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亦能清晰憶述警車及警員的數目以及唐明街公園正在修緝。法庭接納PW1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PW2 陳喬崔署理警司
裁判官認為陳警司作供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他能清晰解釋向律政司呈交第1及第2份報告的過程。陳警司亦如實交代沒有醫學知識,只是按國際電工標準推斷鐳射筆的威力。法庭接納PW2的證供,給予十足的比重。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供詞出現多處不合理的地方,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他供聲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是上班時朋友所贈的「盾牌」,在盤問之下卻無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身份及聯絡方法。再者,被告庭上指19年7月21日發生元朗襲擊事件,他覺得兇徒未被緝拿歸案,認為盾牌可以保護身邊人,唯裁判官質疑襲擊事件與本距相隔3個月,襲擊地點也並非將軍澳,說法難以成理。

被告亦供稱噴漆是修讀美術系的女朋友給予,他們會一起完成美術勞作,但在盤問底下改稱因女朋友不再需要而將噴漆轉贈給他,裁判官認被告的說法前後不一。

被告承認曾經參與尖沙咀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使用後便將鐳射筆放在背囊,方便在行山時使用,但在盤問下又指自己忘記鐳射筆是否放於背囊之中,被問到與星座有關的問題,又無法回答,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再者,被告聲稱沒有留意筆上的警告標示,但他同意有示威者用鐳射筆照向警員,他亦知道參與「照向太空館」活動是抗議因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而被捕,他必然知道鐳射筆可以用來傷害他人。

被告聲稱不知道當天有「18區開花」及中午有暴力事件,他聲稱因工作忙碌而沒有留意新聞,但他知道當日交通受阻,而且他日常又會提早留意示威活動,再考慮自己是否有時間參加。再者,被告既同意有部份戴口罩的示威者會破壞道路、交通設施及商鋪,但他又否認當天的裝束會惹人懷疑,令人感到牽強。

裁判官亦提到被告不提早回家,他供稱「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但他又承認去路受阻,無法前往,法庭認為被告的行為不合理。

被告亦供稱當日的衣著是工作所需,但盤問之下又改稱是個人衣著風格,答案前後反覆。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爭議點分析
控方毋須就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只需證明被告在有需要時便會使用涉案物品。

🔗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辯方批評PW2並非以鐳射筆原有電量作出測試,無法測試出實際威力,唯裁判官認為警司是按著國際標準檢測鐳射筆屬於3B級別,推斷鐳射筆能夠傷人並無不妥。當然,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需要判斷被告是否擬以作傷人用途。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他人?
根提SHY袁國強案,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透過物品傷人,只需證明被告將該物品視作是傷人器具。

由於本案沒有直接證據,只能透過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人的意圖。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人士使用鐳射筆照向建築物以表達訴求,亦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

法庭謹記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居住,案發時有30至40名人士聚集,他們見警車駛到便即時轉身逃走。雖然余警員不能肯定被告是30至40的人當中的一員,不爭的事實是被告在案發時間地點被捕。

法庭不接納被告對自己裝束的解釋,雖然被告沒有戴頭盔及防毒面罩,裁判官認為示威者不一定要穿著所有裝備,被告當日以面巾蒙面,而以面巾蒙面是示威者的裝束,加上被告與其他示威者一起逃走,法庭肯定被告是逃避警員的追捕。

另外,被告管有的45cm乘30cm的金屬碟,附著兩條膠帶,被告稱為「盾牌」。法庭不接受被告的解釋,認為盾牌是示威者攜帶的物品,裁定被告預計有衝突發生而使用盾牌。法庭肯定被告是示威者,被告管有的物品是預料到當日會有衝突發生,而一旦發生警民衝突,被告便會參與其中,而非被口聲稱只會參與和平集會。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衝突之中使用鐳射筆傷害警員

🔗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噴漆損壞財產
法庭根據司法認知肯定自2019年6月開始,有示威者用噴漆塗鴉以表達訴求。由於法庭已裁定被告是示威者及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在有機會時會使用噴漆塗鴉表達訴求。

🧷結論
控方已就每一項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面對的2項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因昨天施政報告宣布新措施,辯方與控方相討,希望案件能以其他方式處理

押後20分鐘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審訊 [1/2]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早上審訊詳情

——————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人選擇不答辯
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案主押後至明早11月26日1000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225九龍灣 #裁決

陳(17)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德福廣場一期一樓fancl外襲擊警員7100

審訊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12


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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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概覽:
兩個控方證人24710及7100皆同意被告人一直以同一速度奔跑,目的是為迴避警員(與襲擊控罪相反)。
7100報稱受襲警員在盤問下承認,若非自己主動上前截停被告人,被告人並不會與7100碰撞。
7100在較早前錄取口供從未提及自己手持盾牌,辯方陳芊仲大律師質疑7100是因為知道錄影片段能清晰見到自己手持盾牌。因而改變口供。
被告人被盾牌撞到後反彈香Fancl玻璃門在跌落地。
控方強調魯莽行為仍構成襲警,但被告人只希望盡快離開現場,在混亂中或不知道警員有意截停自己,並非魯莽行為。

【速報】
🎊罪 名 不 成 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20200308調景嶺 #提堂

D1:蔡 D2:林 D3:黃 D4:蔡

控罪
D1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2020年3月8日,調景嶺景嶺路調景嶺港鐵站內,管有1部對講機。
D2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3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4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用具
於同日同地,管有1部對講機。

‼️D1 D2 D3承認控罪‼️
D4申請押後,希望向律政司尋求另一處理方式。

案情
2020年3月8日晚上,大概10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悼念去年1名科大學生於停車場墮亡。當時部分示威者行為挑釁,有警員被派往管理人群。下午,控方證人於調景嶺港鐵站進行反罪案巡邏至收費區域時,見到4名被告搭乘扶手電梯上大堂,形跡可疑。搜查下發現,D1-3身上有3部無線電收發機,從D3身上亦搜出雷射筆;D1及2背囊中有手套、護目鏡、望遠鏡和防毒面具。4名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證物處理
D1及D2的手提電話歸還被告,其他證物充公。

求情
D1
被告19歲,為學生,原無案底,與家人同住。涉案對講機被發現時不在使用中,頻道亦非重要頻道;代表律師向被告了解,他表示購得時曾問賣主器材是否合法,對方答是。被告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截停,背囊中的也是急救用品,可見他並非參與示威,而是打算提供急救服務。經此事,被告已明白要小心,勿誤觸法網。

辯方又呈上由區議員、被告、老師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大意為被告熱心做義工,於藝術方面有濃厚興趣,現感後悔。被告志願為加入紀律部隊,經本案,應難以達成,已受足夠教訓。

D2
被告19歲,為學生,無刑事定罪記錄。辯方呈上被告、姐姐、聖約翰救傷隊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指對講機本為被告打野戰所用,不知要先獲牌照。被告志願為消防員,案底將令被告難以達到目標;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沒有對社會公眾造成任何滋擾、被告的背景和年紀,罰款處理。

D3
案發時被告18歲,現19歲,與父母同住,為自修生。代表律師指出其最大求情因素,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資源和時間;遂指本案案情輕微,無證據指出涉事對講機將被用於犯法行為,亦無證據顯示幾部對講機間能溝通。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是調景嶺站,與離示威現場最近的將軍澳站亦不同。

被告希望成為1名電子工程師,曾獲模型車比賽獎項,打算到德國留學。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打擊;被告也曾表示,如被罰款,會用自己儲蓄支付,證明他是孝順父母,「生性嘅人」。

判刑
梁官首先回應:雖然辯方指涉案對講機非用作示威、被告被捕地點也非示威現場,但當日將軍澳有示威事件,拘捕地點離現場亦近,似乎案件與示威有所關連。然而,控方並無就此作出其他指控。

代表律師又指無證據顯示涉案對講機有所使用,梁官則認為對講機仍可運作,法庭不應漠視其一經使用,可能會影響其他頻道的情況。

不過,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年輕、背景良好;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又呈交求情信,供法庭考慮,梁官認為本案可以罰款方式處理,以港幣7500元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之1。

📌判處D1-3罰款港幣5000元,部分從保釋金扣除,餘額於28日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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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速報:判更新中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陳(20) #提堂 (#0921將軍澳 2項抗拒警務人員)

控罪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 將軍澳唐德街1號將軍澳廣場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011,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控罪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50854,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告不認罪

PW1作供完畢,休庭至1215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