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001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001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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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 罪 名 不 成 立 🎊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 罪 名 不 成 立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未知是否手足
#20201204葵涌
彭(4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2月14日,於葵涌葵芳村一單位內保管1個玻璃瓶裝紫色液體,2個玻璃瓶裝粉紅色液體,一些白色威士布是製造汽油彈原料,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保釋申請被拒,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至12月15日0930提堂。
案件押後至1月4日0930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