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A1: 王 (25)
A2: 劉 (20)
A3: 劉 (28)
A4: 鄧 (58)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
(2) 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損壞損壞編號AM7093的警車。
(3) 抗拒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X。
(4) 暴動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 襲擊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Y。
背景:
去年11月10日,有人號召全港「八區開花」抗爭,大批市民在旺角響應號召聚集,遭警察暴力驅散。案件今年4月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5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全部不認罪❌
傳召13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員
有5段公開資源錄影片段,共45分鐘
控方不依懶供詞或錄影會面片段
預計審期:10天
法庭安排在6月18日1430審前覆核
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英文文件毋須翻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旺角 #提訊
A1: 王 (25)
A2: 劉 (20)
A3: 劉 (28)
A4: 鄧 (58)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
(2) 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損壞損壞編號AM7093的警車。
(3) 抗拒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X。
(4) 暴動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5) 襲擊警務人員 [A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Y。
背景:
去年11月10日,有人號召全港「八區開花」抗爭,大批市民在旺角響應號召聚集,遭警察暴力驅散。案件今年4月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獲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5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
全部不認罪❌
傳召13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員
有5段公開資源錄影片段,共45分鐘
控方不依懶供詞或錄影會面片段
預計審期:10天
法庭安排在6月18日1430審前覆核
控辯雙方須在7天前向法庭提交問卷
案件押後至8月2日0930區域法院以本地話審訊
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英文文件毋須翻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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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伍(26)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警方調查及法律意見,其間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伍(26)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以等候警方調查及法律意見,其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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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許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速報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許
控罪1: 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許 於2020年11月5日在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速報
控罪一: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時手持自製投擲器)
控罪二:
量刑起點 - 7個月監禁 + 2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自製投擲器意圖減弱警方驅散目的(擲走催淚彈),有意與警方對抗,也有風險傷害人)
被告認罪,刑期有3分1扣減,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被告有清晰的人生計劃,還押時顯示出有真切反省,故酌情減刑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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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李(20)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做出作為,即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李(20)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控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做出作為,即站在馬路上阻礙交通,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交通受損或阻礙。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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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劉(17)
李(19)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5月27日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至1月19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劉(17)
李(19)
#新案件
#20200527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5月27日旺角登打士街35好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著解釋,留下兩個膠籃一張折台,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公眾車輛造成阻礙。
押後至1月19日下午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保釋條件
現金500
不准離港交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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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新案件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待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名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擔保
· 不得離港
· 定時報到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7黃大仙 #新案件
D1: 劉 (23)
D2: 陳 (1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黃大仙中心南館地下G3C號舖大新銀行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鉗及1支士巴拿。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2罐噴漆及1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罐石油氣及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今年5月,中国打算粗暴訂立《港區国安法》,而香港立法會亦於5月27日恢復二讀審議《国歌法》,激發大批市民上街抗爭。據悉,案發時間為日間,附近有抗爭活動。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待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2名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擔保
· 不得離港
· 定時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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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3九龍城 #提堂
D1: 林 (20)
D2: 楊 (20)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被控2019年11月13日在九龍城聯合道與金城道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與一支噴漆,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在無法辯解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損壞政府的欄杆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因為11月24號先收到早前要求控方提供的文件。另外,文件清單未收到,控方指沒有清單,但早前要求的其他文件會稍後向辯方提供。有位警員現正休假,下星期才可錄取證人供詞。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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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417旺角
#提堂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原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417旺角
#提堂
韓(24)
控罪
1)刑事損壞
2020年4月17日無合理辯解損壞港鐵油麻地A出口外屬於港鐵的外牆
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同日在港鐵油麻地站入閘機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171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下午2點半九龍城裁判法院1庭提訊
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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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831旺角 #提堂
👤陳(17)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西洋菜南街近弼街的馬路上阻礙交通,並將4個錐形交通路標踢到馬路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8日下午2:30 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831旺角 #提堂
👤陳(17)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西洋菜南街近弼街的馬路上阻礙交通,並將4個錐形交通路標踢到馬路上,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月8日下午2:30 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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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轉介文件
👥 陳,陳,林,劉,莫(16-26)🛑陳,陳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4,5被告新增控罪用火損壞財產
第3被告批修改擔保地址獲批
第4被告無須學校提交擔保書獲批
第5被告豁免禁足令範圍獲批
原獲擔保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
🛑其中兩名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下午230待轉交區院排期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轉介文件
👥 陳,陳,林,劉,莫(16-26)🛑陳,陳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4,5被告新增控罪用火損壞財產
第3被告批修改擔保地址獲批
第4被告無須學校提交擔保書獲批
第5被告豁免禁足令範圍獲批
原獲擔保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
🛑其中兩名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下午230待轉交區院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