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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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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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修訂控罪:
1)非法禁錮(在宣基中學外近唐明街公園附近與他人一同非法禁錮x)
2)有意圖而傷人(在仁濟王華湘中學外傷害X)
3)暴動(在唐德唐俊街交界仁濟王華湘中學附近與他人參與暴動)
4)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一個掛耳口罩)
第三條控方🚀改控暴動(原非法集結)要求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可能申請與今下午東區另四宗同日成人案合併,7月7日下午轉區域答辯。
辯方希望申請不轉區域,留少年庭,需時看控方轉介文件。
🚧押後至6月23日東區少年庭再處理是否轉介。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修訂控罪:
1)非法禁錮(在宣基中學外近唐明街公園附近與他人一同非法禁錮x)
2)有意圖而傷人(在仁濟王華湘中學外傷害X)
3)暴動(在唐德唐俊街交界仁濟王華湘中學附近與他人參與暴動)
4)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一個掛耳口罩)
第三條控方🚀改控暴動(原非法集結)要求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可能申請與今下午東區另四宗同日成人案合併,7月7日下午轉區域答辯。
辯方希望申請不轉區域,留少年庭,需時看控方轉介文件。
🚧押後至6月23日東區少年庭再處理是否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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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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