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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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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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十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罪

被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藏有違禁武器,即一把摺刀

下午三點續審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需要答辯

被告律師提出五項疑點:
1)是否彈簧至刀刃露出
需要物理專家唔係化學專家論證
槓桿亦可以至刀刃打開,撳掣可以產生磁力。裁判官需要專家俾到肯定嘅證供,證人不是彈簧專家也不是刀專家,也不是物理專家。所以冇足夠事實分析比官落結論

2)什麼是刀刃

刀是否開封,呢樣證人無關注。如果呢點不需要考慮嘅話玩具丶車匙等有刀型,可彈出,無關痛癢嘅鈍物都可以成為武器。未見到控方有證據證明刀已開封。

3)何謂武器

相關法律條文寫到彈簧或者機械某種機制令刀刃露出,而立法原意係講明武器係用來攻擊猛烈攻擊丶而冇其他用途。所以我當時要有證據講出點解係武器,

4)犯罪意圖分析
冇證據被告知道該物件係武器,所有都係推論不是事實。

5)生火工具供述
證人亦都同意用硬物刮鎂金屬棒可生火。刀背有坑紋可作此用途,即武器之外其他用途。被告供述這句是控辯雙方同意事實,呢樣就已經不符合立法嘅原意即武器係用作攻擊而無其他用途

被告冇案底,供詞可信性高。基於疑點利益歸與被告希望法官判無罪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上午東區裁判法院五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