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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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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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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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梁(39) #0915北角

控罪:#普通襲擊

裁決:罪名不成立,可取回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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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作出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人供詞,不在此重覆。辯方案情指出,控方證人一搶走在場黑衣人的鋁棍後,作勢欲打途人,被告見狀才搶走事主的棍,保護在場人士。另外,兩名控方證人屬父子關係,並不是案件的獨立證人。

就控方證人一證供而言,本席認為他的庭上作供,在多處關鍵細節存在矛盾。主問時聲稱無見到現場有其他人有暴力行為,但呈堂片段顯示現場混亂,多人打鬥,PW1看不到,有違常理。另外,控方證人一聲稱被被告用右手抓傷,但PW1聲稱被告右手搶棍,因此本席認為說法存有內在不可能性,片段亦無顯示被告用右手施襲

接受盤問下亦承認,只知被人從後用棍襲擊,並無見到背後施襲的人,承認自己年紀老邁,記憶不好。因此,本席不接納控方證人一的證供。

就控方證人二作供而言,他的作供與控方證人一存在關鍵性矛盾,亦與涉案呈堂影片內容不符。他聲稱目睹被告用棍由上至下打PW1,但PW1卻沒有在作供時提及。

由於控方無證據基礎指向,用棍打控方證人一頭人的是被告,亦無證據顯示控方證人一的傷勢與被告有關。因此,本席裁定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