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板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控方申請匿名令( PW1-PW6 )
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D1:高(17) D2:黎(21) D3:廖(23)
(3) 阻礙公職人員(D3,已撤控)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員「A」執行公務
(4)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板手(士巴拿)
(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梁(1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今日將處理4項事件
1) 首案D3上庭已撤回控罪,需處理D3的訟費申請。
裁判官最終批准訟費申請✅
2) 兩宗案件將會合併
控辯雙方不反對合併,合併後梁(16)會成為D3
3)控方申請匿名令( PW1-PW6 )
禁止披露令及審訊期間會為證人提供屏風及特別通道
裁判官經休庭考慮後,最終批准申請✅
4) 答辯
3名被告就4項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押後至 9月22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審前覆核,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瑞士藉記者 #1004中環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的書面陳詞,尤其對PW1藺楠可信性的質疑有幾點回應。控方指被告與PW1的交涉非常短暫,而且被人包圍,正處於危險狀況,即使描述受驚的細節有誤亦可理解,不影響證人可信性。辯方指PW1藺楠無向警員提及受驚,而被告無意圖令意外發生,但控方在本控罪並不需證明其意圖,因為即使無意圖,亦不代表行為沒有協助他人犯罪
另外,控方不接受辯方認為被告沒有阻塞通道的說法
--------------------------
🎗辯方就證人可信性補充:
控方有意降低(downplay)藺楠在現場的所作行為。首先,他聲稱當時在參觀遊行,並高叫「我是中國人」之類的口號,在面對群眾時沒有選擇跟隨同行友人離開,反而與在場人士對峙,有自信地面對威脅,行為與控方所說的受驚完全相反。
PW1藺楠大型跨國企業工作,可以合理地推斷他應相當聰明,對社會環境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實在難以相信他不知道在示威現場高呼「我是中國人」會刺激在場人士。雖然在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他亦要為自己特立獨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
📌辯方指出,如果被告有意擋路就不會走到角落,而是在路中心攔住藺楠
👩⚖️裁判官質疑,不管阻擋了多久,雖然被告可能沒有意圖,不過事實上的確有關門的動作……妄顧後果亦構成魯莽
🎗辯方回應,被告行為的魯莽成份很少,並不夠支持任何刑事控罪。除非被告有持續性地阻擋PW1藺楠離開的行為,否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有犯罪意圖地協助罪犯。而現有證據只證明被告有短暫阻擋門口。但是,若PW1無意離開,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阻擋……而當時亦有人成功從門口離開。
另外,在場人士沒有違法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當時PW1藺楠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離開,二是調頭回應與示威者對峙。而在場人士儘管不禮貌,但仍有保持距離。被告的裝扮亦沒有嘗試隱藏身份,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把被告與犯罪者拉上關係
🛑總結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對PW1的毆打有關。辯方律師舉例,在劫案發生時,站在附近的人不等於為劫匪把風。控方並沒有充份理由證明被告有阻擋他人離開的意圖,更遑論協助罪犯。
--------------------------
🟢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3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
✅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瑞士藉記者 #1004中環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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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的書面陳詞,尤其對PW1藺楠可信性的質疑有幾點回應。控方指被告與PW1的交涉非常短暫,而且被人包圍,正處於危險狀況,即使描述受驚的細節有誤亦可理解,不影響證人可信性。辯方指PW1藺楠無向警員提及受驚,而被告無意圖令意外發生,但控方在本控罪並不需證明其意圖,因為即使無意圖,亦不代表行為沒有協助他人犯罪
另外,控方不接受辯方認為被告沒有阻塞通道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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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證人可信性補充:
控方有意降低(downplay)藺楠在現場的所作行為。首先,他聲稱當時在參觀遊行,並高叫「我是中國人」之類的口號,在面對群眾時沒有選擇跟隨同行友人離開,反而與在場人士對峙,有自信地面對威脅,行為與控方所說的受驚完全相反。
PW1藺楠大型跨國企業工作,可以合理地推斷他應相當聰明,對社會環境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實在難以相信他不知道在示威現場高呼「我是中國人」會刺激在場人士。雖然在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他亦要為自己特立獨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
📌辯方指出,如果被告有意擋路就不會走到角落,而是在路中心攔住藺楠
👩⚖️裁判官質疑,不管阻擋了多久,雖然被告可能沒有意圖,不過事實上的確有關門的動作……妄顧後果亦構成魯莽
🎗辯方回應,被告行為的魯莽成份很少,並不夠支持任何刑事控罪。除非被告有持續性地阻擋PW1藺楠離開的行為,否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有犯罪意圖地協助罪犯。而現有證據只證明被告有短暫阻擋門口。但是,若PW1無意離開,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阻擋……而當時亦有人成功從門口離開。
另外,在場人士沒有違法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當時PW1藺楠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離開,二是調頭回應與示威者對峙。而在場人士儘管不禮貌,但仍有保持距離。被告的裝扮亦沒有嘗試隱藏身份,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把被告與犯罪者拉上關係
🛑總結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對PW1的毆打有關。辯方律師舉例,在劫案發生時,站在附近的人不等於為劫匪把風。控方並沒有充份理由證明被告有阻擋他人離開的意圖,更遑論協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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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3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
✅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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