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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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聯絡 @easternhawkeyebot

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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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北角東發大廈C座現被列入《強制檢測公告》,及醫管局為伊利沙伯醫院全體醫護人員安排1次化驗,香港政府現在以下地方設立流動採樣站: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1⃣
🏢地點:北角百福大廈正門與新都城大廈後門之間一段道路
📅營運日期:1月26日至28日
服務時間:26日下午1時至8時;27及28日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2⃣
🏢地點:加士居道30號伊利沙伯醫院網球場
📅營運日期:1月26日至28日
服務時間:朝10晚8
💸費用:免費


⚠️位於深水埗楓樹街遊樂場的流動採樣站會繼續提供即場採樣服務至1月28日止,開放時間同為朝10晚8。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衛生防護中心公佈香港在1月27日新增60宗中国武漢肺炎確診個案,有13宗經社區檢測設施發現及呈報,其中4人居於油麻地。

今日有3宗輸入個案。另外57宗本地感染個案裡,有21宗源頭不明。初步確診個案少於40宗。



1⃣本地個案資訊

紅磡永明粥店
👉🏻自1月18日出現第1宗確診個案時,粥店已在1月23日起關閉作清潔消毒。全部員工亦已在1月24日被送入檢疫中心隔離,期間經測試後陸續發現有店員確診。
👉🏻現時共有6人確診及1人初步確診,包括居於深水埗白田邨的一家4口。患者包括侍應及廚師,部份患者在檢疫中心發病,現時被界定為感染源頭不明。
⚠️衛生防護中心呼籲曾光顧的市民請盡快自行安排接受測試。

佐敦渡船街仁賢大廈健寧安老院
👉🏻新增1位院友確診,及另1位初步確診。2人皆在亞博館隔離期間發病,至今累計3人確診及1人初步確診。

青衣9號貨櫃碼頭
👉🏻3人在每週例行檢測中被發現為初步確診者。
👉🏻需停工14日及接受強制檢測;部份密切接觸者或需送入檢疫中心。

紅磡海灣軒
👉🏻有6名保安確診;衛生防護中心已安排約80名密切接觸者送入檢疫中心。


有關住宅大廈列入《強制檢測公告》的情況:

過去14日有2個不相關的單位呈報個案:
🏢屯門蝴蝶邨蝶意樓
👉🏻2個同層單位共2人確診,患者皆聲稱不認識對方。

🏢土瓜灣馬坑涌道祥雲大廈
👉🏻2個不同層數不同座向的單位共3人確診。

🏢何文田邨綺文樓
👉🏻2個同座向而相隔廿多層的單位共5人確診。

🏢葵涌梨木樹邨桃樹樓
👉🏻2個不同層數不同座向的單位共4人確診。

🏢天水圍嘉湖山莊麗湖居第9座
👉🏻2個同座向而相隔十多層的單位共5人確診。

🏢筲箕灣東熹苑華熹閣
👉🏻2個同座向而相隔多層的單位共3人確診。


油麻地「劃定區域」:

🏢東安街順安大廈
👉🏻4個單位受影響,其中1個新增的單位與另一個早前確診單位屬同層。

🏢碧街上海大廈
👉🏻1個單位呈報1人確診。

🏢上海街434號
👉🏻1個單位呈報1人確診。


佐敦「劃定區域」:

🏢文英街文景樓
👉🏻1個單位共2人確診。


早前被列入《強制檢測公告》的住宅大廈情況跟進:

🏢柴灣峰華邨曉峰樓
👉🏻早前被撤離至檢疫中心的「13室」居民的強制檢疫期即刻屆滿,衛生防護中心現安排全幢大廈的居民再進行一次強制檢測。

🏢北角東發大廈C座
👉🏻累計8個單位呈報13宗個案。
👉🏻已決定將C座的6號及7號單位全數居民撤離至檢疫中心。



2⃣醫管局資訊

截至上午9時,醫管局在過去24小時:
👉🏻呈報65宗懷疑個案;
👉🏻新增2宗死亡個案(第7123號在聯合醫院病逝的67歲男子,及另1名在廣華醫院病逝的56歲初步確診女子),累計174人染疫而亡;
👉🏻再多61人康復出院,累計9162人;
👉🏻在856名留醫者中,32人危殆,31人嚴重;
👉🏻一線隔離病床及病房使用率分別為 70% 及 77%;及,
👉🏻已有14名在亞博館留醫的病人參與自願中醫診療計劃。

🏨伊利沙伯醫院
👉🏻已重開其中一間內科病房及繼續接收新症。
👉🏻院方繼續鼓勵員工參與自願檢測。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因應有多幢住宅大廈被列入《強制檢測公告》內,香港政府現在以下地方設立流動採樣站: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1⃣
🏢地點:西灣河東熹苑華熹閣旁多用途球場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28日下午1時至8時;29及30日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2⃣
🏢地點:柴灣峰華邨曉峰樓及秀峰樓對出空地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28日下午1時至8時;29及30日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3⃣
🏢地點:何文田佛光街68號何文田邨綺文樓及采文樓羽毛球場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28日下午2時至8時;29及30日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4⃣
🏢地點:油麻地東莞街43號(東莞同鄉會方樹泉學校外)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29日
服務時間:28日下午2時至29日晚上11時59分(此乃通宵連續運作約34小時的安排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5⃣
🏢地點:油麻地果欄卸貨場(近巧翔街加氣站)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29日
服務時間:28日下午2時至29日晚上11時59分(此乃通宵連續運作約34小時的安排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6⃣
🏢地點:油麻地東安街35至41號東安街休憩花園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7⃣
🏢地點:葵涌梨木樹邨桃樹樓對出空地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朝10晚8
💸費用:免費

新增的流動採樣站8⃣
🏢地點:屯門蝴蝶邨蝴蝶灣社區中心禮堂
📅營運日期:1月28日至30日
服務時間:朝10晚8
💸費用:免費


⚠️位於佐敦廣東道介乎佐敦道及西貢街一段(即玉器街)的流動採樣站會由1月28日起搬遷至佐敦渡船角文匯街(近渡船街),並繼續提供即場採樣服務至2月1日止,開放時間同為朝10晚8。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香港政府在今日晚上7時30分將以下地方列為「受限區域」,並發出《限制與檢測宣告》:

1⃣鰂魚涌英皇道997號惠利大廈(不包括萬利廣場)

詳情可參閱引文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香港政府引用法例第599J章發出《強制檢測公告》予以下7幢住宅大廈的相關人士:


👫檢測對象:如在2021年2月9日至22日期間曾身處以下地方超過2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住客及訪客),需在限期前安排檢測:

🏢以下住宅大廈今日有最少1宗確診個案:

1⃣馬鞍山恆錦街1號恆安邨恆海樓
2⃣元朗八鄉橫台山永寧里328A號
3⃣北角堡壘街11至17號偉文大廈
4⃣鰂魚涌康盛街17至19號康怡花園D1座
5⃣筲箕灣耀興道28號東盛苑
6⃣香港仔華貴道3號華貴邨華禮樓
7⃣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民樓


📅檢測期限:2月24日或以前

❗️如受檢人士已在2月20日至22日期間進行化驗,則被視為「已符合法例要求」。他們亦需保存相關化驗結果供執法人員隨時查閱。



檢測途徑:
1⃣流動採樣站接受化驗;
2⃣社區檢測中心接受化驗;
3⃣在121間郵局、20個港鐵站及醫管局47間指門診索取深喉唾液樣本包。收集樣本後再按時交回醫管局指定收集地方。詳情在此
4⃣到醫管局普通科門診診所按醫管局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化驗;
5⃣自行到衛生署認可而有提供化驗結果電話短訊的私營化驗所參與檢測;或,
6⃣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到相關指明地方的樣本瓶(如適用),並按有關指示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樽到相關收集點。

❗️在醫管局急症室及住院期間接受的檢測,以及不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均不符合上述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如不遵從上述《強制檢測公告》者,可被罰款港幣5,000元及收到1張《強制檢測令》。

💸仍然不遵從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醫療輔助隊、衞生署、民政事務總署、社會福利署、房屋署及香港警務處等人員將獲賦權執行《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相關規例下的若干職能,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要求個別人士提供資料或協助。

💸任何人士如未有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可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

#香港新聞 #武漢肺炎 #中国武漢肺炎
氣象巴打謹在此稍為闡述一下《財政預算案》中有關「紓緩民困」的措施:

1⃣減薪俸稅,以港幣10,000元為上限
2⃣寬免4個季度的住宅物業差餉,首2季上限為港幣1,500元,期後2季上限為港幣1,000元
3⃣為住宅物業電力戶口提供上限港幣1,000元電費補貼
4⃣綜援、傷殘津貼、生果金及長者生活津貼發放多半個月金額
5⃣為參與2022年中學文憑試(即 DSE )的學校學生代繳考試費
6⃣降低申請在職家庭津貼人士的工作時數,非單親住戶由144小時減半至72小時,為期1年,預計6月實施
7⃣向失業人士提供政府百份百擔保的個人特惠貸款,貸款額為在職期間每月收入6倍,以港幣80,000元為上限。貸款者首12個月可只還利息,期間可攤分5年還款,定息1厘,按時全額還款可退還全部利息。
8⃣向18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及新來港人士分期發放港幣5,000元的電子消費劵,香港政府現正物色適合的電子支付營運商。

⚠️惟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安排還請讀者們自行閱讀《預算案》全文或其他傳媒機構的文章報導

‼️更正第2⃣點:首2季寬免差餉金額上限應為港幣1,500元。

#香港新聞
據悉指定法官蘇惠德宣佈暫時休庭,明日上午11時30分繼續審理47名被告的保釋申請。除已送院的楊雪盈外,其餘46人會分別送到大欖或荔枝角收押所繼續還押。

#香港新聞
「47名民主派初選人士被起訴案件」中,有15人獲准保釋:
1⃣鄭達鴻
2⃣楊雪盈
3⃣彭卓祺
4⃣何啟明
5⃣劉偉聰
6⃣黃碧雲
7⃣譚文豪
8⃣施德來
9⃣張可森
🔟伍健偉
1⃣1⃣郭家麒
1⃣2⃣呂智恆
1⃣3⃣林景楠
1⃣4⃣柯耀林
1⃣5⃣李予信


保釋條件如下:
不得於任何平台張貼或作出可能干犯國安法的言論
除投票外不得參與選舉
不得聯絡外國官員
晚12朝7宵禁,只可居住於申報地址(如地址有更改需通知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包括BNO)
除楊雪盈每週向警署報到3次,其餘14人皆需報到4次。

#香港新聞
警方於週一凌晨拘捕四名理大學生及一名理大畢業生,案件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五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串謀其他不知名人士於理大參與暴動。

據了解,五名被告未曾因理大衝突於現場被捕或登記個人資料,警方翻查大量校園內閉路電視資料後直接上門拘捕。

「串謀」屬未完成罪行,控方毋須證明眾被告實際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須證明他們達成並有意執行「參與暴動」的協議。

就本案以言,估計控方未能鎖定眾被告曾作出投擲汽油彈等行為,但有片段指證他們涉嫌於校園內作出如製作攻擊性武器的行為。

雖然部分示威者曾因11月17日(即理大圍城開始)前的行為被落案起訴襲警等罪行,但本案應為首宗針對11日至16日行為的「秋後算帳」,是具一定警示作用的「試水溫」案件。

#香港新聞 #1111理大
據了解,香港警方今日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了多名曾在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理工大學外圍(尖東科學館廣場)一帶的示威人士。
#香港新聞 #公眾安全情報
據眾新聞記者 Alvin Lum 在其社交平台帳戶透露,首名被控以《港區国安法》中有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的人士唐英傑正式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案「不設陪審團」之決定。

#香港新聞 #香港政治
網絡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代表香港警察召開記者招待會,交代今日拘捕了2名人士。

案情指2人在7月2日分別於2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發表有關「七一銅鑼灣襲警案」的煽動文字。內容主要為鼓吹利用暴力、襲擊、甚至殺害警務人員,及以縱火方式破壞與警察相關的建築物一事。惟記者會中沒有提供煽動文章的數目、煽動字眼及發佈平台等資料。

2名被捕者分別為天水圍的20歲女子及沙田的26歲男子。過程中暫時共搜獲2部手提電話作證物進一步調查。現時調查所得,2人未見有直接關連。

香港警察指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譚補充指,以上文字涉嫌觸犯:
👉🏻煽惑他人犯謀殺罪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煽動意圖罪行

⚠️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煽惑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
💸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最高監禁2年,期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判監禁最高3年。

⚠️除此以外,2名被捕者亦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因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已頒佈《臨時禁制令》指「禁止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該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


記者會中警方亦避答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否「煽動意圖」。

#香港新聞
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終極上訴今日進行,判詞將擇日頒布。

不少報導和文宣強調:
📍假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家長車、哨兵、網上鼓勵者等不在現場的角色均有機會被起訴。
❗️這個說法並非完全錯誤,但稍具誤導性。
‼️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依賴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如煽惑)原則起訴不在現場的角色。

這正是上訴方其中一個論點:上訴庭舉例(網上亦廣泛流傳)的五點角色,傳統從犯和未完成罪行原則足以應付。


那為甚麼律政司要窮追猛打,希望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呢?
首先,共同犯罪和傳統犯罪原則雖然有相似之處,但前者把每一個人視為主犯,後者則是衍生責任,有主犯才有從犯。
其次,控方可以依賴共同犯罪原則的兩個不確定性:
👉🏻第一個是「證據不確定性」:如一個人被圍毆至死,但無法判斷誰使出致命一擊,控方可基於共同犯罪原則將所有參與圍毆的人視為主犯。
👉🏻第二個是「情境不確定性」:如合謀持械行劫突然演變為殺人,只要參與者合理預視其他行劫者會干犯謀殺罪,即可基於此不確定性同被起訴謀殺罪。

事實上,上訴庭判詞於舉例後數段明確指出,當今暴動流動性高、常一觸即發演變為更嚴重罪行,有應對情況不確定性的必要,故即使傳統從犯原則足以應對部分角色,亦不代表要剔除共同犯罪原則。

📍對於一些協助角色,共同犯罪原則適用與否對風險評估影響不大,正如理大衝突中有家長車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對於身穿全副武裝的現場被捕者,情境不確定性確實有助控方作推論,但其他環境因素(例如被捕時間和位置、逃跑路線)同樣重要,這點同樣適用於留守理大但沒有參與突圍者。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終審法院就「暴動共同犯罪原則」案頒下判詞,裁定「基本共同犯罪原則」(basic joint enterprise) 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但「延伸共同犯罪原則」(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 於特定情況下或適用。

如氣象巴打先前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這點和判詞採用的邏輯是一致的:

1️⃣終審法院認為非法集結和暴動屬「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兩罪本身就有共同參與的元素,應用basic JE原則只會引起混亂,和兩罪的犯罪行為要素 (actus reus) 有所衝突。

2️⃣終審法院認為參與 (take part in) 不限於破壞社會安寧 (就暴動而言) 或擾亂社會秩序等 (就非法集結而言) 行為。假如有人在現場透過言行舉止 (而非單純在場) 鼓勵他人,已可視為參與。

3️⃣終審法院認為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可按其他法律原則處理。以「幕後主腦」或「網上煽惑者」為例,可按「慫使、促致暴動」或「煽惑暴動」控告。以現場哨兵為例,可按「協助、教唆暴動」甚至暴動罪本身 (基於第二點,協助、鼓勵的言行舉止已可視為參與) 控告。以家長車為例,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0條控告。

4️⃣就extended JE而言,終審法院舉例甲、乙、丙三人參與暴動,期間丙蓄意導致他人死亡,假如甲、乙合理預期丙會干犯謀殺罪,即可按extended JE原則控告甲、乙二人謀殺。這個例子和「上水連儂牆案」的指控有點類似,但頭腦清晰的讀者不難發現這個例子不太相干,因為這不代表控方可按extended JE控告暴動。

5️⃣終審法院認為重點是證據能否證明被告參與,而這些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例如被捕地點、時間、身上搜獲的物品等,這點和現行暴動案的處理是一致的。

須再次強調,本案裁決的實際影響不大。如果你擔任上訴庭列出的五大角色,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控方仍可應用其他法律原則。如果你在現場被捕,重點從來是證據 (和你遇上哪一位法官)。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