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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再認不小心駕駛 准保釋下月判刑
官指警無援引機制即時抽血液樣本

40歲無綫藝人楊明(本名林明樂),去年8月駕車自炒撞毀馬己仙峽道一段約3米長戰前石牆,被警方控以「不小心駕駛」、「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拒絕提供血液樣本化驗」共三項控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楊明再承認不小心駕駛、車窗透光度不足兩罪。辯方求情指,楊明出身基層,家庭經濟支柱,且「一生行善」,又指其形象因本案受衝擊工作,傳媒報道亦對其構成壓力,「但佢都係堅持有錯就認」。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判刑,楊明獲准以$5,000保釋。求情期間,楊明女友莊思明不時抽泣。

事發於去年8月,楊明駕駛平治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撞壆案,聆訊一波三折。案件原於今年3月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當時楊明已承認其中兩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名。裁判官鄧少雄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但其餘兩罪表面證供成立。官拒絕其擔保,需還押候判。楊明與女友莊思敏呆立當場。

休庭約十分鐘後,事情出現戲劇性發展。莊思明「契爺」——金牌大狀清洪突於庭上稱其律師團隊給予楊明錯誤法律意見,令楊明誤以為認罪後不會被判監或還押。官接納楊明推翻之前認罪,案件柙後至5月再訊。楊明獲准保釋。律政司不滿法庭決定,提覆核聆訊,最終今日(21日)裁決,楊明今日於庭上再度承認兩罪,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楊明獲准以$5,000保釋。另律政司申請覆核則遭駁回。

裁判官在覆核裁決指,由於楊明早表明會再次承認兩罪,故律政司堅持覆核已「淪為學術討論議題,毫無實質意義」,且清洪已承認做錯,故若不容許被告推翻答辯,「會令公義無法彰顯」,故駁回覆核。

另控方要求覆核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不成立之裁決,裁判官指,兩名警員及一名醫生證人均供稱被告案發時「真實地神智不清」;而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被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故拒絕覆核申請。

官續指,如當時警方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9C條,即如警務人員覺得該人可能沒有能力提供呼氣樣本及有效地同意抽取血液樣本,在醫生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向該人抽血。官指警方當時沒援引相關條例及機制,「若有便可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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